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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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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两岸经济合作的最佳选择 文/汪威錞《交流杂志98年8月号第106期(历史资料)》

  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整合,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潮流。在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经济全球化的平台,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RTAs),则是区域经济整合的载体。近年来,由于旨在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杜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更促成了各种排他性的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加速发展,于是区域经济整合,即成了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据统计,迄至目前为止,全球共有两百三十个以上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其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六十%以上。
  本世纪开始以来,大陆与台湾分别以各自的名义加入WTO,正式成为WTO的会员。台湾更凭藉著自己的努力,积极参与WTO的事务,而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海峡两岸,基于历史、文化及地缘等特殊关系,双方的经贸合作向来十分紧密。特别是两岸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的模式不同,各有自己的优势,所以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根据统计,二○○七年台湾对大陆的出口,占台湾出口总额的四十.七%,迄至二○○八年为止,台湾对大陆的投资累计己达一千五百亿美元,约占台湾对外投资总额的七十%。但是两岸迄今尚未签定任何有关经贸合作的协定,所以长期以来,两岸经贸交流一直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及经济的可预测性,结果可能造成台湾企业在大陆地区竞争优势的流失。
  无独有偶,在产业分工与全球布局战略思想的指引下,台湾许多工业产品,特别是石化、机械及汽车零组件,都是部份在台湾完成,再将半成品输往大陆或东协各国加工,最后才将制成品销售往欧、美及日本等地,因而形成了一条非常特殊的台湾|大陆/东协各国|欧、美及日本的产业加值炼。但是到了二○一○年及二○一二年,「东协十加一(大陆)」及「东协十加三(大陆、韩国及日本)」相继生效之后,如果台湾还无法成为其中的一员,由于台湾产品在该区域内受到岐视,则这条加值炼有可能出现变化,将由不论在产业结构或出口产品均有相当同质性的国家,如韩国、新加坡或马来西亚等所取代。届时台湾即有进一步被边缘化的危险。
  为了使两岸经贸交流正常化,并因应全球区域经济整合的兴趣,同为WTO会员的台湾,应有立场,亦有责任责成大陆,在WTO的架构下,各自以WTO会员的名义,秉持对等、尊严、互惠的原则,针对两岸经贸关系的特殊性,共同协商研订一个包括宗旨、目标、内容纲要,以及各阶段实施进程的双边经济合作架构,作为两岸经贸交流的法律基础,以保证两岸经贸交流的有序发展,使两岸人民在两岸经贸相互依存关系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并为日后台湾参与东亚,乃至于整个亚太地区区域经济整合,创造有利的条件。这即是研拟中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最核心的立意所在。
  ECFA是FTA诸多形态中的一种,是一种「渐进式」的FTA。根据WTO的规定,FTA零关税的协议,必须涵盖九十%以上的产品关税,但如采用「渐进式」协定的方式,零关税的协议则可在十年内分阶段完成,无须一步到位。二○○二年中国大陆与东协签定的「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即系采用这种方式。依该协定规定,中国大陆允诺东协若干农产品零关税的「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而对其他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则以八年的时间分阶段逐渐降至零,直至二○一○年底,FTA的建立,始告完成。
  未来ECFA两岸经济合作的项目,可以尽可能包含一般FTA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保障等。但是在货品贸易方面,目前业界担心明年起「东协十加一」及「东协十加三」相继生效后,台湾最有可能受到冲击的重要出口产业,如石化、机械及汽车零组件等,可以纳入「早期收获」的计划。至于相对弱势的产业,如水泥、汽车、家电、家俱、玻璃、纸业、成衣及鞋类等,以及敏感性的产业,如农、渔产品及劳工,则可尽量延后开放,以争取较长的适应期,甚至设法规避,免予开放。又为基于拓展我方国际经贸生存空间的必要,可以要求在ECFA的「宗旨」(序言),或另以备忘录(MOU)等附件的方式,加入一段文字如次:「为拓展国际经贸的空间,并对全球区域经济整合恪尽应有的责任,大陆对于台湾在WTO的架构下,寻求与第三方缔结FTA或其他类似的经贸合作协定,应予尊重及支持」。
  ECFA是一个功能性的协定,它不涉及任何政治议题,亦不以主权的归属为前提。因此,在目前两岸主权争议无解的情形之下,两岸签定ECFA毋宁是两岸各自在经济相互依存关系中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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