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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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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凝聚国内对ECFA的共识 文/邓岱贤《交流杂志98年8月号第106期(历史资料)》

  近来有关两岸是否签署「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一事受到各界普遍关注,也成为朝野的争议焦点之一。政府已采取具体步骤加强政策宣导并积极与在野党沟通,以凝聚国内的共识,使ECFA在争议最小的情况下,为我国经济开创最大的利益。在马总统「三不三要」的原则下,也就是「不矮化主权、不会开放大陆劳工来台、不再开放大陆农产品进口」,「要凝聚共识、要循序渐进、要广结善缘」,相信并期盼朝野很快就能凝聚共识,为台湾经贸开展更宽广的明天。

加强宣传与沟通
  有关ECFA议题,陆委会在四月所做的民调显示,七十%的民众认为有必要签订,二十三.五%认为没有必要。另根据民进党三月份的民调显示,知道ECFA的民众占四十四.一%,不知道者占四十四.七%;另有七十八.二%的民众认同执政党应与在野党沟通、取得共识,再与大陆协商。
  由陆委会及民进党的民调结果,可知当前问题所在:第一,两岸经贸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大多数民众支持两岸签署ECFA来处理两岸经贸问题,以使两岸经贸往来能朝最有利台湾经济发展的方向迈进;第二,有部分民众不知道ECFA内容为何?以致产生疑虑,希望朝野先沟通以凝聚共识。
  在这样的状况下,笔者诚挚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经济部完成ECFA评估报告后,尽速公布并广为宣传,让民众知道ECFA为何?第二,加强与在野党沟通。除此之外,也就「协商过程」与「协议生效」两方面提出个人的看法。

「协商过程」分阶段可减少阻力
  就「协商过程」而言,根据主管机关经济部的说帖,其目标是为了:「推动正常化、避免边缘化、促进国际化」。因此ECFA若能分阶段推动,先以「正常化」为主,也就是在WTO 架构下,推动两岸经贸正常化,可以减少在野党的反对声浪。
  我们由民进党主席蔡英文过去的谈话即可得到答案,二○○一年二月二日蔡主席时任陆委会主委,她在金门进行「新世纪两岸经贸关系展望」政策说明时即表示:「两岸应该搁置争议,加强交流与协商,并在确保国家安全前提下,『优先从两岸经贸正常化开始』,推动两岸关系正常化,『小三通』推动就是一个起点」,所以蔡主席过去是赞成两岸经贸正常化。
  而蔡主席在今年四月份举办的「民间国是会议」时说,「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任何『超越』WTO多边开放承诺的协议,政府应交付人民公投」。由蔡主席的话可知,她现在依然不反对在WTO架构下推动两岸经贸正常化,只是认为有「超越」WTO多边开放承诺的协议,应交付人民公投。这一点由台联的民调题目「如果有『超越』WTO规范的,或涉及主权及国家重大事项的两岸协议,应该公投」,可见在WTO规范下的「两岸经贸正常化」,没有超越WTO规范的部分,民进党及台联应该不会反对。

我方有能力因应两岸经贸正常化
  台湾在二○○二年初加入WTO,依据当时入会承诺,给予所有会员优惠待遇,却单独将大陆排除在外,形成目前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正常状态。现在政府主管机关规划,依据我方加入WTO承诺,给予大陆相同待遇,并希望大陆也依照当初加入WTO承诺,给予台湾相同待遇,这就是两岸经贸正常化的真谛。而我方实施经贸自由化多年,也已经依据入世承诺,开放全球跨国企业及金融机构来台投资,国际化经验丰富,绝对有能力因应两岸经贸正常化所带来的改变。
  笔者建议,第一阶段ECFA内容,主要就是协议的宗旨、目标、精神、纲要及进程,目标是进行两岸经贸的正常化,并确定双方经济合作的架构。至于有急迫性的项目,如石化、机械、汽车零件等产业,在二○一○年东协加一全面实施后,即将面临产品出口大陆须缴六.五%至十四.九%较高关税的不平等待遇,产业界强烈呼吁政府列入双方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的项目,相信在野党也应该会体谅这些产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如此就可以在争议最小,利益最大的状况下来推动ECFA。

ECFA主旨为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不涉主权事项
  就经济部所提ECFA之避免边缘化及促进国际化的主要内涵而言,就是类似世界各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是纯经济议题,绝不涉及主权。而马总统宣示「不矮化主权、不会开放大陆劳工来台、不再开放大陆农产品进口」,也应可消除在野党的疑虑。
  众所周知,当前全球经济区域化盛行,已有二百三十个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有效实施。我国虽然已经加入WTO,但若不能与其他国家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域经济合作,享有「超WTO协议(WTO Plus)」,我国在与这些会员进行贸易时,将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所谓「超WTO协议」就是比入WTO承诺时,再进一步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已经与巴拿马、瓜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与宏都拉斯五国签署 FTA,有足够的经验。事实也证明,台湾与这些国家签署FTA对于提升双方的经贸往来有极大的帮助。
  在WTO会员纷纷签署RTA的浪潮下,台湾经济要永续发展,势必要与我主要贸易对手签署经济合作协议,以享有「超WTO」优惠,才能确保台湾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与大陆签署ECFA是我整体对外贸易策略的重要一环,但绝不是唯一,未来台湾在与大陆签署ECFA后,还要进一步与美、日、欧盟、东协等国家签署经济合作协议,这已是台湾经济发展必走的道路。所以就这个阶段的协商而言,虽然在野党的反对声音可能较大,但在野党若能客观务实面对台湾当前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就能体谅政府推动两岸签署ECFA的苦心。

「协议生效」法制化可以消除疑虑
  就两岸协议的落实而言,我国为法治国家,政府一切依法行政。笔者建议可以多多宣导两岸协议生效的法定程序,以避免因公投程序使纯经济的ECFA变得复杂。
  就两岸协议的生效程序而言,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可见两岸洽签ECFA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在野党可以依法监督,确保ECFA无损主权并可增进我经济利益,但依法ECFA无须透过公投程序来决定。
  另就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FTA而言,由于是属于经贸议题,依照「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第十条:「协定应于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除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者,并应于生效后,送立法院查照。」所以,就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FTA,降低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的内容而言,也有法定程序,但也无需经过公投。

ECFA生效有法定程序,但无需公投
  而根据现行「公民投票法」第二条,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为:第一,法律之复决;第二;立法原则之创制;第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第四;宪法修正案之复决。只有这四项重大事务才需经过全民公投决定,其余政策则由既定的法定程序决定即可。
  因此,就主管机关经济部目前规划的ECFA目标:「推动正常化、避免边缘化、促进国际化」而言,完全是属于经贸议题,有既定的法律程序,也与「公民投票法」规定之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无关,所以无需经过公投程序来决定。
  总之,希望政府将「两岸经贸正常化」及「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分两阶段来推动ECFA,并加强与在野党的沟通,消除疑虑、加强凝聚国内对ECFA的共识。同时我们也希望在野党依现行法定程序来监督两岸洽签ECFA一事,让ECFA尽早成为海基、海协两会的协商议题,让这项有助于处理两岸经贸往来的协议,能朝最有利于台湾经济与人民福祉的方向发展,这才是台湾之福、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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