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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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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子法修正,保障大陆配偶权益 文∕吴怡静《交流杂志98年10月号第107期(历史资料)》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已于本(九十八)年六月九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本年八月十四日施行。修正重点包括全面放宽大陆配偶的工作权、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时间为六年、取消大陆配偶继承在台湾地区遗产新台币二百万元的限制,以及增订移民署在强制大陆配偶出境前,得召开审查会,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为具体落实修正条例之运作,以保障具合法婚姻之大陆配偶权益,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已配合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重点
  大陆配偶取得台湾地区身分证之时间已由八年缩短为六年,因此,配合取消结婚团聚满二年始得申请依亲居留之规定。即大陆配偶经团聚许可入境后,立即可申请依亲居留,四年后可申请长期居留,在台长期居留满二年,可申请定居。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不再限定数额,长期居留则每年限额一万五千人,但对于因本次修法身分转换取得长期居留资格者数额亦不限。
  基于人道考量,放宽大陆配偶在团聚期间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二个月内、依亲居留及长期居留者,大陆地区之父母亲可来台探亲。另基于亲子团聚权之考量,增列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期间,其大陆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可来台探亲。若亲生子女年龄在十四岁以下者,或首次来台在十四岁以下者,可来台探亲六个月,停留期满可办理延期六个月。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依亲、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修正重点
  放宽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期间,若依亲对象亡故,或受家暴经判决离婚,且在台有未成年子女者,可继续在台居留,不撤销或废止许可。对于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后曾在台依亲居留,因配偶亡故被废止许可证返回大陆者,可再重新申请来台依亲居留。
  对于在台配偶收养大陆配偶未满十八岁之亲生子女;及大陆配偶在长期居留或定居阶段,其大陆之亲生子女首次来台探亲在十四岁以下者,在台停留连续满四年,且每年停留期间满一百八十三天者,其大陆亲生子女可申请在台长期居留。
  本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子法的修订,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大陆配偶在台权利,并促使社会大众能以正确健康之态度看待大陆配偶,故基于「大陆配偶乃家庭经济支柱的角色」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调整修正相关法令,期能真正落实保障大陆配偶的基本生活权益,让两岸婚姻可以更加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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