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大陆驰名商标之认定及保护规定简介 文/朱灵《交流杂志99年4月号第110期(历史资料)》

壹、前言
  据报载,慈济之前到大陆赈灾献爱心,不能光明正大表明慈济人的身分,因为早在二○○二年就有朝阳慈济在大陆抢先注册商标,而且大陆更有许多打著慈济名号的团体或企业鱼目混珠。不过经由全国商业总会奔走两岸,终于在今年一月十一日由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朝阳慈济商标,并认定慈济是驰名商标。这也是两岸非营利事业第一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例,往后不得有任何商标注册可以抢注或冒用名称。
  据统计,目前在大陆的台商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数十件,如「永和」豆浆、「天福」茶叶、「捷安特」脚踏车、统一、哥弟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企业,不仅得到当地政府之财政嘉奖,且商标知名度提升,产品销量大增,可谓一举数得。
  海基会与海协会已决定在今年上半年第五次「江陈会谈」,协商智慧财产权保护议题。驰名商标是智慧财产权的重要项目,那么大陆驰名商标如何申请认定,保护规定为何?值得我们好好探究。

贰、大陆驰名商标之定义
一、背景说明
(一)一九九三年间,大陆发生著名商标在国外频遭大陆本地企业抢注或发生纠纷,如上海「蝴蝶」缝纫机、「大白兔」奶糖、「张裕」葡萄酒。大陆商标局采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以解决抢注纠纷。大陆商标局坚持依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之精神,认为各公约国认定驰名商标,应由商标注册国或商标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为驰名商标者,才受到各成员国间之保护。而非其他组织或个人认定驰名就受到保护。
(二)一九九四年大陆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提案,认为仅该局所辖商标局有权认定孰为驰名商标。由该局并组成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容纳专家、学者为委员。认定过程中要参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商品或服务主管机关的意见,再以多数表决投票产生驰名商标。
(三)一九九六年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截至二○○○年共认定一百九十七件驰名商标。从而驰名商标系指在全国领域内具有高度知名或驰名的商标,仅在一省一市具有知名度,则不能称为驰名商标。并于二○○三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二、驰名商标之定义
(一)「驰名商标」,系指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特别保障之法律意义上之商标,均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之商标。
(二)大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明定,驰名商标系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管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三)规定中明确指出:
  驰名商标的涉及地域为「在中国」,即不论其为国内商品或国际商品,其经营所在地为中国,在国外经营的国内外商品不在此列。
  「相关公众」的解释中,消费者、生产者或者经销管道中的所涉及相关人员在申请过程中为并列关系,即前述商标在三者中的任意一组群体中具有较高声誉即可。

参、大陆驰名商标之认定
一、申请认定大陆驰名商标之前提,为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始可提出认定之申请,系采取「被动保护、个案处理」之原则。此种方式可严格评判驰名商标,惟缺点为提供不法经营者利用别人之驰名商标牟取暴利之机会。商标遭到侵权,被侵权者主张保护时,需经过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往往花费很多时间。
二、申请认定有两条途径即行政及司法认定,根据下面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的机关申请认定。
(一)行政认定
由大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由商标异议案件(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五条)
经由商标争议案件(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证明驰名商标之证据材料(上述规定第三条)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大陆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二)司法认定
大陆基层法院原则上不能认定驰名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关系重大,除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之商标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均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亦即仅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之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之请求及案件之具体情况,可对涉及之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肆、大陆驰名商标之保护
一、新商标法
大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系大陆修订商标法时正式纳入,新商标法明文规定驰名商标之保护条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对驰名商标之保护,除已经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外,还将扩大到其他的产品及服务,未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亦在其保护范围内。(商标法第十三、十四、四十一条)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者,应予追诉(上述规定第六十一条)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而进行的法律要件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上述解释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认定驰名商标(解释第十三条)。
(二)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负举证责任。惟考虑到认定驰名商标之举证一般较为复杂,对于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形,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之权利,上述解释又作出了减轻举证责任等特殊规定。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苤A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解释第七条第一项)。
(三) 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

伍、结语
  驰名商标虽为自我宣传及品牌增值之机会,惟驰名本身为动态之模式,倘商标权利人仅沉醉在过去之功劳,而忽略对商标品牌之后续维护,很可能不再享受驰名商标特殊全面保护之法律保障。且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在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透露,大陆将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研究驰名商标之退出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动态管理模式。故驰名商标「终身制」将走入历史,取得驰名商标的厂商还是要努力维持品牌,不能浪得虚名。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