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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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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专栏《交流杂志99年6月号第111期(历史资料)》

两岸交流密切,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听到一些与两岸有关的问题。本刊自本期开始,将不定期推出「Q&A专栏」,就民众经常洽询的各类问题,详细解答。本期以「大陆配偶」为主题,精选相关问题数则,请读者不吝指教。

问:在大陆工作之台湾地区人民,申办大陆配偶首次来台团聚,可否由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委请在台亲友代办?
答:可以的。说明如下:
台湾地区人民长期在大陆地区工作,因工作关系无法赶回台湾亲自办理,可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申请夫妻同行一起在入境的机场或港口接受面谈。

问:大陆配偶首次来台,是否需备妥「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
答:当然先备好为宜。说明如下:
当然是先备好「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为宜。因为大陆配偶初次来台,只要在入境时通过移民署面谈,完成结婚登记后,即可向移民署申请依亲居留。申请依亲居留时,应备「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所以,除非不办依亲居留,否则当然要先备好「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
要在大陆公证处申请「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需先向公安局申请「良民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之效期,系自大陆公安局出具「良民证」日期起算,3个月内有效。

问:大陆配偶加入健保后,想回大陆一段时间,健保费要不要继续缴?再次来台时,可否直接续保?
答:离境6个月以上者,才可以办理停保。回台后,可直接续保。说明如下:
大陆配偶加入健保后,想回大陆一段时间,在居留效期内应继续加保,惟如预计离境超过6个月以上,依「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可选择停保或继续加保。选择停保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可暂停缴纳保险费,一旦在大陆发生医疗事故,健保不予给付;选择继续加保者,应按月缴纳保险费,于大陆发生紧急伤病时,可检具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明细公证书,(公证书应经海基会验证)出境证明等文件,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申请停保者,依「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8条规定,于首次入境日应办理复保,出境期间未达6个月者,注销停保并追缴保费。

问:大陆配偶在入境后,是否可以申请其大陆父母亲来台参加婚宴?
答:有如下4种途迳可申请父母来台,然后参加婚宴。说明如下:
可以观光事由申请来台,自组5人以上亲友团,由旅行社代办及接待。
于大陆配偶来台办妥结婚登记,向移民署申请依亲居留时,备妥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在台体检缴费收据影本、喜帖等文件,同时申请大陆配偶之父母来台探亲。
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团聚时,倘已怀孕7个月以上,检附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怀孕证明公证书」、喜帖,同时亦可申请其父母来台探亲。
自行参加大陆观光团来台,事先与大陆组团旅行社确认,在行程中经大陆领队同意下离团参加婚宴,并由台湾导游依规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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