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两岸交流法律的演变 发表人/黄锦堂 整理/编辑部《交流杂志100年4月号第116期(历史资料)》

两岸开放交流逾二十年,中华民国政府以合于宪法体系与价值之方式,成立海基会并授权办理有关业务。这种经由组织法源、委托契约及两岸两会协议的立法院监督,使得相关协议的民主正当性获得确保,并开创未来两岸两会之进一步协商。尽管ECFA之签署与立法院审议过程中在野党有诸多反对,但双英会辩论、政府之积极沟通说明及其他之监督机制,无疑已经强化民主正当性的基础。
  黄锦堂教授指出,两岸交流法律的演变,得由「形式法制面」与「实质价值面」,分别加以观察。前者指两岸交流的制度,必须合乎中华民国宪法之权力分立(尤其行政权与立法权之权限划分)、中央地方分权或甚至人民主权等架构规定;至于实质价值面,系指两岸交流的协议与规定,须合乎中华民国宪法与整体法秩序,就此主要为基本人权与基本国策,亦即福祉、自由、平等(含禁止歧视与积极之济弱扶倾)、民生福利国等价值。文中更将两岸交流的法律关系,区分为无涉及两岸两会谈判之单纯我国内部管理者,以及牵涉两岸配合,从而须经两会谈判达成协议,并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而完成法制化者二类,进一步加以分析讨论。
  在属于我国内部管理事项部分,目前两岸交流相关事宜,主要仍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为主,至于海基会主要的「协商」、「交流」与「服务」相关业务,黄教授也从法源依据与组织监督等不同面向,深入探究相关规范的适切性,并提出具体建言。
  黄锦堂教授在文中特别提出一个问题:倘两岸两会协议,尤其ECFA,若台湾内部经民间NGO或在野党领衔而跨过公民投票提案与连署门槛,而且主文也合乎公民投票法的规定,则大陆是否乐见,能否容忍?黄教授认为,这个问题十分棘手,盖大陆一向不乐见台湾人民针对两岸事务进行公民投票,理由不外为公投为人民主权的高度展现,公投结果不无具有台湾主体意志的表示,在两岸或其他国家人民心中将具有重要意义,甚且将进一步影响大陆所辖其他地区的民众等,本问题从而可能成为两岸协议最激烈的争执所在。
  海基会与海协会在二○○八年六月以来,已经完成签署十五项协议。黄锦堂教授强调,两岸协议的落实,涉及两岸广泛人民的福祉及两方诚信的维持与发扬,具有重要意义。但无可讳言,其中也具有相当的挑战性,一则于两年半时间内双方完成十五项协议,后续的落实,工作质量庞大。二则每一项协议可谓均涵盖一个庞大的政策领域,先前欠缺足够的合作基础,而文本本来就具有抽象性,更何况其中局部系出于必要妥协之安排,凡此乃不免带来执行时之不稳定性。三则双方的合作执行才刚开始,需要经过磨合与细腻部分之共同作法或甚至共识建立之过程。四则两岸间的法制乃至行政、检调与法院体系,容有一定之体制或发展阶段上之差别性。五则两岸的互动受到各自内部政经社文法制结构与政治议程的牵动。以上显示,基于上述原因,黄教授认为,目前除ECFA设置有「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平台外,其他协议之落实与过程中困难之解决,尚缺乏专责与稳定的机制,必须由实质面与法制面来共同设计一套制度化的机制。
  黄教授认为,两岸签署ECFA,显示马政府对两岸交往的善意,中国大陆作为世界大国,应以更大的善意作为回应,否则似乎难以开启两岸进一步的善意与协议空间。尤其,两岸交流的开展,随著十五项协议的签署与后续的落实,两岸人民的往来与利益将更为深化,并趋向高度交织。
  这对台湾民众与政府而言,固然充满机会与希望,但无可讳言也有危险与风险。这一方面主要表现于两岸间之国家安全与外交空间的争执,而另方面也潜藏于两岸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基本价值与国家社会相关结构之根本或阶段性发展之差距。我国政府与学界,均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黄教授并引用马总统二○一一年元旦文告的谈话,呼吁大陆要让人民享有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多元生活方式。
  黄锦堂教授在文末指出,马总统就职以来,两岸交流各领域法律之实质价值演变,均朝向积极交往与开放,符合全球化竞争与大陆崛起下之经贸情势与比较利益,也合于中华民国宪法基本人权与基本国策所设定价值之应有衡量。展望未来,中华民国政府以其所处的政经媒体之决策环境以及既有的政府组织,一般已经能够有效消化落实两岸有关的人权与法治议题。至于开放进程,取决于专业领域需要及两岸整体之高政治性、复杂且动态发展之情势。短中期而言,取决于两边决策主体之诚意与决心及有关的制度安排;中长期而言,尚涉及大陆之与时俱进强化当代核心价值。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