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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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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法治建设 文/王文杰(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交流杂志100年10月号第119期(历史资料)》

中华民国建国百年,回顾一世纪来,我国的法治建设随著国祚起伏,在牵挛乖隔艰辛历程中逐步累积成形。从无到有,从制度建构到有效运作,这些点点滴滴的积累成就,得之不易,更弥足珍贵。

民国肇造,随即军阀混战,对于西方法制的继受与移植也多少受到顿挫,法制体制发展并无长足之进展。一直到北伐完成,奠都南京,现行法制体系与框架,在民国十七年陆续颁布主要法律后,逐步成形。而这仅是基础法律体系的建构,放诸施行仍不见效益。尽管在民国三十五年立宪并于隔年施行,惟国共内战,政府播迁来台,在大陆期间建构的法律体系得以在经验累积下,方才在台湾生根与茁壮。在这之前,仅有法制之面貌并无法治之落实。

政府迁台后法制的蜕变与塑造

一八九五年马关条约台湾割让日本,并受到日本统治长达五十年。台湾法制的现代化(西方化),是在日本统治下所建构的法制基础中进行的,许多法律的规范,都是依照日本在接受西方法律后的相关内容在进行。

一九四五年台湾光复,国民政府与日本都是欧陆大陆法系的继受国,两者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具体观念与理解并无隔阂,得以将在大陆期间所制定的法律很快地在台湾继续适用,毫无阻碍。这是一种法制史上的巧合。

民国三十八年政府播迁来台,由于政治的激烈震荡,台湾很快便宣告戒严。现行台湾主要法制规范与基础,系由一九三○年期间在南京立法制定,这些法律系继受德国与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台湾的实践过程也并非尽如人意。

尽管主要法律的框架皆已齐备,但法制的适用上,在许多领域以管制性的动员戡乱法规取代平时法,党禁、报禁及其他人权限制,加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的冻结,这是法制发展的一段灰暗期。威权统治下的法制,有著高度便宜性和恣意性,戒严法和动员戡乱法规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以后,宁可「备而不用」,而不即刻废止,即可说明。

虽然政府至一九八七年始解除戒严,但法律研究与制度建构,并未因政治上的压制而有所影响,反而在安定的环境中加速发展,逐步建构法制完备的空间。
法学教育方面,因跟随政府来台学者以及日治时期既有的法学研究者,延续了台湾法学的发展,法学教育陆续成长与扩张,复以从国外留学返国者众,使台湾法学教育与研究注入更多元的视野与成果。此后,法律院系逐渐增多,民间法学团体也投入法学研究,造就新一批法制人才与带动法学研究风气。

经济蓬勃发展促成法治

一九七○年代台湾经济快速发展,造就法律适用的蓬勃与需求,新型态的法律规范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出现,旧有法律制度也必须应经济体制变迁的需求,吸收外国法学的发展而加以移植修正。例如:民国五十四年施行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在现行大陆法系架构下,参考美国法创设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三种制度,是台湾法制中第一次全面继受美国法。又如:民国十八年立法,以日本商法为蓝本,表现浓厚大陆法系色彩的《公司法》。在民国五十五年之后的修法中,除参考日本战后公司法修正原则外,并大量采用美国公司法律的精神,以顺应经济情势,改善投资环境。

在经济起飞的阶段,为因应经济发展需要,主动创造有利投资环境,引导民间增加投资,以改善国内产业结构及提升工业水准,民国六十九年颁布《奖励投资条例》,提供租税优惠,由政府为企业创造优良生产环境,并推动投资事业之发展,加速尖端科技企业在国内生根。这也让台湾的经济发展得到一个重要的政策依托,成为以法律形式作为诱导,促进经济的发展的显例。

经济增长并不仅仅在于民主国家之中才具有条件,经济停滞也并非民主国家所独有。台湾在经济起飞成长的初期,政治自由化受限制,然在经济的成长下,逐步创造出一个庞大的追求教育、自治权、个人自由、财产权、法治和参与政府事务的中产阶级,由此对于民主与法制的塑造与建立,提供更多的冲击动力。法制相对完整的台湾,并不是因为法制带动了民主,而是经济的成长推动法制的成长以及民主化的进程。一个具有浓厚法制继受的国家,除了完整的法制框架,还是需要相关的配套因素,才能走向尊重法制的道路。

民国七十六年台湾解除戒严,脱离政治的制约,也引动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的极大转型。从戒严、党禁、报禁的废止、动员戡乱时期的终止、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选,总统的直接民选,到前后七次的修宪,此等宪政秩序变动之广,影响幅度之深,堪称是一项革命性的变化。

在这段宪法变迁期间,释宪权的运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促进大法官功能发挥的动力来源,为台湾政经社文结构的转变、人民权利意识的扬升、法治思想逐渐普及等外在因素,以及大法官制度与结构之调整与修正。尤其是民国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的通过,扩大声请释宪之途径,并降低解释宪法之法定人数门槛。大法官会议解释的功能日进,凸显台湾法律制度发展的角色与导向。司法机关对政治与立法机关享有相对自治的权力,尤其我国的大法官会议趋于受到尊崇与信赖,这种发展乃是宪法民主的题中之义,响应当代台湾民主社会中的深层趋势。

当政治与社会结构的调整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之际,台湾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必须呼应市场中竞争秩序。尽管竞争具有引导投资、节约资源及提高生产效能之作用,亦为一种社会现象,但国家制定法律并作种种因应措施,使市场竞争得以发挥其推动与调解经济活动之功能与作用。市场上之竞争已不是单纯的自然事件或现象,而是国家有意推行及保护的一种行为模式或准则。台湾在一九九一年二月颁布的《公平交易法》,便是象征著由经济发展进一步朝向交易秩序的著重。

科技不断发展与突破,生产方式的更新与转变,改变人类生活方式,使社会之结构相行蜕化。在这种局势蜕变的前提下,固有的法律制度,会表现出其无法因应变局的疲态与有限。当生产者出奇翻新的产品不断问世之际,其所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使现有的社会结构渐次疏离,侵权行为理论难以适应各种新类型的加害状态,契约法理亦难适用于当今行销社会的交易型态,作为弱势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形受到重视。民国八十三年一月颁布《消费者保护法》,采行无过失责任主义,对消费者保障更具实质意义,也凸显经济社会中生产者之义务。

两岸法制 二条平行线

中共在一九四九年之后,对于国民政府所遗留的法律制度,采取一种完全断裂的态度,并进行全盘苏联化的继受。自此两岸的法制发展,虽同属大陆法系的架构,却呈现著二种不同的法律发展模式。

台湾承继以欧陆为主的西方法律制度。这套以个人主义思想和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于一九二○年代架构完备的法律体系,在运作上有其持续性。

大陆一开始便以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律思维,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制,几经翻转变迁与法制中断,在七○年代末期又逐步回到以市场经济为主轴的法律体制。从相互借鉴的角度观察两岸法律互动,可以清晰地发现,在两岸分裂后的三、四十年期间,几乎是二条互不交叉的平行线。

改革开放以来的两岸法学互动

法律制度是在一定社会条件、制度结构等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当经济方式和社会体制发生变革时,法律制度作为从属变数,迟早要由表及里进行蜕变。

七○年代末期,大陆所展开的改革开放,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导致的法律废墟上,逐步恢复起法律制度,以适应「有法可依」的经济制度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构仍旧存在,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因此法律的制度建构也是摸索的模式。但是,涉及一些经济性法律的规范,大陆开始参酌西方式的法制,但在内容上仍带有计划经济的典型。它以加强政府行政管理为立法指导思想,带有强烈的行政管制色彩。亦即,从前一阶段将法律视为阶级的工具,转变为政府管理的工具。

经济改革开放后的大陆法制发展,是基于改革的需要,法制发展的重新恢复与树立,为使经济改革得有一个法律制度的适用依归,对西方法制继受的发展更为迫切。这不仅是因为大陆缺乏相关经验,也在于既有的计划经济法制,在改革越是深入之际,与经济体制的牴触便越明显。

此外,人们对一国在经济上落后于周围国家的认识,常会带来重大的示范效应。大陆经济体制改革有多种原因,其中之一是周围地区的经济成就的示范效应以及不愿意落后的意愿。与此同时,法制发展从未间断的台湾,逐渐受到大陆重视,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同是中华社会,在经济上出现较为成功的典范,这无疑是极大的吸引。

由于法制发展知识存量不足、法制文化本身才刚刚从固有政治意识的封闭属性中解脱,而经济体制发展却不断扩充,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完善法律,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显现于外的,便是具体的法律一一颁布实施。一个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体制变迁中,最需要的便是一个具体成功的法律经验作为借鉴。台湾法律制度的发展经验,在此时适为大陆在借鉴中最为鲜明,且适用上最立即明显的所在。

大陆法制对于台湾法律制度的借鉴,具体的表现包括:⑴一九八七年政府开放赴大陆探亲,随之而来的旅游及投资热潮,造就两岸民间的实质交流;⑵经贸交流的开展本身,也使两岸法学界开启对话的机会,大陆法学界得以窥探台湾法学发展的丰富成果与经验;⑶由于大陆法制的恢复并未完善,或是已颁布的法律仍嫌粗略,难以适用,台湾学者的著作以及相关研究成果,开启大陆法界对于台湾法学理论的广泛参考与吸收。

然而除了法律条文的参酌与借鉴外,在落实「依法而治」的工作上,才是真正的重点。台湾在经济发展以及民主化的过程中,相当程度落实了「法治」的观念,而此一「法治」的特质,又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及保障人民的权益,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当然,台湾也不是十全十美,人民对司法体系也有诟病,但因为有了「民主」与「法治」的良性循环,使得司法亦必须倾听人民的声音,不断推动改革。

双向热络往来的两岸经贸及法制互动

近几年大陆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渐受到台湾法学界的重视,开始研究分析大陆法制。两岸往来的大环境与趋势,也在不断的翻转。过去单向性的单行道特征,在晚近已逐步调整,特别是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大三通后,两岸在经贸交通等方面已快速整合,双方已非「朝发夕至」,而是纳入以小时为单位的「一日生活圈」。当形势如此演变,台湾势必要在两岸认知与论述上,做出新的调整与因应。

时空环境变更,台湾因法律制度未受中断,且在经济发展先行于大陆几年,日渐奠基浓厚理论与实务基础。但是,台湾经济的发展与大陆互动日深,也促使大陆法制的研究与具体背景体制互动关系的理解,极感迫切。而且,经贸往来的加深且遽,已经向台湾法学界抛出一个信息,仅著墨于台湾法制或是对大陆法制浅层次的理解,已不敷现实。如何慎重对待大陆法制的发展并结合两岸经贸往来的互动,给予更多法制经验分享与实质推动,将是台湾法学界的新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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