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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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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角度解读大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文/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交流杂志101年8月号第124期(历史资料)》

中国大陆于一九七九年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已有大幅修改的必要,因而在二○一二年三月共修正了一百一十条条文。

《刑事诉讼法》与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素有「小宪法」之称;而「保障人权」既是大陆《宪法》所宣示的重要原则,则大陆《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自须贯彻此一原则。惟本次修法有关「异地监视」与「秘密拘留」条款,仍引发人权机构与社会大众的关注与批评,笔者欲就攸关台商权益的相关修正及前述问题,一并于本文中予以探讨。

中国大陆近年来的人权保护措施

中国大陆自一九七九年开始了经济改革开放,但三十多年来在改革的进程上却始终局限在经济层面,关于人权保障之进步程度则相当有限,屡屡遭受国际抨击。美国国务院发表之二○一一年度人权报告,批评中国大陆禁止活动人士表达意见,压制公开的讨论,特别是在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方面更加恶化。

中国大陆为表示保障人权的决心,近年来在人权保护方面展开一系列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订和修正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并维护人权。其新制定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修订的法律则包括《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等。

二、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九~二○一○年)」,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一二~二○一五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大陆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确立了中国大陆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其内涵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

三、积极开展人权教育、培训和研究。中国大陆已开始对公务人员进行人权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人权知识结合进中小学的相应课程之中,且在大学开设人权的专业课程,进行人权理论的研究。

四、积极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中国大陆自一九九八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持续开展中美、中欧、中德、中澳人权对话,并连续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举办「北京人权论坛」,广邀世界各国的人权专家、知名人士参与讨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的人权观点著重在「生存权」及「发展权」,与西方的人权观点著重在「自由权」及「平等权」有所不同。

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的重要修订

了解中国大陆近年来的一些人权努力措施之后,接著探讨大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人权保障」的重要修订。刑罚是最严厉的剥夺权利手段,对人权的干涉也最大,为了维护人权,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的保障有以下重要修订: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中

中国大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该法并于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种表述与中国大陆《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旨是一致的。进一步言之,本次修订之《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保护人民,更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正当权益。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一)大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以贯彻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二)大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条第二项则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此外,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并明文规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所应行的调查程序。

(三)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了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影制度」。

三、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限制

(一)明确规范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务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大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将旧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同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该法第八十六条新增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三)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异地监视」订为例外情形。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此即所谓「异地监视」。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四)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删除旧法中「有碍侦查」得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亦即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异地监视」措施时,除无法通知之情形外,应当在逮捕或异地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且规定于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保护辩护权行使,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肯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故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确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程序,惟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的许可。

(三)关于律师的阅卷权,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四)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才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异地监视」、「秘密拘留」与人权保障的扞格

读过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攸关人权的规定后,该法修正中的「异地监视」及「秘密拘留」等相关规定,被批评为仍与人权的保障有所抵触,现详述如下:

一、异地监视

大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即「异地监视」制度。

此一制度隐含了两点危害,即(一)异地监视实质上等同羁押,却可不受「羁押期限」的限制;(二)异地监视场所不限于「看守所」,而由侦查机关决定,对嫌疑人或被告之权利产生极大危害,更与中国大陆于一九九八年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保障人身权利的意旨背道而驰,将使变相羁押及监视居住期间发生的暴力取证问题愈演愈烈,因此饱受中国大陆学者及实务界批评。

二、秘密拘留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及第九十一条规定「拘留」及「逮捕」被拘留人及被逮捕人后,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惟大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却规定,如「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而可能有碍侦查」时,得例外不受限制,使侦查机关得在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情形下,秘密执行拘留。此规定将人民被侦查机关「强迫失踪」之侵害合法化,引起广泛担心和质疑。

因为「无法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概念并不明确,将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将造成「秘密拘留」的例外情形被滥用。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更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履行正当程序 落实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并非单纯的程序法,一般被称为「小宪法」,认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试金石。其与《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不同之处,在于刑事案件在审理前有侦查活动,而侦查活动则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行为。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可能以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例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每一项都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倘若执行不当,则将造成侵害《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

职是之故,干涉人民权利的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不履行法定程序,就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害,而所谓「法定程序」,即有赖《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例如:必须告知被告人涉嫌的罪名,被拘留及羁押的地点,由何机关办理此案等,方能落实保障人权的保障,也才能杜绝人民被国家机关「强迫失踪」的问题屡次发生。

近年,中国大陆在处理异议人士的行动中,以监禁居住的名义关押了知名艺术家艾未未及人权律师江天勇、滕彪、唐吉田、陈光诚等多人。他们中的大多数被关押在侦查机关选定的秘密地点,未明确告知所涉犯的罪名,即以监禁居住的名义被关押数个月以上,严重侵犯其人身自由。显见,中国大陆在落实《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正当程序并实践人权保障的道路上,仍有努力的空间。

人权具有普世皆准的理念与内涵,是全人类自由及尊严的基础,人权的内涵更包罗我们生活的诸多面向,它是神圣的与普受尊重的。中国大陆目前已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的发展上已取得耀眼的成就,若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权,应进一步努力人权的保障。面对越来越多台湾人民在中国大陆涉及刑事司法程序,大陆更应落实未来两会即将签署的「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这样才不会侵害台湾人民权益,也符合世界各国对中国大陆发展的殷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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