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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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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保与海关合作协议之意涵■文/海基会经贸处《交流杂志101年10月号第125期(历史资料)》

两岸海基、海协两会二○一二年八月九日在台北圆山饭店举行第八次「江陈会谈」,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与促进协议」(简称「投保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两项协议。海基会江丙坤董事长说,「这两项协议是ECFA后续的四项协议与经济合作中,第一批签署的协议,对于两岸贸易与投资往来具有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本刊特别将这两项协议的意涵说明如下:

两岸投保协议

顾名思义,投保协议是对两岸人民「投资」提供保障的协议,台湾自一九九二年正式准许台商赴大陆投资以来,根据大陆统计,截至今年六月底止,共有八万七千件台商赴大陆投资案。这么多的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自然会衍生出许多问题,需要两岸签署投资保障协议,提升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保障的强度及广度。

另一方面,台湾自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台湾开放陆资企业来台投资,截至二○一二年七月,共二八四件投资案,投资金额为三‧○八亿美元。这些在台的陆资企业也需要相对的投资保障,进一步促进两岸的投资合作,并创造优质的投资环境。

两岸投保协议的内容,除了给予双方投资人公平与公正的待遇、透明的投资法规、逐步减少投资限制以及投资便利化外,其他主要内容还包括:

⑴投资人定义:包括直接及第三地间接投资;⑵企业征收:包括直接及间接,征收应明确要件并依公平市场价值补偿;⑶武装冲突、紧急状态之损失补偿;⑷投资收益及撤资的汇出;⑸投资人与政府(Private to Government, P2G)之间的争端解决(包括调解机构和程序);⑹投资人与投资人(Private to private, P2P)之间的商务纠纷:可选两岸仲裁机构并可至第三地仲裁;⑺「代位求偿」(指非商业风险的担保、保证或保险,一方指定的机构依保险契约给付一方投资人后,在同等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该投资人的权利和请求权);⑻人身自由:保障投资人及其投资的安全。

投保协议的突破点

与一般国际投保协议比较,两岸投保协议有几项突破点:第一,投资人定义除包括两岸「直接投资」的企业外,亦将过去经由第三地「间接投资」的台商包括在内,在世界各国签署的投保协议中,大多不包括「间接投资」。

第二,加强对两岸投资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世界各国签署的投保协议中,并不包括这项内容。

第三,将P2P仲裁机制纳入协议范围,在世界各国签署的投保协议中,主要是针对P2G而无P2P,两岸投保协议纳入P2P仲裁机制,比国际间签署的投保协议内容丰富。

与大陆现行法规比较,亦有几项突破:第一,台商在大陆遭限制人身自由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而外商在大陆遭限制人身自由通常四至七天才接到通知。

第二,明确规定,除了直接征收外,间接征收亦要符合基于公共目的、依照规定与正当程序、非歧视性且非任意等征收要件,并依据协议给予补偿。土地及其他资产被征收是大陆台商经常遭遇的问题,两岸投保协议对于土地及其他资产的征收要件,要求符合公共目的等基本原则,并按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第三,P2G争端解决途径多元化,提供「双方友好协商」、「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协调机制协调」、「投资争端协处机制协助」、「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调解」,以及「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解决」等五种「制度化」与「多元化」的解决方式。

第四,P2P商务纠纷,只要投资人双方同意,可选择两岸仲裁机构,在两岸或两岸之外的任意第三地进行「仲裁」。

预防重于治疗

虽然两岸投保协议提供台商「制度化」且「多元化」的协处机制,但海基会江董事长特别强调,如同人的身体健康是「预防重于治疗」一样,企业的投资纠纷当然是事前预防总比事后协处来的好。

所以,台商赴大陆投资,事前要透过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来进行投资评估(due diligence),本身也要熟悉法规、了解环境、慎选伙伴,并且一定要签署合同并经过公证程序,透过法律来保障投资权益。投资后一定要正派、合法、小心翼翼经营,也要妥善照顾劳工,事业有成后要回馈社会,提升台商地位。倘若不慎发生纠纷,也要了解投保协议的相关内容,透过两岸制度化、多元化的机制来有效解决,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

提供投资人更周全的保障

两岸投保协议的最大效益在于提供台商投资权益制度化的保障,并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协议相关内容,协助台商处理投资相关问题。透过对台商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也保障了与台商及大陆台资企业相关联的产业或人员的利益。

原先大陆对台商的保护是依据其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两岸投保协议则突破其现行规定,对于扩大投资保障范围、台商的人身安全、明定征收的要件及补偿方式,或发生争端时的解决机制,都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障。

海关合作协议

二○一一年两岸贸易总额(含香港)为一六九三‧三亿美元,成长率一一‧二%,其中台湾对大陆出口一二四○‧五亿美元,成长率八‧一%,台湾自大陆进口四五二‧八亿美元,成长率二○‧五%。在两岸贸易如此密切的情况下,双方实有必要签署海关合作协议,增进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并且防杜走私,保障人民的健康。

海关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海关程序、海关合作、请求程序、其他等五章十七条文。主要合作内容包括:相互通报海关规定、正确核估ECFA货品贸易之货物关税资讯及查核协助、查处走私合作、优质企业(AEO)相互承认、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EID)执行海关监管、海关保税区管理、海关贸易统计合作等。

海关合作协议的四大效益

两岸海关合作协议签署后,可以加强双方海关管理、共同查缉走私、促进合法贸易、提升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等。根据财政部表示,其具体的四大效益包括:

第一,双方海关将建立沟通平台,适时协助我方厂商及大陆台商处理关税估价、税则分类及原产地认定等通关问题,以维护厂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两岸海关将共同就「优质企业」(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相互承认、「应用无线射频技术」(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于跨境货柜监管,以及建立电子资讯交换系统等进行专业技术合作,借由科技设备之运用,促进通关程序简化,有效提升货物通关速度及相关作业效率,节省厂商通关成本,进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双方海关透过情报资讯交换,共同打击走私枪械、毒品、私烟酒等,维护双方国民健康,以及社会、经济秩序与贸易安全,为合法贸易建立更顺畅之通关环境。

第四,两岸海关将积极合作,建立优质通关环境,落实执行ECFA货品贸易协议,使ECFA货品能顺利通关并享受优惠关税,促进经济发展。

规定较他国更为具体

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之海关协议更为具体。一般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之关务合作协议或协定,针对合作事项仅为原则性规定,尚无如本协议具体列举合作事项,例如AEO、RFID、保税区管理等重点合作工作。未来双方可依个别合作事项,成立工作分组负责执行,确定发挥本协议效益。

两岸海关合作协议签署后,使两岸贸易更为便捷与安全,有助推动两岸经贸进一步交流与发展,并提升双方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成立工作小组 将效益极大化

第八次「江陈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两项协议,对两岸投资、贸易等经济往来具有极大的效益,希望这两项协议生效后,双方主管机关能尽速成立工作小组,具体推动协议的相关内容,让这两项协议的效益发挥至极大,为两岸经济发展、双方人民福祉与两岸企业的竞争力,做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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