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清算机制 两岸金融业合作与发展大商机■文/张秀莲(台湾金控暨台湾银行前董事长、中华民国银行公会前理事长)《交流杂志101年12月号第126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自从一九八七年我国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结束两岸将近五十年的隔绝、互不往来后,国内厂商基于成本的考量,纷纷到大陆投资,两岸进出口贸易亦随之快速成长,两岸人员之往来也络绎于途,两岸间进出口等各项汇款的金额更是大幅增加,尤其是二○○八年马英九总统上任后,两岸关系更呈现突破性的发展(详如下表)。
两岸经贸、投资及人员往来情形
双边贸易总额 (不含港澳) | 2011年达1,275亿美元 为2001年的11.8倍 |
两岸通汇量 (含进出口外汇) | 2011年全年通汇金额达5,527亿元 10年来增加27.6倍 |
台湾对陆投资 | 累计至2012年7月达1,191亿美元 占台湾对外投资总额之63.1% |
两岸人员往来 | 陆→台 813万余人次 台→陆 6877万余人次(累计至2012年8月31日) |
长期以来,由于人民币及新台币均非可兑换货币,且基于两岸特殊的政治关系,上述贸易、投资及人员往来等涉及的金流,均使用人民币及新台币以外的货币(主要为美元)。另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两岸签订货币清算协定或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后,人民币在台湾的管理才能准用《管理外汇条例》之规定。在两岸往来愈来愈紧密及人民币国际化加速进行的情况下,为便利两岸各项往来、降低兑换成本及增加我金融业的商机,确有尽速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必要。
我国金融业办理人民币业务现况
在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前,基于两岸人员往来的需要,先开放国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另由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及海外分行当地业务不受《管理外汇条例》之限制,所以也先行开放人民币相关业务,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人民币现钞兑换业务
开放情形
二○○五年十月三日先开放金门、马祖的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接著于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配合开放大陆民众来台观光,开放台湾本岛的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单笔最高买卖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金融机构买卖人民币时,人民币钞券的供给及回流一开始是透过美国及汇丰两家外商银行,供应偶有不稳定,钞券的品质亦较差,经两岸中央银行协商同意后,我中央银行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指定台湾银行及兆丰银行担任人民币现钞抛补银行,并自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开始抛补作业。
人民币现钞营运概况
(2008.6.30-2012.6.30)
核准办理人民币业务之金融机构 | 224家金融机构(3709家分支机构) | 243个收兑处(如观光饭店、免税店等) |
人民币现钞交易量 | 买进人民币现钞约215亿元 | 卖出人民币现钞约210亿元 |
(二)本国银行海外分行及OBU办理人民币业务
开放香港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
大陆早在二○○四年即开放香港地区的银行(包括港资、陆资及外资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及汇款等业务,并持续扩大开放范围,如二○○七年开放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即点心债),二○○九年开始逐步开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二○一一年八月扩大至大陆各地与世界各国间的贸易,二○一二年全面开放办理非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等。所有办理人民币业务之银行所涉及之人民币清算,均需透过中国银行(香港),且需先与该行签订清算契约才可开办。本国银行香港分行因清算契约签订之问题,未能在开放时即刻办理人民币业务,直至二○○九年十一月才得以申请办理。
金管会开放香港分行得以办理的人民币业务为存款、汇兑、贸易结算及融资等,往来对象为香港企业及居民,不包括大陆的人民、法人、团体。至二○一一年三月放宽承做业务范围及对象,改为负面表列,只要经香港金管局(HKMA)核准且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规的业务均可办理。
开放OBU及其他海外分行
办理人民币业务
在国内银行积极争取下,金管会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及海外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开放内容如下:
1、业务范围─存款、授信、销售金融债券、有价证券经纪代理、信用状及进出口托收、汇兑及有价证券买卖(不包括大陆地区的有价证券)。
2、往来对象─境外个人、法人、政府机关及金融机构(包括大陆地区之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及其在第三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授信除外)。
但上述的开放内容在不到两个月内(九月七日)再度放宽,业务范围改采负面表列方式,只要主管机关没有明文限制的项目均可办理,且开放可以对大陆地区之人民、法人办理授信及与大陆地区的银行进行同业拆借。
营运概况
截至今(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计有三十六家OBU及二十二家海外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总共收取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为三○七亿元,承做的人民币授信为八十六亿元。
两岸签署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虽然自二○○八年六月以来,政府陆续开放人民币现钞买卖以及海外分行与OBU办理人民币业务,但因开放时间较晚,且业务量较大的一般外汇部门(DBU)依规定在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前尚不能办理,因此业务量与两岸投资、贸易及人员往来所产生的金流量相比,可谓微不足道,在人民币国际化积极进行的客观情势下,两岸确有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必要。
依据海基会与海协会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在「货币管理」项下即有逐步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共识,其中由台湾银行及兆丰银行之香港分行与中国银行(香港)签署清算协议,已自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供应台湾地区人民币现钞;至于两岸中央银行就货币清算机制的协商,亦约自同时开始面对面沟通。经过双方人员及主管的多次折冲,终于在今(二○一二)年八月间达成共识,并于八月三十一日以互派信差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与我中央银行彭淮南总裁完成《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并约定最迟不超过签订日起六十日生效。该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双方同意以本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及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2、 双方各自同意一家货币清算机构,为对方提供本国货币之结算及清算服务。
3、 双方同意两岸货币用于商品、服务及投资等经贸活动的结算及支付。
4、 对货币清算机构的管理规定,包括对货币清算机构的要求、信息交换、保密义务、业务检查及危机处理等。
5、 建立联系机制,由双方指定的联络人持续实施本备忘录议定事项及所有相关的沟通及联系工作。
6、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会谈,并鼓励双方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持续交流。
7、 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争议和分歧应协商解决。
8、 任一方如欲终止本备忘录,应于终止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对方。
两岸金融业合作与发展新机会
货币清算机制的建立,可谓打通两岸金融往来的任督二脉,使两岸未来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有无限想像的空间,尤其在目前国际经济因受欧债危机、美国财政悬崖、大宗原料上涨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成长减缓,国内经济亦面临很大的考验,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对台湾金融业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最大的差异点主要在于DBU可全面办理人民币业务,如存款、放款及汇款等,由于DBU的规模远大于OBU及海外分行,此不但可节省客户透过美元间接兑换人民币或新台币的成本及风险,增加其调度的便利性,并可扩大银行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提供大陆台商更好的服务,提高相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力。签订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对两岸金融业合作与发展的潜在商机,简述如下:
1、 台湾地区所需人民币现钞将改由在台湾的人民币清算银行调运,不需再经由中国银行(香港),且人民币汇出、汇入之清算亦将由该清算银行办理,不仅更便利,且可加强两岸金融机构的直接合作。
2、 二○一一年八月大陆已全面开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该年结算金额将近一兆元人民币,较二○一○年之五三四八亿元增长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约百分之九十是大陆进口的结算,出口仅约占一成。二○一一年两岸贸易总额达一二七五亿美元(不含香港及澳门),其中我对陆出口八四○亿美元,自大陆进口四四○亿美元,若出口有百分之二十以人民币结算,约八百亿元人民币,进口有八十亿元以人民币结算(以出口之十分之一估算),则约有七二○亿元会变成国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再加上一般民众的人民币存款等,一年估计可增加约八百~一千亿元人民币存款,视人民币汇率及两岸政府协商的额度而定。依此估算,三年内人民币存款约可达国内银行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3、 国内的外汇指定银行(DBU)可以办理人民币存款、放款、汇款等业务后,银行间人民币拆款业务将更顺畅,规模亦将扩大。再加上人民币存款的增加,各项人民币放款,包括对企业及个人的放款亦将逐步开展。
4、 随著两岸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金额逐渐增加,企业的避险需求将逐渐增长,将为银行的人民币衍生性商品业务带来新的商机。尤其是DBU若开放办理,因其客户数远较OBU为大,商机更可期待。
5、配合政府积极推动具两岸特色之金融,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将可引进各种人民币金融商品,如人民币计价债券、基金、保单等,增加财富管理的商机,且两岸金融机构可合作开发设计人民币理财商品,逐渐摆脱由欧美金融机构主导的情况,创造两岸金融机构从事大中华地区理财业务的商机。
6、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建立人民币兑换与回流机制,为台湾建立人民币离岸巿场奠定基础,再加上两岸经贸活动及人民往来关系密切,将有助于台湾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
尽速落实清算机制
由于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仅就货币清算机制的架构及原则加以规范,上节所述相关商机的具体呈现,仍有待下列后续事项尽速办理完成:
(一)成立清算银行
我中央银行依其公布之「大陆地区新台币清算行遴选规定」,已于今年十月间由送件参加遴选之八家银行中,选出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为大陆地区新台币清算行。但台湾地区人民币清算行中国人民银行迄今尚未选定是由中国银行或交通银行台北分行担任。
(二)修订相关法规
为因应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需要,现行多项法规需配合修正松绑,包括央行应修正《银行业办理外汇管理办法》、《外汇收兑处设置及管理办法》及会同金管会废止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订之《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以及金管会应配合检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入台湾地区限额规定》等。另大陆的相关法规有碍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之运作者,亦应配合修订。
(三)两岸中央银行继续协商具体运作内容
这部分为货币清算机制的核心,主要包括⑴对清算行业务的规范相互征询意见,取得共识;及⑵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因人民币尚非为可兑换货币,且资金进出大陆仍受管制,尤其是人民币回流大陆,因此必须与大陆协商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使人民币资金有去路,如人民币存款回存大陆、人民币资金投资大陆及参与大陆银行间债券买卖等,台湾地区之人民币业务才能顺利推展。
互补互利 合作共赢
两岸签署合作备忘录,虽然使货币清算机制的建立跨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后续应配合办理事项仍很多,有赖两岸金融主管机关尽速就业务内容及额度协商达成共识,并配合修订相关法规,排除办理两岸货币清算的障碍,同时持续开放、扩大可适用的项目及范围,例如除贸易等经常帐项目外,亦能逐步适用到资本帐项目,以及初期至少应能适用于直接投资(FDI)及经核准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机构(RQFII)证券投资等。
此外,金融业者的充分准备及努力也非常重要,两岸建立合作平台共同推动,应是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两岸在金融发展具有互补性,若能以大陆广大的市场结合台湾金融业的实务经验及产品创新能力,彼此加强合作,互相发挥所长,定能大幅提高两岸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两岸的经济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