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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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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金融业的商机与挑战■文/张秀莲(前台湾金控及台湾银行董事长、前中华民国银行公会理事长)《交流杂志102年8月号第130期(历史资料)》

两岸经过两年多的谈判折冲,终于在六月二十一日于大陆上海完成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这是自二○一○年六月签订ECFA后具体落实的重大进展。

此次签署的服贸协议,陆方开放我方的项目为八十项,我方开放陆方的项目为六十四项,并依服务的提供模式(包括: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详细叙明开放内容;另将非金融业与金融业分开列示,其中金融业陆方开放我方的项目为十五项、我方开放陆方的项目为九项,本文拟介绍金融业互相开放内容、分析其对未来两岸金融往来的影响以及对台湾金融业的商机与挑战。

服贸协议中金融业相互开放内容

陆方开放我方

开放项目十五项中,银行业计六项,证券期货业八项、保险业一项,分别说明如下:

银行业

1.大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时可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商品; 2.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依规定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3.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申请设立同省异地支行; 4.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其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申请设立同省异地支行; 5.支持两岸银行业依规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6.台湾的银行业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台湾投资者由第三地间接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证券期货业

1.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方式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2.允许台资证券公司申请RQFII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计算; 3.台资金融机构依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率可达五○%以上; 4.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依规定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可达五一%。 5.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依规定在若干大陆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四九%,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四九%的限制; 6.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与大陆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四九%。 7.在若干大陆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试验区内,允许台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达五○%以上; 8.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仲介机构依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四九%。

保险业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台湾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我方开放陆方

开放项目九项中,银行业计四项、证券期货业四项、保险业一项,分别说明如下:

银行业

1.尽速取消大陆的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OECD条件; 2.已在台湾设有分行的大陆的银行,可依规定申请增设分行。 3.单一大陆的银行申请投资台湾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一○%(如加计大陆QDII为一五%);投资未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为一五%;参股投资金控公司子银行的持股比率可达二○%。 4.大陆的银联公司得申请来台设立分支机构。

证券期货业

1.大陆证券期货机构依规定申请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须具备的海外证券期货业务经验为两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门; 2.循序放宽大陆QDII投资台湾证券的限额,初期可考虑由五亿美元提高至十亿美元; 3.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投资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 4.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保险业

积极审慎修正有关大陆保险业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及参股评等的规定。

预期效益、商机及挑战

金融业为受主管机关高度监理的特许事业,各国在对外开放时均采取较为谨慎保守的态度,两岸基于特殊的历史及政治因素,彼此金融开放及往来的进程更为审慎。虽然台湾的制造业早自一九九○年代初期起即陆续到大陆投资、生产,以利用大陆廉价且充足的劳工、土地以及广大的市场,但金融业在大陆的发展直到二○一○年一月两岸银行、证券、保险合作备忘录生效及同年六月ECFA签订(金融业列入早期收获清单)后才有较具体的进展。

目前台湾的银行已在大陆开设十家分行、四家办事处,另有两家投信事业及六家保险业者(产、寿险各三家)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且已开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并设立多家代表办事处;大陆的银行近两年亦在台湾设立三家分行,另有两家银行各设一家办事处,大陆的银联卡则分别自二○○九年八月及二○一○年六月起得在台湾刷卡及提现。另两岸在二○一二年八月底签订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国内银行的外汇指定银行部门(DBU)已自今(二○一三)年二月一日开始办理人民币存、放款及汇兑等业务,新台币在大陆的兑换业务亦自同年四月一日起,由与台湾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清算合约的银行开始办理。

上述两岸金融往来及业务经营的发展已建立初步基础,但双方金融业者在往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限制及问题,有待双方进一步开放。此次签署之服贸协议在金融方面,陆方开放十五项、我方开放九项,虽未能满足我金融业者的所有期待,但预期仍可为业者带来相当效益及商机,我方开放对业者可能造成的挑战则相对有限。

效益与商机

就银行业而言,陆方承诺放宽台资银行大陆分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台资企业范围,将可使在大陆营业满一年且获利,取得办理人民币业务之分行的客户对象大为增加,并协助更多台商取得融资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另陆方承诺我银行可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支持两岸银行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将有助我银行以其他方式加速布局大陆市场;另我方提高陆银参股我银行之比例,则有助双方建立策略联盟,有利我银行拓展大陆市场及厚植我银行资本。至于开放我银行在福建省的分行得设同省异地支行,较其他WTO会员只能设同城异地支行优惠,也是我银行多年来的诉求,惟此次只开放福建省,且目前我银行尚未在福建省内设立任何分行,该优惠在三年内尚难实际享受到。

就证券期货业而言,为此次服贸协议金融部分的最大受益者,其中,陆方承诺其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服务时,可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包括上市股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公债及公司债等,将有助于扩大台湾金融巿埸的资金动能,提升我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及竞争力,进而带动我证券商、投信投顾业等的业务发展及就业。此外,陆方此次对我证券期货业的八项开放承诺均较其他WTO会员国优惠,其中放宽我证券期货业者投资大陆地区证券期货机构之持股比例及经营业务范围,将有助于我业者拓展大陆巿场及业务发展,并可活化资金效能、增加获利来源及有利国际化的推动。更值得强调的是,此次陆方承诺允许我金融业者以RQFII方式投资大陆资本市场,将可带动国内金融业者人民币业务商机,提升人民币计价商品的竞争力,有助于台湾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另值得一提的是,服贸协议中双方对彼此期货业方面的放宽限制,将可创造双赢,因两岸的期货业具高度互补牲,我方擅长金融期货,且在海内外期货经纪、自营、顾问、经理及信托事业等方面均具有丰富完整的营运经验,而大陆则偏重商品期货的经营且拥有广大的巿埸发展潜力,透过持续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将可创造双赢,促进双方巿场共荣发展。

就保险业而言,虽最早获准在大陆设立合资寿险及产险公司,但业务上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尤其是车险,台资产险公司不能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业务推展上遭遇很大的障碍。此次陆方承诺积极支持我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将有利台资保险业者深耕大陆车险市场,并可引进台湾在费率计算、提供优质理赔服务等经营强制汽车责任险之经验,有利大陆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创造互利双赢。

可能的挑战

至于服贸协议两岸金融业依承诺相互开放后,对我金融业可能的挑战大致可分析如下:

1.我方承诺尽速取消大陆的银行来台设立分行的OECD条件及可申请增设分行,未来陆资银行来台设立的分行家数将快速增加,使已高度竞争的银行巿场更为竞争,获利更不易,惟基于在地优势,对我银行的影响应属有限。 2.陆资银行在台分行增多后,对大陆台商在台母公司的情况将有较佳的了解,此将有助大陆的银行在大陆拓展台商业务,对我银行在大陆分行的台商业务形成竞争压力。惟大陆市场广大,此部分的影响应属暂时性。 3.我银行可在大陆依规定发起设立村镇行,此虽提供我银行另一条切入银行业务之路,惟今年以来大陆经济成长减缓,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逐步呈现,企业经营风险高,银行的贷款风险亦随之增加,如何控制风险为一大挑战。

利大于弊

整体而言,此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我方利大于弊,尤其是金融业,陆方此次开放的项目大都是回应我方金融业者的要求,且许多项目均优于其他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员进入大陆的条件,我们应把握机会,发挥两岸优势互补的特性,共同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至于可能面临的挑战相当有限,我金融业应可应付自如,毋庸过虑,政府也备有相关配套措施,必要时提供协助。因此,期盼服务贸易协议早日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付诸施行,使台湾的经济发展继续往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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