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迁中的国家主权观谈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文/李毓峰(国立彰化师范大学公共事务与公民教育学系助理教授)《交流杂志102年8月号第130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人们经常依照布丹(Jean Bodin)、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一六四八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定义来理解主权问题。然当代主权原则重要的代表人物欣司利(F. Hinsley)曾说︰「尽管人们无所拘束地谈论主权的获得、失去或被侵蚀的方式,然而主权不是一个实体,它是一个关于政治权力如何行使或是应该如何行使的概念或主张。」由此可见,国家主权的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创设出来的概念。
主权概念的特质,是由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像在君主国家时代,国家主权就是君王主权,朕即国家。到了十八世纪民族国家的兴起,主权是一种民族国家的主权概念;再到宪政主义蔚为风气大行其道的时候,国家主权也就以宪法主权为其内涵,再形成国民主权,也就是主权在民的概念。
主权研究目前正面临概念上的困境,许多国际关系学者承认主权具有多面向的特性。由于以国家为中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传统国际体系正处于变化之中,导致学术界对主权是否过时争论不断。但事实上,主权一方面正在遭到侵蚀,另一方面它仍持续有效运作。
本文拟先梳理国家主权观的发展与变迁,继而讨论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冀由此一途径而探索何种主权概念可与近来国际关系的变迁相适应,进而从中取得如何处理两岸主权争议的若干启示或创新思维。
主权观的发展与变迁
主权这个概念是欧洲文艺复兴之后,各地王权为了对抗教会势力所发展出来的,也就是「后基督教世界」或「上帝之死」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因此,在中古世纪欧洲的封建社会,主权观念是被用来巩固王权,正当化其独裁的理论依据,即指在其封建领土之上,再没有其他更高的统治权威。
在一五七七年法国学者布丹所著的《共和国论》六卷(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将主权定义为:「共和国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上帝已经赋予君主统治的权力,君主是上帝用来控制其他人的代理人」;「对拥有主权的君主的蔑视就是对上帝的蔑视,君主是上帝的世俗偶像」。他主张的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统治最高权力,君主是主权者,国内法不过是主权者的命令。因此,它的主权学说被称做「君主主权论」。
霍布斯于一六五一年发表的《利维坦》(Leviathan)一书中的核心理论是其著名的契约论。为结束自然状态,霍布斯强调人与人相互订立契约,建立共同权威的必要性,这就是利维坦(国家)的诞生。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一个人造的灵魂(an artificial soul)。霍布斯认为,一个社会如果缺乏主权就不能称之为社会,此时人人是孤立而冲突的,没有组织和集体行为,自然不能称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最高命令权,它是国家专用的最高权威;它必须具有绝对的、不可分的、不受限制的三个特质。与此同时,荷兰的法学家格劳秀思(Hugo Grotius)也论述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不受任何其他权力限制,主权属于国家,在君主制国家自然是属于君王。
至一七六二年,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发表《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提出所谓的「人民主权论」,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人民全体意志的权威,从而确立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人民作为整体来说就是主权者,国家主权掌握在全体国民手里,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国民的公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革命的联合体︰
这一联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和集合的共同体(un corps moral et collectif)…由全体个人联合所形成的这个共同人格,以前称为城邦(city),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body politic);当它处于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其为国家;当它处于主动时,它的成员称其为主权者;而与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被称为政权。至于那些被联合起来的人,集体地被称为人民,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则个别地被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则叫臣民。
以上的表述指出,尽管是在不同的历史时间和空间,以不同的方式被使用,即人民就是国家,臣民就是主权者;政府指是受人民付托,行使主权的权力。
综言之,传统主权具有两种意义:一为对外主权,另一为对内主权。对外主权是国家对外独立,国家不受别的国家干涉或支配;对内主权则是主权对内为最高,优于国内任何其他权力。传统主权观对内及对外主权的焦点,在于其他国家的干涉,因此强调对内及对外主权的重要性。而现今的国际关系,国际组织与跨国企业或各种类型的区域集团亦成为互动的对象,各国必须面对多边复杂的国际政经情势,单一国家已无法掌握绝对的主导权。此一现实以经济领域最为明显,在国际经济高度的互赖下,其对内的经济主权必须相对的让渡(尤其以欧盟的发展为其显例),以取得更多的实质利益。过去民族国家所主张的主权,在当前全球化趋势下的世界,受到严厉的挑战。总之,传统主权观已经无法适用于当前全球化下的国际体系,必须要进行相适应的调整。另外,国家体制已经从君主专制发展成民主体制。人民成为行使主权的法源,主权在民成为主流的主权观。
现代主权观虽未悖离传统主权观中的独立特性,但现代主权观必须受到国际社会与国际组织制度与规则的制约,并彰显保障基本人权的优位性。学者克拉斯勒(Stephen D. Krasner)甚至认为下列四种情势,国际社会可以干涉和介入另一国的国家主权︰宗教信仰问题、少数民族权利、人权议题以及国际稳定性。
自一六四八年威斯特伐利亚(Westphalian)条约签订后,开启了近代主权国家的序幕,此条约不但反映了传统主权的概念,也反映了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的观点。不过,以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及国家契约说为基础的主权在民思想,则成为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基础。之后随著民主主义的发达,「国民主权观」即被立宪国家所采行,成为民主国家的主权观(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主权观主张,国家由国民所建立,国民所组成,国民成为所有统治正当性的最后根源。
然而,在现代主权理论中存在一些紧张状态,其表现在权力与自主之间,层级与民主之间。现代民主体制的讨论经常集中在权力的分配与型态、主权的归属、统治权的来源、人民自由权力的保障等。由此观之,所谓的现代主权的核心问题,就是基本人权与统治权的区分,以及由谁来区分和如何区分问题。因此,现代主权观是民主政治的概念,而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与民治政治,故统治权不是毫无限制,基本人权也不得侵犯,为现代主权观的基本精神,也是宪政主义的基本法理。
此外,在当前国际关系网络化、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复杂环境中,对主权产生重大影响的最主要因素是国际法、国际建制和国际组织运作与功能的扩大。基此,英国学派认为,在这样的国际关系里,主权国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准则,服从一定的目标,彼此间合作,从而形成国际制度与建制。英国学派的基本内涵主要围绕在阐述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的议题与思想上。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将讨论的焦点投向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
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
英国学派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在国际规则和建制的框架内理解国际社会。英国学派认为在国际政治中,系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一种国际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主权国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准则,服从一定的目标,彼此间合作,从而形成国际制度与建制。在这样的社会里,主权存在于国际规则和制度的密集网络系统(the intensive web)内,并在其中体现它的价值。「国际社会理论」以及存在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的重要性,乃是英国学派的核心观点。
曼宁(C. A. W. Manning)是英国学派的主要学者,他强调宪法和国际法的拘束力存在于观念之中(in idea);它如同是一种宗教教义的东西。国际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作为国际成员的主权国家不证自明地把它当作一份自愿的集体自律价值,各国出于共存的自然必要性,通过外交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因此,曼宁认为主权是所谓「宪法隔离的组织体」(organizations constitutionally insular)之国家性质的一个面向。虽然宪法和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与主权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矛盾的,而是如同宪法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于是,对外主权不再必须具有至高性。建构国际社会的对外主权呈现「宪法隔离性」(constitutional insularity)与自给自足的特点,这些特点则属具有国际人格的国家本身。曼宁并未主张这是主权的唯一涵义,但他一贯认为国际社会建立在定义为「宪法隔离性」的主权概念。
詹姆士(Alan James)则更进一步地朝形式化的方向诠释曼宁的观点,他认为主权有两个面向,一是主权具有至上性。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主权,而就自身独特的宪法制度而言,主权仍然是最高的,它是国家宪法的唯一保障。二是主权具有独立性。无论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渗透、互相依赖和受到限制的,只要它在宪法上是独立的,它就拥有主权。这种宪法上的自我独立是主权至上性的必然结果。国家主权的至上性和独立性,根据它们的宪法地位,意味著对内主权是最高性,对外主权是平等性。而主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国家获得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能证实其主权地位的政治实体才能够进入国际社会。在二十世纪八○年代中期,詹姆斯进一步提炼他的观点,他将主权定义为「宪法独立」,「宪法独立」是国家主权之形式条件。显然,詹姆士的主权概念是高度形式化的,是与历史无关的。
对两岸未来政治安排的启示
首先,在当代国际体系内,主权是一个最具争议的概念。尤其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把主权概念看作是最具批判性和最难以捉摸的议题。特别因为全球化趋势的快速发展、气候变迁与环境保护问题、区域整合的持续扩增与深化、国际组织角色与其功能愈加重要、科技创新的飞速发展、宗教与文明的冲突、恐怖主义的巨大威胁与破坏力、少数民族地区的争取独立以及人权保障的优位性日益受到重视与承认等诸多事例,遂常被引为国家主权的削弱和逐渐消失的证据。然而,尽管国际体系出现了上述的巨大变迁与快速革新现象,国际关系实务界却没有人认定主权原则应该废除;学术界也大多相信,主权仍是现代国际社会不可缺少的概念,国家主权不至于真正消亡。
其次,本文从历史的视角对主权观的发展与变迁进行整理与剖析后发现,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是最具广度和包容性的理论论述。「国际社会中的主权」乃指,国际社会系由主权国家所组成,主权国家不可能存在于国际社会之外。尤其詹姆斯(Alan James)将主权定义为「宪法独立」的论述,而使国际法与主权之间不再是矛盾的关系,对外主权也不再具有至高性。由「国际社会中的主权」论述来做检视与比较,可以察知,这应是最能与快速变迁的国际关系相适应的一种主权观念。
第三,在当代国际实践上,用宪法解决分裂国家中的民族或种族冲突几乎是国际社会可以实施的唯一方法。英国学派主张,主权存在于被设想是独立国家的宪法结构之中,而「宪法独立」是国家主权之形式条件。如此归纳来看,英国学派所谓的「宪法主权」说,对两岸之间的主权争议似乎可以导引出一些启示和新思维。
基于「宪法主权」说,虽然「中国」自一九四九年分裂为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与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两者各自有其有效行使的宪法,均符合「宪法独立」是国家主权之形式条件,而实质上两岸亦各自在国际社会中行使其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再者,两岸各自的宪法规定皆未曾改变其领土范围。依据《蒙特维地亚公约》,国家的三个组成要素为领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约独特之处是它把领土当成是主权者,因为领土是拥有主权之政治实体最重要的一部分。职是之故,笔者认为,两岸政治定位的事实描述是:两岸是各自拥有不同宪法秩序(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对等的、互不隶属的两个政府。对外则各自代表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国际社会活动,行使其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以上对两岸政治定位的描述是基于学理与实践的事实基础,在说理的层面而言,国际社会应不难理解与接受。真正的问题是在现实上北京可否理解与接受?这是国际社会基于现实主义做出最终判断与选择的关键。因此,笔者建议,两岸应打破固有框架,以创新的思维,根据上述之事实现状,经由政治协商,达成双赢的两岸关系政治定位与和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