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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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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业》两岸服贸协议对台湾医疗服务业在大陆市场之契机与挑战■文/王炳龙(亚洲大学健康产业管理学系副教授、台湾海峡两岸医事交流协会医务管理主任委员)《交流杂志102年10月号第131期(历史资料)》

两岸两会经过多次的协商,终于在今(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于上海完成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双方互相开放彼此的服务业,此乃自二○一○年六月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后,台湾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此次签署的协议,陆方开放我方八十项,我方开放陆方六十四项,并依提供的服务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等四个模式,其中有关医疗服务产业,陆方开放我方的项目为医院服务及社会服务等六项,我方开放陆方的项目为三项,本文介绍服贸协议中医疗服务业互相开放内容,并分析其对未来两岸医疗服务业往来的影响及对台湾医疗服务业的契机与挑战。

大陆开放承诺

一、医院服务业

1.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可以与大陆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或者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2.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独资医院、疗养院的,其设置地点限于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由大陆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大陆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服务业

1.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

2.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台湾开放承诺

一、医院服务业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营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提供医院服务。此外:⑴未持有台湾方面身分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⑵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须具有台湾医事人员资格。

二、无操作员医疗设备之出租或租赁服务业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无操作员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三、社会服务业

设立老人及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伙形式设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大陆服务提供者出资比例须低于五○%,不具控制力。

契机与挑战

大陆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济实力突飞猛进,已于二○一○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大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研究开放并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切实保障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同时,加大改革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健康服务业,并强调「放宽健康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依法规以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加快落实对社会开办医疗机构,使社会力量成为健康服务业的『劲旅』」,此为大陆近二十年对医疗健康产业之重大宣示,将医疗健康产业定位由非营利的社会福利,定调为以营利为主、市场经济导向的服务业。

大陆经济高度发展和收入水平增加,庞大老年人口快速增长,为满足人民对医疗服务的强烈需求,提升并保障和改善全民健康素质,北京当局做出上述政策宣示,大陆的医疗服务发展及前景颇为看好。借由两岸服贸协议,大陆医疗市场的开放,对于医疗市场过度的饱和及激烈竞争的台湾医界而言,是难得的契机,同时,前进大陆医疗健康市场也会是很大的挑战。以下仅就两岸服贸协议内容对台湾医疗服务业之医院服务业在大陆市场之契机与挑战,提供简要说明:

第一,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独资医院,放宽其设置地点为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由大陆中央卫生主管部门审批;陆方对我方ECFA早收清单承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等五地设立独资医院。此协议虽提供部分服务贸易便利化措施,但大陆尽管市场庞大,医疗市场却属高度规范之行业,且大陆医疗主管机关对于开放医疗市场,难免受限于大陆医界的本位主义及保守心态。未来,在大陆各省省会及直辖市等医疗高度竞争之区域,势必需要借助医疗团队力量才能创造蓝海市场,永续经营。

第二,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则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合资或是合作对经营者风险较大,两岸民众虽是同文同种,但是由于制度不同,且两地分隔六十多年,相互缺乏信任基础,合资经营事业谈何容易。其次是大陆幅员广阔,省级地方政府未必配合中央政策,依过去业者之经验,申请开办医疗保险之核定,往往因申办手续及审核过程繁琐旷日废时,造成送件审批过程复杂冗长,因此台湾医疗服务业者需设法全盘了解及掌握相关法规,以便顺利进行合资开办事宜。

第三,大陆民营营利医院,经大陆媒体报导存在急功近利现象,部分医院运用不当手段提供不当或是过当之医疗服务,导致一般民众对民营医院产生极度不信任,甚或负面之印象。民营医院在大陆开办医院初期不易经营,因此台湾医疗团队在经营之初,必须步步为营,透过优质之医疗与服务品质,提升形象,以建立民众就医之满意度与忠诚度。

第四,招募医护人员不易,成本过高。大陆大部分医师都在公立医院执业,除保障薪资外,尚有其他之绩效奖金以及退休福利;一旦去民营医院,除薪资提高外,相对缺乏长期执业之保障。台湾医院招募大陆当地名医因薪资过高,派遣台湾医师亦面临意愿或是成本过高之难题,若是招募当地地区医院之医师,又面临因训练不足,其医疗服务品质无法获得民众信赖,造成门诊量及占床率不足等绩效不彰情事,陷入经营不易之窘境,此乃目前台湾医界进入大陆市场普遍存在之问题。

第五,台湾医疗品牌本身的知名度不足。依据笔者研究显示,将近有五○%大陆来台旅游民众对我国医疗服务品质认知不足,甚至大部分民众认为双方医疗水准没有差异。事实上,医疗服务业属于区域性产业,强调民众就医之方便性与可近性,除非有重大疾病需求,才会赴较远的地区就医。医疗服务产业建构于对医护人员之信赖程度,也就是对医疗服务产品的忠诚度,因为医疗产业服务需要时间与顾客关系的积累,难有速成效果。

反观台湾对于大陆之开放,就服贸之医院服务业而言,台湾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营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提供医院服务。依据《医疗法》及《医院设立或扩充许可办法》,对于医疗资源之配置有其限制,急性一般病床于次医疗区域,每万人不得逾五十床;于一级医疗区域,急性一般病床达五百床以上医院,其病床数,每万人不得逾六床。依目前现况,台湾各地医疗资源设置已过度饱和,通过新设医疗机构实属不易。

另外,董事会之成员,非台籍人士亦有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及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必须具有台湾医事人员资格等规定。《医疗法》第三章则订有严谨之医疗法人规范,对大陆地区人民与外国人担任董事之人数亦订有合计不得超过董事会总额三分之一之规定,确保我国医疗财团法人董事会主导权。台湾不允许考照,故无大陆医师来台执业问题,因此依服贸协议内容,台湾对于大陆进入台湾医疗健康市场设有极高门槛,大陆对于我国医疗服务将仅限于资金投入为主,尚无法具有实际经营之实权。

将优质医疗服务输出大陆

台湾医疗健康市场日趋饱和且竞争激烈,两岸服贸协议将加速大陆医疗健康产业开放,台湾以地利人和之便,对台湾医界是难得的契机。如何迎接挑战克服困难,将台湾优质的医疗服务及管理制度,配合政府政策,建立品牌,提供大陆民众医疗服务,达成两岸共赢的局面,是两岸未来共同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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