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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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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司法体制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迈向司法独立?◎文/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交流杂志103年2月号第133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大陆自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为数众多的台商投资、设厂、贸易;而投资、合营、交易发生纠纷时,则仰赖大陆当地司法机关解决。台商在大陆的经济活动或生活也受当地刑事法令的规范,一旦涉及犯罪,必须面对大陆公安、检察或人民法院程序的处理。大陆司法机关于案件处理时,能否尊重司法人权保障、公正执法及裁判,密切攸关台商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权益。

改革司法体制的企图

大陆的司法体制因为司法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加上其廉洁度遭质疑、司法透明度低及「地方保护主义」,无法让台商获得信赖;数十年来台商在司法程序上吃亏、受冤、受骗,而向海基会投诉、陈情的案件也不少。

大陆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为首的新一代领导团队上路之后,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二日的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九大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透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企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的想法及决心相当难能可贵。

倘若大陆果真能彻底法治化,有效改革司法体制,则其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而台商的司法人权也能获得提升及保障。

上述《决定》针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主要有五点大方向:

 一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三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四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五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由于大陆司法体制存在著「地方化」及「行政化」的缺失,致其司法始终无法独立,因而在上述五大方向中,即盼「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去「地方化」,同时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而去「行政化」。不过,大陆司法体制借由去「地方化」及「行政化」,是否即可确保大陆迈向「司法独立」?以下即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大陆司法体制的去地方化

在大陆投资经商的台商常感觉大陆司法存在著「地方保护主义」,这是因为司法管辖制度与行政区划未能分离,而司法人员的招录、管理也有缺失所造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提出以下两项改革措施:

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上述两项措施主要是因为目前大陆社会上普遍反映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也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司法威信。考虑大陆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此次仅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只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大陆现阶段的司法改革仅止于省级以下「审判独立」的层次,与完全的审判独立仍有一段距离。

陆司法体制的去行政化

其次,大陆台商常感受到大陆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员、法官办案并无独立性,长期存在著「司法行政化」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注)。所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提出以下三项改革措施:

一、优先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三、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上述三项措施,其所代表的意义主要有三:

一、改革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案件既由法官审理,即应由法官负责,这样才能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至于「审判委员会」主要则在于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或未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去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样才能建立审判独立。

二、深化司法公开:对司法监督的有效方法,就是深化司法公开,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并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让审判流程环节公开查询,并公开生效裁判文书,让人民对司法工作能掌握资讯,并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方能促进司法公正。既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也必须将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开的制度;同时警务及狱务也要公开,才能彻底深化司法公开,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全面实行人民陪审员及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大陆在审判中已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在检察程序中针对职务犯罪,二○○三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外,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两项制度皆是建立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但实际上并不全面,且未完全落实,如:陪审员也有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既然「人民司法参与」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未来大陆应将上述两项「人民参与司法」的制度全面开展并落实,这样才有助于司法改革,进而迈向司法独立。

民主法治是确保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

大陆自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已在经济上获得长足的发展及成就,而民主法治则是确保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大陆长期由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司法独立」一直未能确立,导致在大陆的台商及大陆人民对司法的公正性缺乏信心,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能对建设大陆的法治化提出愿景,并胪列具体改革措施,已相当难能可贵。但在上述措施中,似乎对「司法廉洁性」的部分尚无著墨,其实这也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环,盼大陆就此一议题,像经济改革一样,能逐步推动,有计画地推展,让大陆在推进法治化的同时,也能在「司法廉洁公正」及「司法独立」的领域获得令世界各国刮目相看的成果。

【注】孟建柱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乙文,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页五十六,二○一三年十一月第一版第一刷,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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