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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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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贸10大真相●资料来源/经济部、陆委会●整理/编辑部《交流杂志103年6月号第135期(历史资料)》

交流杂志

Q1:服贸开放大陆人来台抢我的工作?

真相:服贸协议没有开放陆劳!

 服贸没有开放大陆基层工作者来台就业,少数企业负责人和管理阶层来台从事经营管理,是依据现行规定,服贸并未进一步放宽。服贸协议第三条明文规定准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自然人移动的附件」规定,这个规定就是不能影响双方的就业市场。

 政府让企业负责人及管理阶层来台,是为了让陆资便于管理他们在台湾投资的公司,且申请有一定门槛,政府也会严格审核。依据现行规定,陆资投资金额达二十万美元(约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上,可申请两人来台进行经营管理,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约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得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能超过七人。

 若是申请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来台,则必须在台投资三十万美元以上,且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必须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才能申请,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硕士或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证明且具五年相关工作经验,更重要的是,这些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被解聘就必须离台,不能留在本地找别的工作。举例而言,如果大陆的餐厅派遣员工到台湾的分店担任经理,一旦该员工不担任分店经理,就必须返回大陆,不可以留在台湾找其他工作,也无法藉工作之便,申请成为台湾居民。

 事实上,陆资创造的就业机会远大于陆资管理人员来台人数。截至二○一三年底,陆资来台投资引进大陆白领管理人员仅二五九人,但却雇用台湾本地员工达一○二三九人,证明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可以增加就业机会,而非抢走本地人的工作机会。

Q2:以后大陆人移民来台更方便,瓜分台湾健保资源?

真相:服贸没有开放投资移民!

 服贸协议没有开放投资移民,也没有开放长期居留。现行陆资投资人、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短期停留,是根据「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服贸并未进一步放宽。

 政府对于大陆企业来台投资的陆资企业负责人或专业人士来台工作,设有严格的资格条件及人数限制。陆资在台企业之主管或技术人员申请来台,原则上第一年只会核发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第二年起,公司营业额须达到新台币一千万元才可以重新申请换证。因此,对于陆资投资人、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政府不但没有无限期给予入出境许可证的展延,也没有开放其来台长期居留,遑论取得身分证及投票。此外,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不论是外资或陆资,均须在台连续停留满六个月以上,其本人及随行眷属、子女,才可申请参加健保。根据经济部投审会统计,截至二○一四年一月底止,已核准陆资来台投资四九五件,而经济部投审会核准主管或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来台共计二六四人,约八成以上的大陆籍主管都是只身来台。

Q3:签了服贸等于门户洞开,让陆企挟著雄厚资本来台投资,台湾中小企业会被蚕食鲸吞?

真相:陆资来台政府设有安全阀!

 政府自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开放陆资来台投资至服贸协议签署前,已开放一百六十一项服务业,其中包括外界疑虑较高的零售、批发、餐饮等服务业,但是至今并未发生小店家全倒的情况。尤其像游乐园、影印、翻译、清洁、会议展览、摄影、租车等服务业,早已开放陆资独资,至今却没有任何一家陆资投入。

 事实上,服贸协议生效后,陆资提出的投资申请,如果会在经济上产生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或者在政治、社会、文化上产生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以及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发生不利影响等可能时,政府仍可禁止其投资;而陆企如果有杀价等不当竞争情形,可依公平交易管理机制依法处理,政府也会视协议执行情形,适时强化或改善相关行政管理措施,以避免对我方业者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Q4:台湾九九‧七%是中小企业,签服贸协议获利的只有大财团,中小企业却无利可图?

真相:只要有企图心,开放的环境反而提供更多的机会!

 是否有利可图,看的不是企业规模大小,而是看企业经营者有无雄心壮志。服贸协议中,大陆开放的项目,并非只有金融、电信、运输等适合大企业经营的服务业,还有许多适合中小企业经营的行业,例如:电脑相关服务、一般商品的零售、市场调查、摄影、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影印、笔译和口译、录音录影带分销、旅行社、建筑物清洁及环境服务(排污、废物处理、废气清理、降低噪音等服务)等。

 事实上,赴大陆投资者,九○%是中小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许多台湾中小企业业者,赴大陆发展后,因为有广大的市场支持,甚至可以发展成为大型企业,例如:象王洗衣、都可茶饮(COCO)、85度C、丽婴房、自然美等,都是中小企业获利的例子。还有,未来台湾业者在福建经营电子商务网路平台,持股比例可达五五%,中小企业生产的农、工产品或是微型卖家贩卖的小商品,都可以透过这些台资控股的网站,把商品卖到全大陆。

 开放陆资来台对中小企业亦有利。吸引外资进入台湾市场,可活络台湾的经济,刺激本地消费,为中小企业创造进一步发展空间,而陆资企业所需的场地、装潢、日常消费等,亦可带动本地中小型服务业的发展。又陆资企业营运所需原物料或商品仍然会增加本地采购,也有利于中小企业。以麦当劳等餐饮业为例,在台设立多家分店所用的食材大多在台湾取得,并在台雇用员工,批发零售业也是如此。

 陆资来台后,国内中小企业可透过与陆资合作方式,发挥彼此强项,一方面经营台湾市场,另一方面也可藉合作经验,回头合作经营大陆市场,为国内中小企业发展另一种拓展大陆市场的模式。

Q5:服贸协议开放第二类电信及公共工程,让台湾深陷国安危机?

真相:政府有把关,影响国安可能性非常低!

 服贸没有开放第一类电信,只开放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的其中三项,例如传真存转服务、电话秘书服务等,占电信营业额低,且都是过时技术下的服务,陆资持股也不超过五○%,不具控制力。此外,政府对业者进出机房都有严格的查核管理机制,不会影响国家安全。

 公共工程方面,服贸协议第三条明文指出服贸协议不适用政府采购,所以开放内容是民间一般建筑案件,不会出现陆资承揽公共工程的情况。

Q6:服贸协议黑箱谈判,国会和民众签完才知道,签完还不能修改?难道不能重谈吗?

真相:服贸生效施行后仍可检讨修改,重谈不见得是最佳选择!

 服贸是依据ECFA第四条的授权,并于历次经合会公布协商的进展。谈判期间,各服务业主管机关基于保密,是以小型、非公开方式征询业者意见,亦与相关服务业公会或协会代表进行一百一十次咨商或小型座谈。协议签署后,亦办理数百场说明会或座谈会说明协议内容。

 国会沟通方面,服贸签署前,曾向国会进行三次专案报告,分别是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二日、五月三十日,其中一次还是秘密会议。

 更重要的是,服贸签署后,并非没有修改的空间。服贸协议第八条设有紧急磋商机制,一旦对服务部门造成实质负面影响就可要求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第十一条则明文,可采取GATS(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及第十四条之一的例外规定,在保护公共道德或秩序、保护人类生命安全或健康及维护国家基本安全等需要时采取例外措施。第十七条更明定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满三年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该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此外,还有第十九条的检视条款(一年后可以开始检视)、第二十三条的修正条款(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修改协议条文及承诺表内容),以及ECFA第十六条的终止条款(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没有预设立场),均是政府设下的安全阀。

 或许有民众认为,为何不干脆重谈?但是,重谈真的是最好的选择吗?

 主张重谈者认为,两岸开放不对等,所以要重谈。例如美容美发、跨境服务(就是电子商务)、出版印刷等,都是我国开放程度高于陆方,应重谈。但我国开放程度低于陆方者,如会计审计、工程设计、货运、第一类电信、教育,到银行保险,基于「对等开放」原则,是否也要开放?事实上我方并无开放的条件。但是,如果说重谈是为了我方开更少,陆方开更多,岂不是又要陆方单方面让利?

 重谈旷日费时,大陆也可借此提出「没要到」的项目,而韩国、东协十国又积极想追上台湾的脚步,加速与大陆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一来一往间,重谈对台湾未必有利。

 对于我方「没要到」的项目,更有效的方法,其实是在协议生效,且开放陆资条件也成熟后,再开启两岸后续补充协议,扩大开放项目,才不会牵连「已经要到的项目」。

Q7:服贸协议双方开放内容不对等?

真相:开放对不对等,还应考量大陆给台湾的待遇是否优于外国!

 不是一方有开放,一方没开放就不对等。例如,服贸协议陆方给我优于外商的待遇,而我方给予的六十四项中有部分仍低于对外商开放程度,这些也应一并考量。我方开放内容事实上有很多属于现行已开放的项目,例如杂货店、餐厅、面包店、文具店、运动用品、服饰店超商等餐饮或批发零售业,均是二○○九年六月开放陆资投资的项目,迄今并未造成相关行业的冲击,台湾民众应对自己的竞争力及政府的管理机制更有信心。

 此外,并非双方承诺文字一致才对等,以殡葬业为例,我方开放殡仪馆及火化场,而陆方开放除具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实际上就是礼仪服务,这方面台湾业者极具竞争力,对我方业者具有实质的市场利益。

Q8:一般都先谈完货贸,再谈服贸,为何这一次两岸是先签服贸?

真相:政府协议商谈是多头并进,哪个先完成就先签署!

 ECFA的四项后续协议是分别独立进行协商的,由于货品贸易协议涉及七千多项商品的关税要协商,需要较多的时间才能完成,所以当服贸协议先完成协商时,双方决定先签署。

 事实上,大部分的FTA先签货贸再签服贸,或者两者一起签署,是因为这些FTA多半在服务业市场的开放承诺相较WTO的开放承诺增加不多,而服贸协议我方争取到陆方八十项超越其WTO承诺的待遇,有利台湾业者掌握大陆市场的先机,所以值得先签署。

Q9:大陆市场潜规则多,服贸商机看的到吃不到?

真相:服贸协议有特别针对大陆潜规则的条款!

 服贸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八条都是用来帮助台湾业者处理大陆潜规则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两岸政府应确保用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执行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例如,当从事某项服务需要事先申请取得许可时,政府部门必须遵守具体的规定来执行。此外,双方还约定建立联系机制,来处理协议及服务贸易相关事项。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处理台商到大陆投资时面临的「潜规则」问题。

Q10:政府倾中,只跟大陆谈自由贸易协定,锁进大陆?

真相:与大陆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只是政府国际经贸布局的一部分!

 政府的国际经贸策略是「多元接触,逐一洽签」,除与大陆协商外,也同时与其他国家接触。二○○○年至二○○八年间,由于两岸关系紧张对立,其他国家与我国洽签经贸协定踌躇不前,我国仅与中美洲五个邦交国签署四个FTA。二○○八年以后,两岸关系和缓,我国参与区域经济整合的进程便开始加速。从二○一○年我国与大陆签署ECFA起,我国陆续与日本签署投资协议,与纽西兰及新加坡签署经济合作协定,并进一步与美国恢复TIFA咨商、和欧盟进行堆积木策略对话、和印度及印尼完成FTA共同研究,证明政府「同时走向世界与中国大陆」的国际经贸策略的确有效。

我国洽签FTA及参与区域经济整合进展

1994.09台美签署贸易暨投资架构协定(TIFA)
2003.08~2007.05与巴拿马、瓜地马拉、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宏都拉斯签署FTA
2010.06与大陆签署ECFA
2011.09与日本签署投资协议
2011.12欧盟贸易总署同意与台湾开始进行个别议题展开对话(堆积木)
2012.07台湾-菲律宾经济合作协定(开始进行研究)
2012.08ECFA后续与大陆签署投保协议、海关合作协议
2012.12台湾-印尼经济合作协定(完成共同研究)
2013.03恢复台美TIFA咨商
2013.06ECFA后续与大陆签署服贸协议
2013.07与纽西兰签署经济合作协定(ANZTEC)
2013.09台湾-印度经济合作协定(完成共同研究)
2013.11与新加坡签署经济伙伴协定(ASTEP)
2013.11与日本签署电子商务协议

注:红字表示持续推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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