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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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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21岁了●文/海基会法律处《交流杂志103年6月号第135期(历史资料)》

赵伯伯随军来台,半生戎马,退伍后投入中部横贯公路建设,后赴武陵农场经营果园,一直维持单身。算算在台湾一待快四十年了,好想家、好想爹娘,爹娘还在吗?当年离家前,匆匆成亲的老婆,守得住这长远的离别吗?赵伯伯仰天长望,不禁悲从中来,也不知是泪水,是汗水,视线逐渐模糊…。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蒋总统经国先生基于人道及亲情的考虑,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人民自此恢复交流。赵伯伯戴著金项炼和辛苦攒下的美金,回大陆老家。赵伯伯的老婆为他生下一子,文革后改嫁,老爸爸老妈妈早已相继过世。赵伯伯帮儿子盖了房子,透过亲戚介绍,娶了邻近村子的姑娘,生下一女,想著,老来总算有个依靠。不想,隔年赵伯伯因病过世了,留下年轻的寡妻及襁褓中的女儿。还好赵伯伯在台湾有支领退休俸,还有些存款,只是,这当中涉及了「结婚登记」、「出生登记」、「遗产继承」、「公法给付」等问题与程序,要如何办理?该提出哪些证明文件呢?

 在当时,还有更多的案例,在海峡两岸微妙涌动的情势中,台湾的两千多万人用怎样的心情去经验与面对大陆的亲人、故旧与历史,又该如何处理人人有份的生、老、病、死和悲、欢、离、合呢?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诞生

 一九八七年政府开放国人赴大陆探亲,两岸人民分隔数十年后再相会,其间有感人肺腑的大团圆,也有创造和开展经济交流与创业的新契机,诸如此类大量的民间交流,涉及民众权益的文书在两岸流通使用乃属必然。因两岸法制不同,尤其大陆地区幅员广大,各单位出具的文书真伪辨识不易,若从宽认定,恐影响真正有权利人的权益或破坏法律秩序;若从严认定,又怕造成民众不便。这些文书和两岸人民的权益息息相关,为确保两岸文书的真实性,并便利其流通使用,政府便委托海基会办理两岸文书查验证业务。

 海基会为妥适办理两岸文书查验证业务,于一九九三年四月「辜汪会谈」时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签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并于同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实施。双方同意:大陆与台湾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书,应同时将副本寄送对方,以供核验,并可就有关事项相互协助查证;寄送类别为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之公证书副本,自此建立两岸文书制度化查验证机制,奠定两岸社会交流秩序之根基。

 因为协议的诞生以及相关法制的建立,赵伯伯的家人就依循相关程序办理公证书,得以顺利办理遗产继承。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成长的过程

  常有民众问起,所谓「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所指的两岸间相互寄送副本的用途是甚么?协议只寄送十项的公证书副本,足够应付人民需求吗?这个问题的说明,恰好是「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成长过程。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原定寄送范围限于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等十项公证书副本,其用途大致与其项目相同,例如台湾地区人民的子女在大陆出生,返台办理出生登记,须提交大陆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返台办理结婚登记、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团聚,须提交大陆出具的结婚公证书等即是。

 后来为因应交流需求,海基会于一九九五年二月根据协议规定,与大陆海协会商定增加寄送涉及税务、病历、经历、专业证明等四项公证书副本种类。一九九七年六月再增加大陆地区产制之农药、动物用药品、饲料及饲料添加物、肥料、人用药品、医疗器材、一般化妆品(眼线及睫毛膏)、含药化粧品、食品添加物、水产品、锭状胶囊状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环境卫生用药品等物品之产品许可制售证明文件、涉及授权文书、制作工厂资料、标签及说明书、水产品霍乱弧菌阴性证明或投药杀菌证明、成分证明文件、产品检验证明文件之公证书副本。

文书验证的方式及其效力

 在介绍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诞生与成长历程后,大家接著关心的是什么情形必须向海基会申请验证呢?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即海基会)验证者,推定为真正。因此,主管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申办相关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记、死亡除户、扶养大陆亲属、继承、请领各项给付等),为辨明其真伪,须先经过海基会验证后,才可以据以办理。

 那海基会如何进行验证?完成验证后有何效力呢?目前,海基会验证的方式是核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正本与大陆各省级公证协会寄交的同字号公证书副本,若两者相符且内容无矛盾、无违反法令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无待查证之疑点者,即发给证明。至于其效力,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及该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除有相反之证据外,推定为真正,而得作为法院或主管机关认定的依据。惟公证书记载之内容是否属实,主管机关仍然可以本于职权审核,如有疑义,可以请海基会再查明。

 实务上常见查证态样,如我方公证书使用机关针对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存资料记载不符,向海基会申请查证;另外,海基会在办理文书验证的过程中,发觉大陆地区制作的公证书内容有自相矛盾,或有明显错误之情形,也会视情向大陆相关省级公证协会查证。在这些查证案例的发现与解决过程中,「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执行渐渐形成制度化运作,并经由多年的经验累积,两岸查验证机制之运作越趋成熟。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任重道远

 自二○○八年六月两岸开启协商与交流之门以来,透过海基会及海协会举行的十次高层会谈所完成签署的二十一项协议,以及为因应两岸交流需求所做之政策松绑及其相关法令规定之大幅修正与放宽,都更加重「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重要性。例如「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涉及之商务类文件(如:法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之议事录、在台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指派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等)、「陆生来台」涉及之学历、亲属关系类文件、「来台就医」涉及之医疗及亲属关系类文件及其他涉及产业合作、文化、学术及专业等交流(如影视节目专利或授权、公司或社团经历证明等文件),及其衍生之诉讼类文书(保全证据、诉状、电子书信往来、契约、清算等文件),需求成长快速。到今年四月底为止,海基会接获大陆寄送的公证书副本超过一九一万件;受理两岸人民验证申请案超过一五七万件;同时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台湾公(认)证书副本也超过一一七万件,未来如何加强公证书查验证之效率与服务,成为海基会相当重要之使命。

 近年来,在海基会、大陆中国公证协会及各省级公证协会的努力下,双方建立了紧急联系机制,平时即透过电话与传真,即时协处急要事件或特定案件。另有关民众办理公证时遭遇问题,或如大陆新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上产生疑义等,亦是循此联系方式,即时沟通,使两岸人民的权益更能获得保障。

 同时,海基会与大陆中国公证协会为精进验证实务,双方达成每年交流互访之共识,透过每年互访与座谈,除积极促成业务机关人员交流,加强公证书正、副本核验之正确性,亦敦促大陆规范各省级公证协会有关寄送、核对、确认、查证文书之方式与效率,有效避免瑕疵。另外,海基会亦乐见并协助两岸公证界交流,希望在提升双方公证书制作及服务品质、改善制度设计等各方面都能展现成果,使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之运作更加顺畅。

协议执行 不受两岸关系起伏影响

 二十一年来,「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有效执行,成果非凡。纵使两岸关系历经转折,唯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落实与执行,不受影响,意义重大。值此两岸在经济、文教与社会交流都达到新的历史高峰之际,「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此一制度性机制之有效运作,对人民权益保障更具重要性,作为协议执行单位的海基会来说,更是肩负维持两岸交流秩序、提供两岸人民服务之重责大任。「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二十一岁了,期许两岸关系能不断繁荣发展,社会乐利安康,民众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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