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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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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智财权合作与产业转型升级◆文/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交流杂志104年8月号第142期(历史资料)》

随著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与全球化发展,智慧财产已非单纯是一个国家区域内的法律保障问题;许多国家甚至早已将其知识、技术与经验予以商品化与产业化,企图借由智慧财产的创造、保护、管理、利用与行销,作为该国产业发展与升级、出口贸易或商业发展舞台的重要手段与利器。

重新检视台湾对于智慧财产权的法制保障,并重视其管理与行销

所谓智慧财产管理,主要是指企业为掌握其无形智慧结晶,进而落实成为具体可增加企业竞争力,甚至减少经营风险的资产而采取的若干措施;而智慧财产权管理,系指将企业的无形资产,透过法律的运作予以权利化,让公司借由法律所赋予的合法独占性,达到追求利润的一套管理制度。

台湾在面临数位科技浪潮、网际网路及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逐步扩展,如何经由智慧财产权的保障、管理与行销,鼓励台湾人才不断持续创新科技,协助国内产业转型与升级,系政府不容忽视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海峡两岸对于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与合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海基会与海协会曾特别就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本著平等互惠原则,协商解决等相关问题,提升两岸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进而签署《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日前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对于上开合作协议的执行成效,曾提出报告略以:「因智慧财产权为私权,且智慧财产权保护采属地原则,所以上述协处原则为我国厂商依大陆法律规定申请注册或维护权利之过程中,遇有不合理对待或违反法律适用原则等情事,且案件尚系属于大陆行政主管机关,得向智慧局请求协处,经智慧局审认相关事证,确有该等情事时,智慧局会通报大陆相关对口单位处理」。未来两岸对于智慧财产权保障的可能发展,则提出四大方向: 一、加强落实执行《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二、加强两岸执法工作,共同打击仿冒盗版,防制不法情事。 三、加强业务交流及审查合作,调合两岸审查作业与标准认定之差异,进而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交流及合作之长期目标。 四、关于两岸争议性或敏感性议题,适时于各工作组会晤时提议讨论。 检视以上叙述,不难得知,两岸对于智慧财产权的保障,仍有极大努力空间。

大陆的愿景发展与智财权保护

大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曾提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任务,要求「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智慧财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大陆国务院则针对上开意见,另又发布「以智慧财产权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从智慧财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机制而言,建设智慧财产权法院,有利于统一智慧财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标准;有利于消除智慧财产权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有效应对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业所引发的智慧财产权新问题;有利于协调智慧财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有利于化解智慧财产权确权程式与侵权诉讼程式的二元结构,提高智慧财产权司法效率」。由此观之,大陆当局系以建立智慧财产权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商机制,将智慧财产权集中司法保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似乎仍停留在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尚未考量到产业政策发展面向。

事实上,大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在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已对外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该愿景与行动共计分为八个部分:(一)时代背景;(二)共建原则;(三)框架思路;(四)合作重点;(五)合作机制;(六)大陆各地方开放态势;(七)大陆积极行动;(八)共创美好未来。由大陆所打造规划的「一带一路」经济蓝图已正式出炉。为打造这个经济蓝图,甚至邀集全球其他国家,另外创立「亚投行」,借此邀集各国发债投资「一带一路」经济圈的铁路、公路、港口等重大建设。而有关技术创新、电子商务、云端科技、物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等与智财权相关的权利保障、制度规范、合作发展,必然将有所变革以因应。例如,大陆海关总署为配合「一带一路」的建设实施方案,在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提出十六大支持措施略以:「(八)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和深化与相关国家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违法活动,让企业到相关国家市场创名牌和拓展市场。落实『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在互认国家享受通关便利优惠措施。发挥海关统计数据优势,为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提供及时、准确的沿线国家进出口统计信息」,即为适例。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对于上开大陆将以「一带一路」经济圈的重大产业政策方向,若能摒除政治因素,实可做为台湾两岸产业政策发展的参考。

台湾智财权的发展现况与因应对策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甫公布当年度第一季的智慧财产权趋势结论:「我国现今于产业创新面临严峻考验,企业必须找到对的技术与方向,方能有效强化专利技术的价值,智慧局将持续推动智慧财产政策升级,协助企业掌握竞争优势,强化专利布局效率」。足见台湾产业目前所面临的发展困境。

事实上,台湾早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即颁布制订《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中明文表示政府应于国家财政能力范围内,持续充实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所需经费。除应协助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公营事业、法人或团体,充实人才、设备及技术,以促进科学技术之研究发展外;为促进民间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政府亦得提供租税、金融等财政优惠措施,而对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目标之民间研究发展计划,亦得给予必要之资助。未来在这方面需加以落实与宣导。

另外,日前立法院通过对创业至关重要的《有限合伙法》以及闭锁型公司法专章修正案。尤其是《有限合伙法》,其可增加事业组织之多元性及经营方式之弹性,正可提供以中小企业类型为主轴的台湾创业者选择最适当之经营模式。未来不管是创业家或者创投业者,都可以采用更有利的企业结构,有利于台湾科技或文创产业改善在集资上的难度。

除此之外,技术创新与产业政策紧密相关,如何经由智慧财产权的保障、管理与政策推动,以协助台湾企业发展,更是重要。政府应多加宣导,并鼓励企业朝向以研发之「技术创新」或「创作」为主,以及可争取智财权保护的机制方向前进。进一步协助其管理与行销智慧财产权,有步骤且有计划地举行关于产官学多面向的学术交流,都是未来台湾政府可以思考的方向。

两岸经贸往来发展已逐步成熟,若能再经由实质的协商机制,就两岸智慧财产权制度、法律和政策、智慧财产权商业化、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资讯交流和经验分享;进一步开展人员往来与培训、资讯化系统、资料库管理和公众服务、共同举办研讨会,相信对于台湾产业的发展,能有所助益。当然,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之余,仍需同时兼顾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及伦理及弱势保护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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