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租税协议-营造两岸双赢互利之租税环境◆文/包文凯(财政部国际财政司)《交流杂志104年10月号第143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12
大陆为我商对外投资最重要之地区,依据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统计,近二十多年来,台商核备对大陆投资金额约占全部对外投资之百分之六十二;又依据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统计,近二十多年来,大陆位居我出口排名第一位,进口排名第三位,我对大陆贸易出超,且金额庞大,双方经贸投资关系紧密。然而,两岸税捐机关依据各自税法规定行使课税权,台商企业、台籍员工及旅居大陆人民面临两岸间重复课税及税务争议等问题日趋严重,参考国际间作法,宜以洽签租税协议方式协助解决。
财政部自二○○九年起积极配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委会」)推动洽签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租税协议」),历经近六年数回合咨商,参采立法委员、专业人士及利害关系人所提建议,双方终就协议内容达成共识。在此期间财政部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等亦积极对各界沟通,使各界充分了解两岸租税协议之内涵及效益,进而凝聚签署之共识。该协议业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由海基会在大陆福州举办之「两岸两会第十一次高层会谈」完成签署。
两岸租税协议主要内容两岸租税协议与我国已签署生效二十八个租税协定相同,系以国际税约范本为蓝本,本「平等互惠」原则,就双方人民及企业从事跨境经济活动取得之各类所得,由所得来源地(例如大陆)就其依内部税法原得课征之所得税,提供合宜减免税措施,居住地(例如台湾)则提供税额扣抵,消除两岸重复课税,并商订税务合作范围,解决租税争议及维护租税公平。两岸租税协议提供之减免税措施、争议解决机制及资讯保护程度,较大陆与其他一○二个国家(地区)签署之租税协定更为优惠、更为周延。
两岸租税协议主要内容
两岸租税协议包括本文「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及附件「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具体安排」两部分,本文为原则性规定,附件为就适用范围、各类所得课税权划分、消除双重课税、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及资讯交换等具体明确规定。以下以台湾人民及企业之观点择要说明(参阅两岸租税协议内涵摘要
表):
适用范围
一、 适用对象: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之居住者(居民)。
⑴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税法规定之居住者,包括个人及企业。
⑵间接投资之厂商:台商经由第三地区公司间接投资大陆(约占对大陆投资总金额百分之七十五),该第三地区公司之「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并「依台湾税法居住者相关规定纳税」者,为台湾地区居住者,可依台湾税捐稽征机关核发之居住者证明在大陆适用该协议。
二、适用税目:主要适用于所得税,海空运输收入另可适用营业税。
减免税措施
一、 营业利润:台湾居住者企业在大陆未经由「常设机构」从事营业所取得之利润,大陆应予免税。例如该企业在大陆无固定营业场所,在大陆承包工程期间在十二个月以下,在大陆未由固定营业场所提供服务且于任何十二个月期间提供服务天数合计在一百八十三天以下,在大陆设立发货中心仅从事货物储存及交付,均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可向大陆申请免税。
二、 股利所得:台湾居住者从大陆取得之股利,倘为公司组织且直接持有给付股利之大陆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资本时,大陆对该股利课征之税率为百分之五;其他情况,百分之十。
三、 利息所得:台湾居住者从大陆取得之利息,大陆课征之税率为百分之七,另符合特定要件之利息免税。
四、 权利金所得:台湾居住者从大陆取得之权利金,大陆课征之税率为百分之七。
五、 转让股份所得:台湾居住者转让其所持有大陆公司之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之所得,大陆应予免税。但该股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大陆之不动产,大陆可以课税。
六、个人劳务所得:
⑴短期出差大陆之台籍员工:倘该员工于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在大陆合计居留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其在大陆提供劳务取得之所得非由大陆居住者雇主给付且非由其雇主在大陆之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负担,大陆应予免税。
⑵长期派驻大陆之台籍员工:因长期居留大陆,常具有两岸双重居住者身分,面临严重复杂之重复课税问题。两岸租税协议「破除僵局法则」,可决定该等员工唯一居住者身分,于另一方享有该协议之减免税利益,且遇有双方税捐机关对同一笔薪资之所得来源地或金额认定有不同意见时,可请求「相互协商」解决争议,于两岸负担合宜之税负,提升竞争力。
七、 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大陆税捐机关对大陆企业与台湾关系企业之交易进行移转订价查核,调增该交易之利润并据以课税时,该台湾关系企业得向台湾税捐机关申请「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倘经审核大陆税捐机关之调整符合常规交易原则时,台湾税捐机关将做适当之相对应调整,以解决重复课税问题。
争议解决及税务交流合作机制
双方居住者于对方面临本协议适用问题,例如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问题或双边预先订价协议等事宜,可透过中央层级平台,即台湾财政部及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努力协商解决;所面临之税务问题亦可透过该平台反映沟通,减少歧异。
防杜逃漏税措施
为彰显两岸租税协议避免双重课税之意旨,对于资讯交换订有严谨之要件及范围,双方同意交换「为实施本协议」或「为课征所得税」相关且必要之资讯,且负保密义务,并明定资讯交换四不原则如下:
一、 不溯及既往:仅适用于协议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以后开始之课税年度之资讯,假设协议本年底生效,即仅交换二○一六课税年度以后之资讯。
二、 不用于刑事案件:一方依协议所取得之任何资讯,不得用于刑事案件。
三、 不作税务外用途:一方依协议所取得之任何资讯,仅得为所得税之核定、征收、执行、行政救济目的使用。
四、 不是具体个案不提供:一方并无义务进行「自动」或「自发性」资讯交换,即仅进行「个案」资讯交换。
两岸租税协议预期效益
由于目前台商对大陆投资金额远高于陆商对台湾投资金额,且大陆市场规模远大于台湾市场规模,台湾人民及企业透过两岸租税协议提供合宜之减免税措施、完善之争议解决机制及严谨之资讯交换,可有效「减轻」所得税负,进而「增加」其在大陆之竞争力及「增加」台湾投资环境之吸引力,开创人民、企业、政府「三方获利」荣景,即两岸租税协议具有「一减、二增、三获利」之效益,倘顺利生效,对我方整体而言相当有利。
两岸租税协议之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
两岸租税协议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签署,行政院于同年九月三日函请立法院优先审议,倘能并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二修正草案尽速完成立法程序,可让双方企业及人民尽早享有该协议之效益。财政部将积极配合陆委会办理前揭生效程序,并依前开条例之授权规定订定子法及配合修正或订定相关适用规定,同时与陆方就协议执行细节续予沟通,以落实该协议。
两岸租税协议可营造两岸制度化之永久低税负环境,提供台商在大陆各项租税争议之沟通平台,提升台商之竞争力及改善台湾投资环境之吸引力,具有实质之效益,财政部将持续向各界沟通说明,希望大家了解该协议之内涵与效益后,能促成其尽早生效,俾使台湾人民、企业及政府能共享该协议所带来之三赢获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