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开放个体户,台湾怎接招?◆文/李孟洲(海基会顾问、报社主笔)《交流杂志105年2月号第145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12
大陆官方于二○一五年底宣布对台「大举开放」个体工商户,自二○一六年元旦起实行。这次开放后,台湾民众(包括台商)如何正确掌握相关商机,还有,我方政府如何采取稳健的因应策略,是相当重要的课题。 严格说来,大陆这次的举措,并非首度开放台湾民众赴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而是「放宽」原先的规范,且其幅度很大,包括大幅扩大行业范围、大幅增加开放省市、取消每家台资个体户从业人员人数上限及营业面积上限。
四年前已首度对台开放
大陆早在二○一一年年底,就首度对台开放个体户,其法令依据,是该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明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据此,大陆国台办在该年年底,公布了对台开放个体户的具体办法。 不过,当时对台开放幅度甚窄,计只开放台湾民众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九省市登记设立个体户,可经营行业则限于零售、餐饮两种。另外还规定,每家台资个体户的从业人员数不得超过八人,营业面积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平方公尺)。至二○一二年,大陆再对台湾民众的个体户做「松绑」,即从业人员数上限提高为十人,营业面积上限提高到五百平方米;其余不变。
此次大幅松绑限制
原有的各项限制,现在都大幅放宽了。如上所述,自二○一六年元旦起,台湾居民可登记设立的个体户行业别,从两种增加到二十四种,计新增纺织服装、文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装卸搬运、软体开发、广告、理发美容、家用电器修理等。 其次,台资个体户可登记设立的省市数目,从九个扩大到二十六个,计新增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等。另外,原有的从业人员人数上限、经营面积上限规定,这次也都取消了。 此后台湾民众若要到大陆开设个体户,经营条件和发挥空间,都已「近似」大陆民众。这是一种「准国民待遇」,也是我方业者进一步抢攻大陆内需市场的重要筹码,迄今所有大陆境外居民中,只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大陆设立个体户,其他国家、地区居民通通不可适用。 台湾民众拥有这项特别优惠后,可以深入大陆各地街巷里弄做生意,其个别产值虽小,但加总起来仍有「蚂蚁雄兵」效应,不可小觑。
业主应担负无限责任
但台湾民众若要掌握相关商机,首先应瞭解个体户的属性和沿革。个体户是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呢?用大陆官方术语来形容,可说它是「私营经济」体系的基层经营单位;其具体形式,则是由个人或家庭出资经营的店铺、商号、作坊或工厂,且通常是单点经营,不设分号或连锁,因而其规模一般较小。若是业主把生意做大了,想要「开枝散叶」,那就要改登记为公司组织,按大陆公司法规定去运营。 还有,个体户业主通常也参加劳动,并担负经营上的无限责任,不像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老板可以当纯股东,坐领股利,仅就其出资额担负民事责任。 早在一九八○年代,即大陆改革开放后的初期,陆资个体户就开始陆续在各地市面上出现;不过,当初个体户业主的社会地位,是不起眼的,甚至是「边缘化」的。因为当时大陆社会普遍认为「吃公家饭的」才是正统主流,只有那些挤不进公家机构的人,才会去开个体户做小生意。「那个人是搞个体的,粗里粗气的」;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话语,当年一般大陆民众常脱口而出。 大陆官方在一九八七年,首度公布全国性的个体户管理法令,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明订个体户申设者的要件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其中,待业人员居首,显示其真有「安置经济弱势者」的色彩。
撑持地方经济增长的要角
个体户的经营范围,依该暂行条例规定,是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这样的规定,比较笼统、粗枝大叶。 而该暂行条例对个体户经营规模则有所限缩;其中有条文说「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此规定的意思是,每家个体户的雇员最多五人,若再加上业主夫妇或孩子参加工作,则全部从业人员数目约七、八人之谱。这就是当时个体户规模的一个「框框」。 一九八八年,大陆修改宪法,正式承认「私营经济(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角色地位,认为它是大陆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有益补充」。此后,个体户群体的发展,受到政策面的大力支持,很多地方政府借此创造就业机会、深化工商活动、撑持当地经济增长,也吸引颇多上班族「下海」开设个体户创业,个体户的家数逐年快速增加,业种、业态亦趋于多元化。当然个体户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也逐步提高。 二○一一年,大陆政府新制订并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把原先规范大陆居民经营个体户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法令不禁止的行业皆可登记设立」,其次,从业人员人数上限、营业面积上限,也都取消。此条例另外有限度地开放台湾居民登记设立个体户,如前所述。
生活服务业是台资经营强项
大陆居民开设的个体户总数,至二○一五年底已有五千多万家,遍布大陆各省市。个体户群体经营面涵盖零售批发、生活服务、日用品制造、工业零组件生产、软体研发、工程营造、工商服务等等领域,可说大陆社会的各行各业,大都有个体户在经营。 而台湾民众开设的个体户,至二○一五年底只有三千多家,因二○一一年首次对台开放的幅度很小。至于今年的大幅放宽后,虽然台湾民众的个体户,经营行业范围仍有一定限制,但陆方一口气对台新开放了二十二种行业,也足以让有意愿投入的台湾民众尽情挥洒。 在这种情况下,台湾民众到大陆开设个体户,主要商机在哪里呢?总的看来,生活服务相关行业,是台资个体户的经营强项,因为两岸同文同种,台湾民众通过实地考察及与大陆民众交流互动,很容易「渗透」大陆民众的消费心理和消费偏好;更何况,大陆消费内需市场方兴未艾,将来发展的空间很大,台资个体户不难找到生存利基。
面对房租工资等挑战
其次,要贴近大陆消费市场的脉动。譬如,二○一四年大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对大陆社会消费需求做了新定位;该会议公报说,「现在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因此,台资个体户必须以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来争取特定客群;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凸显台湾特色,或是采洋派风格。 无论如何,经营技巧和管理方法的优化和创新,是台资个体户在大陆市场永续经营的不二法门。目前陆资个体户已「遍地开花」,台资个体户若不能在经营管理上领先,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 另外,台资个体户还要面对其他挑战,包括房租上涨、工资上涨、商品进货议价条件较弱、不易应对工商管理机关人员临时上门稽查、环境卫生稍为疏忽就可能被开罚单等。这些事项,都有待台资个体户业主细心规划及妥善因应。
我政府可「不鼓励亦不反对」
至于我方政府,面对大陆对台个体户新政策的因应策略,基本上可采取「客观中立」的方针,即对于台湾民众去大陆开设个体户之事,不鼓励亦不反对,由民众自主决定。 但是,对于决定要去大陆开设个体户的民众,我政府也不能不闻不问、坐视不管,而应该给予必要的辅导及照顾。譬如,委托产学界举办「行前培训班」,给予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资讯,最好能邀请已开业有年的台资、陆资个体户业主,来现身说法,分享经验并备咨询。
宜充分运用两岸投保协议
更重要的是,我政府应充分运用既有的两岸各项协议,俾在必要时,能为台资个体户业主排忧解难。例如根据两岸投资保障协议,配套设立协处台资个体户商务纠纷机制,以保障台资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政府也有必要进一步改善台湾的经商环境,使台湾和大陆都能成为台湾民众「经商地点选项」。否则,台湾民众若因台湾生意不好做,纷纷转到大陆去开个体户,那就是两岸经贸的偏差现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