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严30年─解严的历史意义及民主化后的历史问题◆文/薛化元(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教授)《交流杂志106年8月号第154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12
1987年7月15日,台湾结束长达38年的戒严,转眼已经30年。30年后,台湾政治改革的成果,受到世界瞩目,历经三次政党轮替,民主巩固已有相当的成效,言论及新闻自由在亚洲已经名列前茅。不过,这样的发展并不是解严所能达成的,而是后续台湾人民继续追求自由、民主,并要求执政者改革,好不容易才获致的成果。既然如此,解严的历史意义是什么?又达成何种效果呢?
台湾政治发展脉络的戒严与解严
一般认为解严是台湾自由化、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解严固然是台湾政治史上重要的转捩点,至于它在台湾自由化、民主化改革所具有的意义及角色,必须从整个台湾非常体制形成的历史脉络中来理解,才可以得到清楚的定位。换言之,厘清戒严在非常体制形成的位置,是第一步的工作。
二次大战终战后(国际法上,战争是在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才告一段落),国民政府根据「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划分的接收区域,于1945年10月25日由陈仪接收台湾。此后,国民政府便根据国民党「一党训政」体制的法令来实施统治,如此与民主宪政或是人权保障的原则,大相迳庭。
其后,1946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宪,并在1947年的年底开始行宪,不过,不仅原本训政体制和战时的法令尚未有效调整,整个非常体制的形成,实际上也就在制宪与行宪之间开始展开。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之后,国民政府准备推动制宪的工作,从根柢修正不符合近代立宪主义基本原则的「五五宪草」,通过具浓厚近代民主宪法色彩的「五五宪草十二项修改原则」。为了实施宪政体制的准备工作,根据国民政府主席兼国民党总裁蒋中正的指示,孙科召开了最高国防会议,检讨可能违宪的相关法律及制度,但是当时决议必须进行的改革与修正方案,并没有完全的落实。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以「政协宪草」为蓝本的现行中华民国宪法。针对违宪法令的修正等问题,制宪国民大会也制定「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明订「行宪」的步骤与时程。
但是,在准备行宪必须进行的违宪法令废止或是修改工作,进展相当有限之际,1947年7月,国民政府就下令动员戡乱,原本决议必须废除的「总动员法」复活,成为政府实施动员戡乱相关管制措施的重要依据。而在1947年12月开始行宪之后,动员戡乱体制与行宪体制就充满了矛盾,因此,虽然执政者宣称一边行宪一边戡乱,形式上也必须有一个「实定法」的依据。1948年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后,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个在1970年代以后开始被批评为宪法的「违章建筑」,制定之初实际上是具有时间性修宪意义的条款,明白赋予了「动员戡乱时期」一个宪法形式上的依据。而后,1948年的12月,中华民国政府开始在中国大陆实施戒严(未包括台湾澎湖),1949年5月20日,台湾开始实施临时戒严(1950年1月公告将台湾划入接战地域的戒严令)。根据前述台湾非常体制形成的过程,在戒严令开始之前,台湾就已经进入了非常体制,因此解严和去除非常体制回归民主宪政,就制度上来讲还存在著相当大的差距,必须去除整个非常体制,台湾才有可能回归民主宪政的常轨。
解严的历史意义
长期戒严下,台湾人权受到了相当的限制。依据1949年的「台湾省戒严令」,在戒严期间,「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及游行请愿等行动」,「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如「意图扰乱治安」,如「造谣惑众者」、「聚众暴动者」、「罢工罢市扰乱秩序者」、「鼓动学潮,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依法处死刑」。而根据「戒严法」及「惩治叛乱条例」,叛乱罪及「戒严法」规定主管机关认定可送交军法的重大犯罪,平民也由军法机关侦讯、审判。就此而言,解严至少是解除了军事统治的合法性,人民犯罪基本上不再受军法的审判,而军事情治机关在形式上,也不再指挥或是执行一般人民犯罪工作的侦讯、调查或是审判,这在人权发展史上当然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戒严令只是台湾非常体制的一环,解严的效力,最多仅止于化解戒严令体制下对人权的箝制,台湾要回归自由民主体制的常态,则必须要进一步结束动员戡乱时期,处理原本包括训政体制在内,所有非常体制以及违宪的法律命令才有可能。
更重要的是,根据「戒严法」第10条规定:戒严令下平民因为「戒严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遭到军法审判,「均得于解除戒严翌日起,依法上诉」。但是,蒋经国总统领导的国民党当局,坚持制定来取代戒严令的「国安法」把这个可能冻结了。「国安法」第9条规定:平民遭到军法审判,「刑事裁判已确定者,不得向该管法院上诉或抗告」,这比「戒严法」更严厉地限制了人民的司法救济权。
因此,1987年的解严,对于戒严时期自由、人权的保障,还达不到「戒严法」所保障的规定。解严了,却无法根据法律进行对戒严时期人权受到侵害的案件重新检视,体制内原本有限的「转型正义」,在蒋经国总统的决策下,根本无法展开。
根据前述的讨论,解严仅是台湾自由化改革的开端,并无法达到落实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而蒋经国总统直到执政的最后,没有准备推动国会全面改选,因此人民无法透过定期的选举来决定谁来执政,自然也不可能透过定期的选举来达到政党轮替的可能,民主化的改革进展更为有限。
成为「自由国家」与民主化后的转型正义
台湾自由化、民主化改革的落实,是在李登辉主政的1990年代展开。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是台湾终结非常体制,推动进一步政治改革的关键。不过,在终止动员戡乱体制后,随即引爆的「独台会事件」,再次凸显「言论叛乱罪」的问题。在改革的要求下,「惩治叛乱条例」旋即废止,次年,「刑法」100条修正,解决了「言论叛乱罪」的问题,也终结了「白色恐怖」,基本上完成自由化改革。
至于民主化的改革,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的选举在1991年、1992年先后举行,完成国会全面改选,这是民主化的第一阶段。而后再透过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赋予地方自治的宪法基础,使得地方自治的法制化得以在1994年开始展开。而1996年的总统直选,更是人民可以透过选举,直接决定国家执政者的最后一哩路。1997年「自由之家」进行的1996年评比中,台湾也开始名列自由国家之林。
前述自由化、民主化改革成效可观,但是对于过去侵害人权事件的反省、平反,甚至追究责任,进行转型正义的推动,则是另一个问题。
李登辉总统任内,从228事件著手,回应民间的要求,进行228事件的调查。在调查报告出炉之后,李总统代表政府表达道歉之意,同时成立228事件纪念基金会,在制度上提供补偿的管道。继228事件之后,白色恐怖的平反运动也在民间的压力之下展开,国民党当局再次透过立法的手段,进行白色恐怖的补偿。
前述这些补偿作业,基本上都伴随一定程度的真相调查,但是档案无法全面公开,使得真相的探究面临相当大的困难,而进一步的责任追究,则更为艰难。整体而言,在李登辉总统时期,对受难者以及家属有一定程度金钱上的抚慰,后来在陈水扁总统时代,再有形式上回复名誉的措施。
但是,探究这些人之所以受害,而试图进一步追究加害者,甚至探究主要政治负责人的政治责任,则遭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228事件的部分,虽然228事件纪念基金会在2006年完成了责任归属报告,也曾报请行政院备查,但是不仅在制度上并没有取得与之前行政院228事件调查报告的地位,成为官方正式的报告,而且在民间也有非常多不同的声音。因此,对台湾而言,民主化改革之后所剩余的历史待解问题中,最重要之一,无疑就是对过去被强人威权统治时期侵害人权的平反,与历史责任的探究。如此,才能避免历史的重演,使台湾的自由民主更加深化。这也是蔡英文总统宣示要推动转型正义,重要的历史意义。
注:本篇是根据笔者过去研究「中华民国宪法」及战后台湾政治发展的相关论文,整理、增删而成。如读者有兴趣进一步了解,可参考:〈蒋经国与台湾政治发展的历史再评价:以解严为中心的探讨〉,《台湾风物》60:4,2012年12月;〈战后台湾非常体制的形成问题〉,《许志雄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立宪国家之课题与挑战》,台北:元照,2013;薛化元、杨秀菁、苏瑞锵,《战后台湾人权发展史》,板桥:稻乡,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