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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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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无身后忧 解析两岸遗嘱案例◆文/何叔㛤(公证人)

王女士与先生从福建来台探望嫁到台湾的女儿,因染疫缘故,无法立即返回。王女士染疫后身体状况不佳,需要女儿多方照顾,深感预先安排晚年生活的重要性。在办理完意定监护契约后与女儿商量,在台湾期间,到公证处所办理遗嘱,将部分在大陆地区的房产给女儿继承。王女士该如何办理?

预立遗嘱好处多 保有处分财产弹性

华人传统观念相当忌讳写遗嘱,父母担心子女只想钱、分家产,即使是税捐的规划,子女也会担心提出后父母认为自己不孝,影响双方关系与亲情。

事实上,预立遗嘱的好处相当多。遗嘱人在世时,财产仍为自己所有,除可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包含出租、出售、赠与、买卖均不受限制)外,遗嘱人也可视况随时更改遗嘱,将前面做的遗嘱撤回或变更,前后遗嘱不一致时,后遗嘱有效。甚至遗嘱人发现不动产景气佳,想出售后将款项用在自己身上,均可随时处理遗嘱中提到的财产。等到遗嘱人过世时,遗嘱开始生效,继承人再依遗嘱办理继承。

5种遗嘱形式 口授遗嘱较危殆有可能失效

依照台湾《民法》规定,遗嘱分成「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5种。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办理遗嘱时,才会办理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就像电视上演的,遗嘱人躺在病床上,指定2名以上见证人,叙述遗嘱意旨,见证人中的一人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同行签名。或者是录音方式,由遗嘱人指定2名以上见证人,口述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口述遗嘱为真正以及见证人姓名,将录音带当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然后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同行签名。

口授遗嘱主要用在特殊危急情形,程序不像其他遗嘱的程序一样完整,所以遗嘱人死亡后3个月内,由见证人之一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亲属会议认定遗嘱的真伪,如果对于亲属会议认定有异议时,可请求法院判定。这种遗嘱的地位比较危怠不安,所以法律也规定一旦遗嘱人可以用别种方式办理遗嘱时,口授遗嘱就失效了。

办理公证或代笔遗嘱 须有见证人

公证遗嘱须由公证人亲自办理,遗嘱人指定2名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再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自书遗嘱,就是由遗嘱人从头到尾亲自书写全文,签名加上年、月、日。重点是一定要亲自书写全文加上签名,不能用打字方式替代,也不能只盖印章。所以办理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必须要认识字且可以自己书写全文才行。自书遗嘱可提交公证事务所或法院公证处请求办理公证或认证,该文件会由公证处所永久保存。

代笔遗嘱须由遗嘱人指定3名以上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见证人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代笔遗嘱可提交公证事务所或法院公证处办理认证,认证文件会由公证处所永久保存。

目前有学说及实务见解认为代笔遗嘱与公证遗嘱规定的「笔记」,可以电脑打字作成,以因应资讯化社会需求。是否可以打字办理公证遗嘱或代笔遗嘱,互有见解。但可以确认的是,自书遗嘱目前必须自己书写全文。

办理公证遗嘱或代笔遗嘱,要另外找2位无财产跟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到场当见证人。遗嘱人需要携带身分及财产证明文件、户籍誊本,与见证人同时到场办理。

《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子女、孙子女等)、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都不能担任遗嘱的见证人。见证人要成年,心智正常,跟遗嘱人没有特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所以有的人会找朋友、邻里长担任见证人。

遗嘱执行人能贯彻遗嘱人意思    且过户省事迅速

遗嘱人以遗嘱分配遗产,各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可能会有多寡不均的情形。为贯彻遗嘱人的意思,依照《民法》规定,遗嘱人得以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并为执行上必要行为之职务,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之遗产,不得妨碍其职务之执行。所以,用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执行人一经办理遗嘱执行人登记,就能以遗嘱执行人身分,替全体继承人办理国税局遗产税申报完税程序,以及在地政事务所依照遗嘱内容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将来办理过户时,在地政事务所毋须全体继承人提供印鉴证明才能办理继承登记,且较能够贯彻遗嘱人的意思。

在台湾办遗嘱     须用台湾法律认可的方式办理

王女士是中国大陆公民身分,依照大陆《民法典》规定,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王女士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可指定遗嘱执行人。王女士在合法入境台湾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到公证人处办理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继承。

王女士选择在台湾办理遗嘱,考量她是大陆地区人士,只是短暂来台,参照中国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因此王女士办理遗嘱的方式可依照大陆《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因审判权及效力考量,王女士选择在台湾的公证处所办理遗嘱,同时必须用台湾的法律认可的方式办理遗嘱。

因应代笔人身分查核问题    可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办理

王女士可以选择使用自书遗嘱、代笔遗嘱、公证遗嘱3种类型办理,惟考量将来在大陆地区办理继承时,可能有代笔人身分查核问题,建议王女士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方式办理。如继承人有先前的大陆地区公民身分证号等资料,可一并写在遗嘱上,以供核对。同时建议王女士可指定女儿或其他方便到大陆地区办理继承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以便将来在大陆地区办理房产继承、领证等程序。

遗嘱办理完成后,公证人会发给遗嘱人正本,由遗嘱人自行保存或交付给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保管。须注意的是,此时遗嘱尚未生效,待将来继承发生时,遗嘱始生效。

遗嘱办完后 通常等继承发生才寄送副本

遗嘱办理完成时,因继承尚未发生,遗嘱还未生效,所以除非遗嘱人以言词或书状表明愿意将遗嘱公开,由公证人寄送副本给海基会者外,公证人原则上在遗嘱人死亡前不会将办理完成的遗嘱副本直接寄送给海基会。

如继承人(王女士的女儿)或利害关系人(例如遗嘱执行人、王女士的其他继承人)提出王女士已死亡的证明文件,公证处所会将上述遗嘱公(认)证书的副本寄送海基会,再由海基会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公函寄送到福建省公证协会,供比对核验。倘大陆相关机关(部门)要求该公(认)证书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则王女士女儿或利害关系人须先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福建省公证协会完成验证。

一般而言,公(认)证书副本自公证处所寄发时起算,大约一个月左右会寄达大陆地区,如果想查询副本已否寄往大陆使用地区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公证协会,可以上海基会的「民众查询文书验证申办进度系统」(https://sefapplyap.sef.org.tw)查询。

继承时应依照大陆地区法律办理

王女士往生后,女儿要持遗嘱办理继承时,参照中国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王女士要分配的遗产是大陆地区的房产,应适用大陆法律相关规定办理继承。王女士的女儿除了要请公证处所寄送副本至海基会外,王女士的女儿还需要提出亲属关系证明、王女士与先生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文件。如果王女士的女儿无法亲自至大陆办理,则须提出经公(认)证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遗嘱正本、相关文件、委托书等,至大陆地区办理,如大陆相关单位要求该公(认)证书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则亦须依前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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