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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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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定夫妻财产制 解析财产归属与分配◆文/陈璧秋(律师)

家住台中的阿明与湖南女孩阿丽,北漂至北京这座大城市相识相知,经过多年爱情长跑,决定携手共组家庭。阿明思量著婚后不仅双方身分改变,夫妻相互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间,发生的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也将随著婚后适用「夫妻财产制」规定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尤其他们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可能分散在大陆及台湾,因两岸法制规定不同,究竟如何适用,关系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及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债务的承担,甚至日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为了解两岸夫妻财产制相关规定,阿明特地请教海基会义务律师。

财产在哪即适用那里的法律

听完阿明的问题后,律师开宗明义告知阿明,「财产在哪即适用那里的法律」,因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4 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考量两岸婚姻夫妻的财产可能位于大陆及台湾,纵使当事人在大陆结婚,但在台湾的财产,因与财产所在地关系密切,应适用台湾的法律。因此,阿明与阿丽结婚后的夫妻财产制,依照财产所在地来确认应适用的法律,也就是在大陆的财产,适用大陆法律;在台湾的财产,则适用台湾法律。

阿明夫妻财产制—大陆篇

阿明夫妻婚后打算先留在北京打拼,他们的夫妻财产该如何约定?律师说明,根据大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对于结婚后夫妻财产,除另以书面约定外(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其区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财产

图片一.png

(二)债务

为避免夫妻双方婚后就债务处理产生磨擦,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图片二.png

阿明夫妻财产制—台湾篇

阿明计划夫妻俩在北京打拼几年后,再回老家台中生活,台湾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为何?律师说明,依台湾《民法》规定,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当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的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有。亦即,除阿明夫妻于婚前或婚后以书面约定采用其他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外,其夫妻财产即适用法定财产制,相关内容如下:

图片三.png

台湾「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特色

保护经济弱势一方

现行「法定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定财产制」设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其目的在保护婚姻中经济弱势的一方,并彰显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子女的付出及贡献。例如,丈夫在外经营企业有成,收入颇丰;妻子婚后为让丈夫无后顾之忧,辞去工作在家当一名全职主妇,操持家务、教养子女,婚后因无收入,财产甚微,离婚或其他原因导致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基于对家庭的付出与贡献,经济弱势的一方得就夫妻「婚后财产」差额请求分配,以具最低限度的保障。

剩余财产分配强调公平

在部分个案中,若将夫妻剩余财产差额采取平均分配反而有失公平,例如,一方不务正业、好赌或浪费成性,或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未共同生活,或一方未对家庭任何照顾等,经法院审酌认为「显失公平」时,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为避免法院对具体个案的认定标准不一,法院审判时,依法应审酌「夫妻之一方对于婚姻生活无贡献或协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及「应综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之家事劳动、子女照顾养育、对家庭付出之整体协力状况、共同生活及分居时间之久暂、婚后财产取得时间、双方之经济能力等因素」等具体客观事由,以认定是否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恶意隐匿、移转财产可追加计算

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隐匿、移转财产,影响他方分配剩余财产差额,法律明定,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而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5年内处分其婚后财产者,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视为现存的婚后财产。

此外,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就其婚后财产所为行为,有害及他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者,他方得声请法院撤销。另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的差额时起2年内行使;若夫妻一方就剩余财产有所隐匿,而他方「知悉」在后已罹于2年时效时,为使双方权益不因此失衡,延长其时效期间,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算5年。

大陆对离婚弱势的一方也会补偿

大陆的法定财产制,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台湾「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规定,但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事劳动、子女照顾养育及对家庭付出的整体协力状况也会考量,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者,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对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有上述行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听完海基会律师详细解说后,阿明对两岸法定夫妻财产制有了充分了解,更明白如何约定夫妻的财产归属与分配及债务处理方式,阿明相信双方对夫妻财产有充分的信任,有助于婚姻的经营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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