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离婚判决 如何在台湾办理离婚登记◆文/赵之敏(公证人)
- 更新日期:112-08-15
两岸人民互结连理,相亲相爱永结同心者众,但劳燕分飞彼此怨怼者,亦不在少数,跨境婚姻,法制不同,在离婚上,也需要较多劳费。
陆籍贾小姐与台籍陈先生结婚后住在中国大陆,双方常有争吵,贾小姐因此提出离婚要求,但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于是贾小姐在大陆人民法院直接对陈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开庭后,法院作成了离婚判决,请问陈先生要如何在台湾恢复单身?
夫妻任一方得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是台湾人民,另一方是大陆人民,双方结婚后经常居住地是中国大陆,因此大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也就是夫妻任一方在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大陆人民法院原则上会受理。
和台湾相同,大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程序,调解不成时,法院才会加以判决。
倘经大陆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成立者,依法务部83年12月22日函释:「大陆地区之『裁判内之调解离婚』与我民法所定两愿离婚虽尚有出入,惟二者皆系本于当事人协议而为之,从而,似得类推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两岸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之规定」,内政部83年12月30日台内户字第8305515号函则表示:「单方提凭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查)证之大陆地区公证书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离婚登记一案,可由单方申请离婚登记,以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由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为离婚日期。」
实务上,民众为办理在台离婚登记需要,经大陆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者,可凭大陆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发予离婚两造之送达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向大陆当地有办理「涉台事务」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任一户政事务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大陆放宽准予离婚事由
中国大陆民法典(2020年公布、2021年施行)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放宽准予离婚事由,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法院都可以准予离婚。
中国大陆离婚判决后 先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
本案例中,如果调解不成,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陈先生也不想上诉,只想回台湾完成离婚登记,那么陈先生的大陆离婚判决需经过台湾法院的裁定认可,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第1项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
原则上,台湾法院的裁定认可,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大陆地区作成的确定民事判决;
2.判决不违背台湾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符合互惠原则;
4.符合程序保障;
5.民事判决应经过台湾海基会的验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大陆诉讼程序欠缺对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例如仅有一造辩论就作成的判决,台湾法院可能会不予认可。
台湾法院裁定认可 方能办理离婚登记
本案例中,陈先生取得大陆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双方都不上诉、判决确定后,陈先生可持离婚判决书及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等文件至中国大陆有办理「涉台事务」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判决书公证书及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公证书,向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以证明大陆离婚判决书及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的真正;其后向台湾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声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台湾法院审酌上述情形后,如作成认可裁定,陈先生就可持裁定书、裁定确定证明书及经海基会验证之离婚判决书公证书与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公证书,到台湾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夫妻婚后要适应彼此文化、观念等差异,尤其涉及两岸婚姻的经营更为不易,本案例中,陈先生和贾小姐在完成离婚程序后,顺利恢复单身,迈向人生的新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