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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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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收养案例分析(上)◆文/陈美琳(公证人)

两岸婚姻经营不易,不论生活和价值观都不尽相同,如夫妻俩都渴望生养孩子,却无法如愿时,可考虑跨境收养,不过,两岸法制大不同,须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台籍李先生(50岁)离婚后前往中国大陆经商,与陆籍江苏省张小姐(35岁)情投意合,决定再婚。双方共同在上海经营贸易公司,名下有股权、存款、房地产,健康无虞,也无任何刑事犯罪纪录。夫妻俩婚后数年不孕,欲收养张小姐的侄子(10岁)为养子,但李先生与台湾前妻育有一女,居住于美国,夫妻俩能否收养张小姐的侄子?该如何办理两岸收养手续?

两岸收养关系之成立 须同时符合两岸规定

血缘不是唯一,有爱就是一家人,收养人收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子女为子女,法律上视同亲生子女,成立法律上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亲属间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亲生子女相同。养子女与原生家庭一切权利义务,包括亲权、继承权、抚养权等均停止。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 1993 年通过「海牙有关国际收养之儿童保护及合作公约」,形成保障养子女利益之普世价值。因收养将形成法律上身份、抚养及继承关系,各国通常采取高度管制的国家介入监督主义,台湾《民法》第1079条第1项规定,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亦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6条规定,收养之成立及终止,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设籍地区之规定;收养之效力,依收养者设籍地区之规定。因此,台湾人民收养中国大陆人民,收养之成立及终止应依台湾《民法》与中国大陆《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养之效力,则依台湾《民法》规定。

中国大陆《民法典》 强化被收养人利益保护

中国大陆于1991年颁布《收养法》单行法,1998年修正,2020年5月28日颁布《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大陆《民法典》实施的同时,废止《收养法》单行法,有关收养之规定并入中国大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中国大陆《民法典》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将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岁的限制,修改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第1093条);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将收养人需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1098条第1项);另强化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增加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纪录(第1098条第4项)。

中国大陆收养之效立及解除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1105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第1111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民法典》第1114条);若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或成年养子女也可以与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1115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民法典》第1116条)。

本案例在中国大陆办理收养之程序

(一)符合中国大陆收养之规定

李先生与张小姐夫妻俩欲共同收养张小姐的侄子,此属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之限制,也不受异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张小姐的侄子)之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夫妻俩除须符合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98条各款规定外,因张小姐的侄子已10岁,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始得向中国大陆主管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人须提供具扶养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大陆主管收养的民政机关通常会要求李先生与张小姐夫妻俩提供薪资证明、房产证明、国税局出具的综合所得税所得清单、全国财产总归户清单等足资证明收养人有抚养、保护被收养人之财力证明,以及夫妻俩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之宣誓书(检附全户户籍誊本)、健康证明(健检报告)、无犯罪纪录证明(良民证)等文件。

(三)台湾办理公(认)证书之程序

相关证明文件如系台湾制作的文书,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李先生或张小姐应先向台湾各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认)证书,并叙明中国大陆使用地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经台湾公证人向发证机关逐一查证核实后予以公(认)证,将公(认)证书正本交李先生或张小姐持往中国大陆使用。台湾公证人同时将公(认)证书副本函寄海基会,由海基会依上述协议以公函寄送李先生与张小姐指定之中国大陆使用地区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公证协会,以供该公证协会查验。

中国大陆主管收养之民政机关如要求上述公(认)证书正本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则李先生或张小姐须将公(认)证书正本送交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后,再向中国大陆主管收养之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四)向中国大陆民政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李先生与张小姐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民政部门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收养之法定条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对符合收养之法定条件者,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否准登记,并需向其说明理由,且应留下相关书面证据,以供其日后可能对准许或否准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完成收养登记后,李先生和张小姐与其侄子间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双方成立拟制之父母子女关系,张小姐的侄子与其本生父母间之亲子关系消灭,李先生与张小姐及其侄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国大陆《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规定,侄子可随李先生或张小姐之姓氏,或经协商,亦可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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