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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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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继承权公证实务◆文/赵之敏《交流杂志111年8月号第184期(历史资料)》

陈先生在中国大陆工作多年,某日出差洽公,不幸车祸过世。陈先生的父母尚在人世,陈太太及1个已成年的儿子陈小明居住台湾。陈先生结婚前曾在中国大陆购有房产A屋一间,死亡时A屋仍在陈先生名下,其父母不打算继承遗产,陈先生的家属该如何办理继承大陆地区财产事宜?

死亡证明书须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

遭逢不幸,陈先生的家人亲自赴陆处理,可寻求海基会及当地台办或台商协会协助,待领取遗体、火化等丧葬事宜完成后,备齐火化证明及死亡证明书等文件返台。其中,死亡证明书应先经过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证明文书的真正性后,再返台办理除户登记。

陈先生的家人到有处理涉台事务的公证处办理死亡证明书公证、领取公证书正本,并告知将持往台湾使用,公证处会将公证书副本经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海基会,回台后再持公证书正本等文件前往海基会申请文书验证,完成验证证明,再向户政事务所办理除户登记。

 两岸法定继承人顺位大不同

谁是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谁可以继承在中国大陆的财产?

依照台湾民法规定,陈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及子女,也就是陈太太和陈小明,如果没有特别情形,陈爸爸和陈妈妈没有继承权。但依照中国大陆民法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及父母,又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陈先生的不动产在中国大陆,依照其法律,陈先生父母、陈太太及陈小明,4人都是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陈先生在陆遗产。

继承中国大陆遗产应办理之公(认)证书

上述文件准备齐全后,全体继承人可到台湾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处签署以下文件。要注意的是,各地公证人事务所与公证处做法不完全相同,有些会请当事人自行准备文件,以文书签名认证方式办理,有些会为当事人制作文书,以做成公证书的方式办理。

以上文书主要用来证明被继承人陈先生已经死亡的事实,并确认其父母、陈太太及陈小明具备继承人的身分资格,继承人还要表明是否都愿意继承财产,没有特别声明放弃,原则上都要继承。

抛弃继承两岸差异大

再就继承遗产,如果继承人决定不继承遗产,例如陈先生父母决定放弃继承A屋,需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放弃继承声明。须注意台湾抛弃继承是全面抛弃对于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权利,需在知悉可以继承时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声请备查。中国大陆放弃财产声明,则是针对具体个别的财产,在放弃书中应该写清楚要放弃的财产资料,放弃A不动产的权利,不代表同时也会放弃B不动产的权利。

如果陈先生的父母要抛弃A屋的继承权,让陈太太和陈小明共同继承A屋,就要分别签署放弃书。实务上要求放弃书外,全体继承人共同签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内容完整交代财产由何人继承、何人放弃。

财产继承人确定后,如果继承人不想亲自赴陆办理继承相关事项,委托他人代办时,需要签署公证授权书,代理人(受托人)才能代为办理。基本上,不亲自赴陆处理的继承人,建议签署公证授权书。

陈太太和陈小明依上述流程图办妥相关公(认)证书后,海基会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使用地区之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陈太太须先跟中国大陆相关单位确认,上述公(认)证书正本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同时须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使用地之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申请核验,确认正本与副本对照相符,无伪造变造情形,其后台湾的公(认)证文书才会被陆方机关、人员采认。这是查核文书真伪十分慎重的程序,用于办理继承之文件,均须依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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