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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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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之意义及影响◆文/张弘远(致理科技大学国贸系副教授)《交流杂志110年10月号第179期(历史资料)》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梁姓男子收到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破产裁定书,成为中国大陆首例裁定生效之个人破产案件。梁男于2018年以生产蓝芽耳机进行创业,但受到疫情影响而欠缺稳定客源,逐渐积欠债务,最终其债务总额约为人民币75万元,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梁男在2021年3月10日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法院则依照破产条例规定,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债务利息,并进行重整计划协商,按照法院裁定的结果,梁男需在3年内偿还借款本金,但免付所有利息。

落实「有限责任制」精神

梁姓男子之所以能够藉助法律保护来脱离债务压力,主要是因为在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实,深圳在1993年就率先提出企业破产条例(中国大陆则是在2007年实施《企业破产法》),但对于个人破产则并未制订法律规范,因而个人债务处理常会出现终身追债的情况,屡屡导致法律纠纷。此外,中国大陆企业融资活动主要采取抵押担保作法,也接受亲属连带担保,因此,常有企业经营失败进而导致管理者个人或亲属因担保责任而面临债务压力。

这个制度缺陷导致「道德风险」,许多企业金融借贷会要求借贷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若企业破产则债权人仍可以个人财产为目标而持续进行债务追索。不过,为避免《破产条例》遭到滥用,作为避债、逃债的管道,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要件以「诚信守信」原则,例如债务人需如实申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之财产或权益。

深圳作为创新城市,其经济活力与创新氛围堪称全中国大陆最具潜力的市场,因此也吸引许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参与,相关厂商借贷资金时往往会面临抵押不足的情况,因而需要使用个人财务担保来进行抵押,若遭遇经济衰退或经营不善,当企业面临破产,个人还要承担债务而被债务人声索,以致于有限责任制的精神无法具体落实。故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通过,对企业债务清偿与个人债务负担做出了规范,让个人生存权能够得到制度救济。

主要内容与执法机制

中国大陆在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之后,深圳市的立法作为成为特区经济的重要支持,例如当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破产法》、《劳动合同条例》等规范,都是后来深圳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制度因素。而在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之后,深圳市人大的法治创新更得到中共中央的支持,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这种「变通权」的背后意义,便是以强化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治理为前提,强化推动市场化改革,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个人破产条例》在这样的背景中出台。

条例规定,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3年之个人,若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可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该条例是中国大陆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之法律规定,也是深圳特区运用先行先试的优势展开的立法创新,主要解决个人破产的欠缺法令规定而制订;一方面则是希望藉助厘清个人破产之权利与义务,保护经营者并优化营运环境。

破产者不得买车、打高尔夫球

在《个人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第23条则规定债务人因破产而受限之消费行为,不得乘坐一定等级以上之交通工具,且不得到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与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亦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也不得修建房屋、租赁高级场所办公或购买高额保费之理财产品等。为了保障基本生活与权益,债务人除专属之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不得拥有20万元之上之豁免财产。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等3个部分,个人除保留法律允许的豁免财产以外,要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符合条件的债务人需经过3年考察期之后,才有机会免除剩余债务之清偿责任,且3年之后若经查使用欺诈方式免除偿债义务,法院仍可撤销债务豁免之裁定。

目前在深圳居住且有3年社保居民约为600万人,深圳市破产法庭在2019年审理之案件数为1320件,倘若个人破产案件也交由法院审理,则会出现大量诉讼负担,行政执行的成本也会增加,因此《个人破产条例》也另外设立破产事务管理署来处理破产管理、信息登记与公开、破产协调与咨询服务等,以缓解法院工作压力。

再者,3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破茧」也正式上线,这套系统将法院、破产管理部门、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参与者等带入线上交流,透过资讯系统协助破产流程的公开化,降低申办过程的成本。这套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信息共享,公开破产案件的司法信息及债务人的事务信息,以此让社会与债权人能够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破产法与经济周期高度关联

《个人破产条例》的通过意味著个人在民法上受到更多保护,个人权益不因无法清偿债权而被剥夺,即便陷入债务困境,仍能藉助法律而保全基本生存权益。类似法案多因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个人借贷消费行为增加,政府为了因应个人债务纠纷处理而研议立法,一方面提供破产人之权益救济,另外一方面也维持社会企业经营与创业的意愿。以台湾为例,台湾的破产法是在1935年制订,法人与自然人都可根据本法进行声请宣告破产,不过个人破产的裁定门槛较高,2006年出现信用卡债风暴后,政府另针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卡债处理问题,于2008年制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这是一种类似个人破产法的特别条例,主要运用于信用卡债的协商与清偿。

日本的破产法则是订立于1922年,主要模仿德国的破产法而制订,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程序相对繁琐,且申请的法律费用也较高,当日本出现泡沫经济破灭之后,重修《破产法》以符合现实需要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因此在2004年全面修法,新法特别重视保护债务人的经济重振机会,强调《民事再生法》的经济理念以及对于个人再生的保护促进。

由此可见,《个人破产条例》的通过常与经济周期有著高度关联,经济快速成长,个人消费与内需经济之间的联动成为一国经济成长的主要模式,若因景气衰退而导致企业营运困难或个人债务过高而不得不宣告破产,究竟应以公平为原则来保全债权人权益,还是兼顾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处理方式?经过时间发展,各国法界对此已经有了共识,多数朝向兼顾债务人基本权益的方向进行修法。过往中国大陆仅颁布《企业破产法》,无法有效保护债务人基本权益,在经济景气萧条时,往往会出现因债而生的社会事件,深圳市此时推出《个人破产条例》与设置相关执行之行政机制,对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整体经济可能带来的个人消费或投资效益,成为当前大陆高度关注的议题。

不可讳言,中国大陆施行《个人破产条例》是法制建设的进步表征,但其后续仍有许多有待克服的问题。例如中国大陆法界认为,类似破产事件之管辖权如涉及其他地区,他省市之司法和行政机关若不同意深圳法院对债务人权益之裁判见解,是否仍能依国家法律对破产人进行追偿?而父债子偿的社会观念根深蒂固,一旦债权人不接受裁决意见而欲追讨个人正义,是否可能衍生出更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要一段时间磨合,才能找到最佳的施行方式。

破产法背后 呼应「共同富裕」政策

《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通过与执行,虽然是深圳市人大的法制创新作为,但选择以破产作为立法创新的对象,背后则有著呼应中共当前政治主张的设想,在追求「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对于投入经济创新或企业创业的个人而言,面对失败的风险,如何确保个人与亲属不受债务声索的压力而能维持基本生存,这是一个进步社会的文明体现,而透过《个人破产条例》的落实,更能累积失败经验以获得创业成功的机会,维持社会创新的积极性,而这或许也是深圳市通过本法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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