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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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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邱进益谈两岸和平协议问题 文/黄国梁《交流杂志97年10月号第101期(历史资料)》

前海基会秘书长邱进益先生于今年七月在大陆杭州举办的「两岸关系论坛」中,提出了两岸不论是官方或民间迄今以来第一份「和平协议」的草案,引起了各方瞩目,特别是中国大陆学者的重视。本刊因此特别访问了邱进益先生,就他提出的草案内容进行阐述,并且同时对提出这份草案的思维背景,细腻而完整地叙明,做为两岸关系发展历程上一个重要的纪录。
  两岸官方或学界都分别提出过签署和平协议或建立和平架构的概念与构想,但从未有人试图真正提出一份草案,邱进益所提的堪称是第一份两岸「中程协议」。他谦称是抛砖引玉,请各方建议充实。
  对于今年我在杭州提出的这份「和平协议」草案,我想分成两部分来说,一谈为什么会有这个东西,也就是我的心路历程,二谈这个东西是什么,想法是什么。
  第一,坦白讲,我是和平主义者,反对战争,这也是为什么年轻时我会投身外交事业的背景。同时,后冷战时代对抗已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两岸绝对没有理由采取战争的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这是基本概念,是我要鼓吹的,我希望大家都能认同,如果两岸都能认同,两岸就可以祈求和平了。
  第二,我看到二次战后有四个所谓分裂的国家,台湾和大陆、南北韩、南北越、东西德四个,其中越南在一九七五年用战争的手段统一了,越战死伤无数,更不用讲长期战争对越南百姓的煎熬、灾难。而东西德呢,和平统一了,尽管东西德的时空背景与台湾、大陆,不能相比,但我很清楚,如果目标最终是走向统一,我希望能采取东西德的精神,换句话说,要统一就要走向「和平统一」。

德国是分裂国家中唯一一个和平统一成功的例子

  我在一九七四到七六年曾在德国工作两年多,那时我亲眼目睹两德之间关系如何逐渐拉近。两德统一有其国际的因素,但不管如何,东德与西德在一九七二年签署了「基础条约」,从这个基础条约出发,短短七、八年的功夫,两德就签署了一百七十多个协定,包括经济、文化、环保、农业各方面。换句话说,把两德的距离与意识形态逐渐拉近,以后的发展是,两德合组了奥运代表团,而且两德都同意参加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一直到一九九○年柏林围墙倒塌,自然就统一了。
  这四个分裂国家中,德国是唯一一个和平统一成功的例子,我认为应采取两德和谐的精神处理两岸关系。一九七二年的基础条约产生很巨大的影响,因此我认为海峡两岸也应订定类似基础条约这样的东西,称之为「和平协议」或「终止敌对的协议」。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在师范大学的一个两岸关系论坛上,我以总统府副秘书长的身分应邀参加,当时我提出完全是以个人身分、研究两岸关系人士的身分,提出两岸应签定和平协议。记得我当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两岸签署和平协议,一个是利用台湾的经验与财力协助大陆发展几件东西,包括浦东计划与长江三峡的计划,以及东北图们江的开发计画,当时就是表达台湾的善意,尽可能提供经验财力协助大陆这几项计划。第三就是呼吁台湾成立一个类似美国的和平团的机构,大量向大陆选送各样的人才,文化的、教师、医生、护士,都可以去做,使两岸有比较和平的环境。
  这样的提议当然在台湾引起了轰动,大陆方面也加以研究,但是很不幸的,大约在三个月以后,那时候的中共国家主席杨尚昆,同时也是大陆对台工作小组组长,在接见泰国华侨团的时候,公开宣布两岸签署和平协议不可行,因为那是国跟国的关系,这个政策宣示一拍板之后,大陆也没有人再敢提了。一直到今年七月杭州举办两岸论坛,主题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这是第一次有两岸论坛把和平合作、和平发展当做主题。

两岸「和平协议」提出的思考方向与背景
 
  「和平发展」是胡锦涛拍板的政策,我觉得这是一个相当好的机会,经过思考,我就草拟了这份和平协议草案。另一个考量是,因为胡锦涛的任期还有四年,这四年跟我们新政府马英九总统的任期很契合,既然胡锦涛已决定要和平发展,我们是否也应呼应一下?呼应他的主张与政策。而想到如何呼应时,就自然想到和平发展有没有一个架构?这也同时是回应美国一些学者主张两岸应订定中程协议的主张。
  因此,两岸和平发展应该有一个架构,而这个架构应该像是美国部分学者所说的中程协议。这就是我提出和平合作协议,思考的方向与背景。
  要提出这样的东西很不容易,要考虑到很多方面,因为两岸还有很多政治图腾没有办法突破,因此我这样的和平协议,就以中性的字样与语态来表达,希望双方都可以接受。
  第二,草案的内容分为前言与条文两个部分,这是一般条约的形式。
  我使用的名词非常中性,协议名称就叫「台湾海峡两岸和平合作协议」,不是「台湾当局对大陆当局」,不是「中华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不是「台湾对大陆」,就叫「台湾海峡两岸」,这是中性的用语。前言共分三段,第一段叙述历史的事实,说明为什么会有台湾海峡两岸,就是「中国大陆与台湾因为台湾海峡而分隔为两岸,而两岸的人民本是同文同种,渊自中华民族」。
  这一段文字是呼应马英九总统的主张,现在大陆方面也可以接受。但两岸「政治上却分隔了百年」,为什么?因为「前五十年满清政府腐败,将台湾割让给日本,致使台湾人民受异族统治,备受煎熬」,这就是台湾的历史,这不是台湾的错,要有所了解。「后五十年是因国共内战,国民党政府失败,自大陆撤至台湾,两岸人民自此分别由不同的政权统治,以迄于今」。这是历史的事实,也说明为什么两岸还不能统一的原因。这里还点出了,两岸是由「不同的政权」分别统治,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有两个政权,不管你是两个国家或两个人民,怎么样生活,但两个政权是存在的。如果不能承认这个政权,如何签这个协议?这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两岸由不同政权分别统治,既是历史事实,也点出问题症结所在。
  第二段,「大陆与台湾,自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言,其关系本属密不可分。加以连年来之经济交流、人民互访,其关系更形绵密而至互倚互存,合则两利、分则两败之境地」。「际此全球追求和平合作,以替代冲突与对抗之时,两岸断无再坚持敌对,走向战争以致祸延子孙之理」,说的就是和平的精神,「是故,和平合作,自应成为两岸当局与人民共同追求之目标」。这里,我认为和平合作不只是两岸当局应追求的目标,也是两岸人民应共同追求的目标。

「协议」落实马总统的大陆政策

  第三段,我是用文字落实了马英九总统的政策,「鉴此,大陆当局坚定承诺,两岸关系未来之发展,所倚仗者为和平手段而非武力」。这是有意涵的,在文字的用词上不是很强烈,但只要对方坚定地承诺,用的是和平手段,不是武力,换句话说,「不武」就是基本条件。
  因为大陆承诺不武了,所以「台湾当局亦相对坚定承诺,在维持两岸和平之形势下,绝不从事任何分离之行动」。这一点大陆学者有意见,说「不从事任何分离之行动」指的是什么?我说,很简单,这就是「不独」,我对大陆学者说,如果你们觉得要写得很清楚,可以改成只要大陆承诺不使用武力,台湾即承诺不从事任何独立的行动。
  这里已经体现了马英九总统的「不武、不独」,但有一点不一样,就是马总统说「不统」,我认为「不统」似乎把话说死了,没有什么必要。因此我把它活性化,认为「两岸从此终止敌对,相互合作,和平携手,共同追求未来」。共同追求未来就意谓对未来的走向是开放的,也可以统一,也可以如何如何,就是共同追求未来。
  这三段文字,从历史事实到凸出目前两岸政权,说明合则两利、分则两败,再说到绝不能走向战争,一方不武,一方不独,然后共同走向未来。在逻辑上已算是满完整的了。
  条文的部分。第一条「大陆当局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撤除其针对台湾之各项飞弹部署,并由公正之第三者如新加坡加以检视」。这也是呼应马总统的诉求,要求对岸撤飞弹,才能谈和平协议。从军事观点看,虽然撤飞弹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大陆的飞弹可能不只是针对台湾,也可能是对日本等国,且撤走随时可以移回。但马英九已如此提出,不摆进去这段文字似乎不行。惟只要求撤除针对台湾的飞弹,其余如在东北等地针对其他国家的飞弹则并未要求撤除。而如何知道有撤除要有一个第三者检视,文字中纳入新加坡是因为新加坡的星光部队在台湾训练,新加坡提出的检视报告,应值得台湾信任。对此大陆学者认为,跑出一个第三国,似乎凸显了国与国的关系,我向对方回应,如果把新加坡视为大中华家族的成员,就无所谓了。除要求大陆撤飞弹外,还要求他不再举行各项针对性的军事演习,而台湾则从大陆撤飞弹的次年起,「不再举行年度汉光演习并检讨相应的军事设施,包括金马撤军并建立金厦和平实验区」。汉光演习也是针对性的,因此不再举行。而金马撤军与金厦和平实验区则是有助于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机制。
  第二条内容很有意思,「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合力维护其在各自统治下或有主权主张之中国领土主权并协力对抗第三方」。这主要是处理类似钓鱼台群岛、太平岛、西沙群岛等有其他国家也宣示主权的领土,两岸要协力对抗第三方,这是从大中国的概念底下出发,且维护主权是双方的责任。                                              
  前两条是军事范畴,第三至五条则是经济议题。第三条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大陆要与台湾谈判并签署台商投资大陆保障协定,以及更紧密经济合作协定,这是对台湾有好处的。第四条是台湾要在生效后一年之内与大陆完成三通的谈判并签署协议。不过由于三通已经在谈了,因此有可能在两岸谈成和平协议前就已先行完成。第五条则是规定双方要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谈判建立共同市场。本协议有效期间三十年,换句话说,两岸应在三十年的时间之内建立一个共同市场,这对台湾经济应有帮助。
  第六条也是富含深意的,条文内容是「本于主权共享之认知并为协助台湾扩大其国际参与,大陆当局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积极协助台湾初步以台澎金马区域名称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并协助其加入联合国辖下之各专门机构与组织」。

主权共享了,大陆就应可「振振有词」协助台湾扩大国际参与。

  什么是「主权共享」?因为我们所诉求的主权包括大陆,大陆诉求的主权包括台湾,但大陆既不统治台湾,台湾也不统治大陆,所以在一个中国的主权之下,就包括了大陆与台湾两个部分。没有台湾,大陆的主权诉求就不完整,而台湾虽小,但做为中国主权底下之一部分,就可要求与大陆共享中国的主权。主权共享了,大陆就应可「振振有词」协助台湾扩大国际参与。因此条文中就要求大陆在两年内协助台湾成为联合国观察员。这并不影响主权,因为观察员并不是正式会员,当然对台湾或许委屈,但这只是「初步」,当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后,各种资讯都可获取;加入各专门机构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航空组织、气象、海事等各机构后,都可相当程度地参与。坦白讲,台湾要加入联合国的各专门机构,没有中共点头是不可能的。所以虽然委屈一点,但第一步假如我们可以参与的话,我们的国际空间就豁然开朗。
  第七条也是关于外交,就是双方都同意外交休兵,在国际上携手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休兵」的名词或许有争议,文字可以再斟酌,意义就是双方不要再在国际上争斗了。
  接下的这一条很有意义,就是「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分别在台北及北京设立官方机构,其名称定为《北京常驻台北代表团》 (Perminent Mission of Beijing inTaipei)及《台北常驻北京代表团》(Perminent Missionof Taipei in Beijing),以后视情势发展,而再更名」。
  其实这是过去国统纲领里中程阶段要做的事情,而互设机构的名称,我所用的北京与台北都是地名,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中华民国代表团,否则那就是两个国家的关系,因此以客观中性的名词,用北京与台北表述;以后关系好了,也可以改用其他名字。就像美国驻台机构是AIT(美国在台协会),以现在美台关系,其实应该可以改名了。
  第九条就是凸显这个协议是一个中程协议,因此订出协议的有效期限是三十年。第十条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条款,规定协议「由双方合宪的领导人签署后,应经双方各自之民意机关予以批准」。但「台湾方面因情况特殊,并应经公民投票同意之」。因此,以中国国民党的领导人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签署是不行的。以这条款言,就是必须要由马英九与胡锦涛签署,不但是签署,还要依条约的程序,要送国会同意,国会要把关,因此各自送他们的人代会与我们的立法院同意。但我的设想是,还要经公民投票,因为这么大的事情,如果没有经公民投票是不可行的。
  有大陆学者表示这个程序问题可由台湾自己内部处理,不必写进条文,但我认为不可,我坚持要把这段写进去,对台湾的老百姓才有交代,同时也告诉大陆方面,这件事情一定非得经过二千三百万人民同意不可。
  第十一条就是按条约的格式,「协议于经完备于第十条所订之程序,并互换批准书后,隔日生效」。必须要有互换批准书的程序,就是要立法院同意且经公民投票通过后,再互换批准书才生效。
  「协议」整个架构包括军事互信、国际空间与经济前景。但大陆的学者认为这个协议草案太前卫,主张应先易后难,先经后政。但我认为,如果考虑双方在四年之内要有一个和平架构,时间已经不多了,双方如果要谈和平协议,起码为时两年,谈完之后还有许多程序要完成,双方要国会同意,还要投票,这可能要花掉一年,如此就已经三年了,生效之后还有彼此之间一年内、两年内要做的事情,那已经是四年以后的事,因此时间已不是很早,因此我建议应该可以开始进行。当然这草案只是初稿,各方可把它加以充实。

「台湾海峡两岸和平合作协议」草案  邱进益
  第一条 大陆当局承诺于本协议生效一年内,撤除其针对台湾之各项飞弹布署,并由公正之第三者如新加坡加以检视。此后亦不再举行针对性之大规模军事演习。台湾当局则于大陆飞弹撤除后,次年起即不再举行年度汉光演习并检讨其相应之军事设施。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合力维护其在各自统治下或有主权主张之中国领土主权并协力对抗第三国。
  第三条 大陆当局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与台湾当局谈判并签订台商投资大陆之保障协定以及更紧密经济合作协定。   
  第四条 台湾当局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年与大陆当局完成三通之谈判并签署协议。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谈判建立共同市场。
  第六条 本于主权共享之认知,并为协助台湾扩大其国际参与,大陆当局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积极协助台湾初步以台澎金马区域(Taiwan,Penhu,Kinmen&Matzu Area,简称TPKMA或Chinese Taipei)名称,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并协助其加入联合国辖下之各专门机关及组织。
  第七条 双方亦同意外交休兵,并在国际上共同携手合作,促进世界和平。
  第八条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分别在台北及北京设立官方机构,其名称定为「北京常驻台北代表团」(Permanent Mission of Beijing in Taipei)及「台北常驻北京代表团」(Permanent Mission of Taipei in Beijing),以后视情势发展,而再更名。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三十年。
  第十条 本协议由双方同意合宪之领导人签署后,应经双方各自之民意机关予以批准。台湾方面,因情况特殊,并应经公民投票同意之。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经完备于第十条所订之程序,并互换批准书后,隔日生效。〈本文刊于97年10月「交流」杂志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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