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两岸婚姻亲子问题─研习营提建言◆文/吴怡静《交流杂志104年2月号第139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自一九八七年政府开放两岸交流以来,因语言相通、文化相近,双方人民往来密切,两岸通婚数量也日趋增加。从海基会文书验证婚姻类数量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至二○一四年,总计高达四十一万七千多件,可见一斑。
修正法规放宽配套
政府为保障大陆配偶基本权益,多次修正在台居停留相关法规,放宽配套措施;另修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时间为六年、全面放宽工作权、取消遗产继承两百万元的限制、开放大陆配偶在大陆十六岁以下亲生子女来台探亲、居留及给予工作权等,已于二○○九年八月十四日施行。惟大陆配偶及相关移民团体多次陈情,希能比照外籍配偶制度,再缩短取得身分证之期间,政府为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权益,乃著手规划调整大陆配偶制度。
帮助第一线人员了解新制
为使政府各机关第一线办理大陆配偶相关业务人员,了解相关法令推动流程及针对跨境婚姻子女权益保障、两岸文书验证等事项,并双向探讨政策面、实务面之问题,以为日后政策研议推动之参考。
陆委会爰委托海基会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五日,在台中办理「大陆配偶制度及相关议题研习营」,广泛邀集各机关处理大陆配偶业务之人员,包含司法院、法务部、内政部户政司、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各地家事法院、移民署各地区服务站、专勤队、国境事务大队、各县市政府社会局、警察机关、失踪儿童少年资料管理中心等人员,多面向探讨两岸婚姻亲子之问题。
研习营重点议题
陆委会为落实大陆配偶与外籍配偶权益衡平政策,刻正推动「两岸条例」第十七条修正案,调整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年限为四至八年,并增订于申请定居时应具备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以尽速适应在台生活。
另司法院大法官第七一二号解释宣告「两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就有关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其配偶之大陆地区子女,法院不予认可部分,认与宪法第二十二条保障收养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不符,而失其效力。行政院据以提出两岸条例之修正草案。
同时,针对跨境婚姻,儿童遭大陆配偶带回大陆滞留不归之案件,因两岸法律制度不同,造成儿童权益保障不同以及台湾配偶无法维持亲子人伦关系。凡此,对于监护权调查、访视,社政主管机关应如何结合民间社福团体,保障儿童最大权益,有必要了解实务意见,以利作为后续政策研议推动之参考。
议程安排
为使学员对于上述重点议题能深入探讨,研习营安排由陆委会法政处叶宁处长简介大陆配偶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就大陆配偶旧制及调整修法新制之规定比较说明;海基会法律处张峰青副处长说明两岸文书查验证规范与实务;移民署何荣村副署长谈大陆配偶在台居停留及两岸社会交流相关法规之问题;另邀请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吴从周教授讲解两岸跨境婚姻纷争所衍生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相关问题,及儿童福利联盟文教基金会组长许庆玲以「台湾与大陆地区擅带离家失踪案件现况与收养之差异」为题报告,就学术研究及实务操作面说明,让与会人员有更深切的了解。
探讨陆配现制之优劣缺失
本活动亦安排分组讨论,议题包括:(一)两岸条例第十七条,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年限之修正草案相关问题;(二)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配偶前婚子女相关问题;(三)跨境婚姻子女权益保障问题。
在讨论过程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可参考外配制度,以配套方式缩短陆配取得身分证之年限;两岸收养制度不同,透过法官审理确认收养之真实性,可充分保障未成年被收养人之权益;对于亲属擅带子女前往大陆地区滞留不归部分,建议修改相关法令,使得未成年子女出境流程更为严谨,而且两岸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应共同合作协处此类案件。
本次研讨会并安排综合座谈,与会人员针对业务上息息相关之事项踊跃提问,均由陆委会、法务部、移民署、海基会主管人员当场回应,提供解答。 参加人员对于研习营成效均表肯定,藉研习座谈方式,让基层办理大陆配偶业务人员深入了解政府法令政策、各机关业务流程及提供相关建议,使得大陆配偶制度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