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海运商谈纪要
- 更新日期:109-07-24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与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经协商,就今年七月一日后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及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在船舶主桅杆,也暂不悬挂旗。
二、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祇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
三、在两地登记(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此外,在两地登记(注册)的商船增悬挂任何旗帜或变更上述旗帜,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 本商谈纪要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核可并换文确认,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谈纪要于五月廿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