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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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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附件「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具体安排」修正文件一

  • 更新日期:109-07-24

一○○年三月一日

四、证件查验

近海船员须持登轮作业证件或旅行证件领取当地查验证件;远洋船员须持海员证件。在双方商定的过渡期内,近海船员可持登轮作业证件或身分证件领取当地查验证件。

七、接驳船舶

双方同意船员接驳船舶须符合对客船等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并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可搭载非本船船员人数的证明文件。

双方同意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许可的海上客运船舶,可搭载持各自主管部门发给许可/旅行证件的船员,往返两岸直航港口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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