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修正文件五
- 更新日期:109-07-24
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修正文件五
民国102年8月12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换文方式确认
民国102年8月23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20052127号函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经双方磋商,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 客运承运人及班次
(一) 承运人
上海浦东与桃园和台北松山航线指定承运人数量由目前的每方四家增加为六家。
(二) 班次
- 自二○一三年八月起增加上海浦东与高雄间每方每周不超过六个往返航班;自二○一三年十二月起增加上海浦东与桃园间每方每周不超过十四个往返航班。
- 台北松山增加每方每周不超过七个往返航班,用于台北松山与天津、福州或上海浦东等三个航点间的航线。
- 总班次由每周六百一十六个往返航班增为每周六百七十个往返航班,每方每周增加二十七个往返航班。其中上海浦东由每方每周各三十一个往返航班增为每方每周五十一个往返航班,每方每周增加二十个往返航班;台北松山由每方每周四十二个往返航班增为每方每周四十九个往返航班,其中十四个往返航班用于上海虹桥。
二、 货运航点及班次
(一) 大陆方面新增天津、郑州、宁波三个货运定期航点,各航点每方每周不超过二个往返航班。
(二) 总班次由每周五十六个往返航班增为每周六十八个往返航班,每方每周增加六个往返航班。
(三) 大陆福州和厦门二个货运航点视为同一市场,两个航点班次合并,每方每周可在两个航点共安排不超过六个往返货运航班。郑州可作为与上海浦东、广州以外其它六个大陆货运航点的串飞点,但任一航点的串飞及直飞班次量之和不超过该航点的往返航班量,串飞的大陆航点间无业务载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