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唐会谈 ─ 第一次焦唐会谈 ─ 附录:第一次「焦唐会谈」焦副董事长第二次会议发言稿
- 更新日期:109-07-24
时间:八十三年二月二日
地点:北京
昨天与唐先生及邹先生就这次会谈的议题进行了大体讨论,获致了原则性共识,今天希望在这个基础上继续讨论,予以具体化。
一、关于两会会务方面
- 昨天我们已经就「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出境往来便利办法」达成最后原则共识,亦即两会商定人员入出境得相互给予代办、代持证之便利,处长或主任级以上得享有查验通关之便利,其随行之会务人员或经同意之同行人员亦得享有各项便利。当然,这以因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所定之事由,也就是会谈与事务协商为限。今天我们已将文本整理出来,希望能敲定文字。
- 关于如何积极协助洽办事项并予答复以及相关文书之用语问题,可交由工作商谈进一步讨论。
关于文书验证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范围,已原则同意扩大,其具体之种类,查证费用的结算,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亦可交由工作商谈进一步讨论。
二、关于事务协商方面
关于事务商所面临的困难,昨天已大致交换过意见,双方同意在事务协商中,回避敏感的政治问题,保留各说各话的弹性,今天我们希望本著这原则,谈谈各个症结点的解决方法。
- 关于非法入境人民之遗返
- 现在最主要问题,在于贵方接人时有困难,造成处理上的困扰,因此,我们愿意派船主动将偷渡客送回,这点希望获得肯认。
- 关于费用问题,因为数目不少,因此,我们希望谈谈如何来合理分配的问题,我们有一计算方法,也可以在工商谈中进一步谈。
- 关于遣返对象限于违反两方有关规定,以及至对方地区实地查核,均涉及到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希望加以回避。
- 关于劫机犯之遣返
- 有关两岸劫机犯由何方追诉处罚之问题,双方已经有共识,原则上得由航空器所属一方追诉处罚,但若干情况下,基于相互尊重或人道原则,可以拒绝遣返。
有关遣返应符合人道原则,双方已有共识,也落实在文字上,但关于己方人民不遣返及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双方虽有共识,却无法落实在文字上。 - 关于已方人民不遣返(在一般称为国民不引渡),我方已斟酌金门协议「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之用语而做符合双方立场之建议,希望唐先生再考量,贵方原建议住所地之观念,可能有敏感的问题,且有界定上之困难。因此,还是使用「己方人民」的用语,可以保留各说各话之弹性。
- 关于一事不再理之原则
为免一事两罚或一事两判,我方建议「受请求方之司法机关对同一或其他犯罪行为已进行司法程序者,得拒绝遣返。」这个条文一方面顾及我方在特殊情况对该当案件关系较为密切,例如劫机犯杀害台湾地区人民,在例外情况应予管辖之弹性,同时也可解决以往案件可否遣返之问题(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遣返)。 - 关于协议溯及生效问题
以往劫机犯是否遣返,我们认为不应明定,而由司法机关个案决定是否同意遣返,贵方则建议在协议中订明溯及条款,不过,这涉及到双重处罚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应就刑期或羁押期限之抵免有个适当的安排,这符合我方条例与贵方刑法之规定,希望唐先生慎重考虑。至于时间的规定仅能解决时限的问题,仍要视司法机关是否同意,而且也不能解决有关拒绝遣返的问题。 - 关于刑事犯准用之问题
劫机犯也是人犯之一种,就劫机犯所建立之遣返规范事实上可准用在一般人犯的遣返上,以求简便,昨天唐先生也提到劫机犯即是刑事犯,因此,我们也请唐先生考虑此一问题。
- 有关两岸劫机犯由何方追诉处罚之问题,双方已经有共识,原则上得由航空器所属一方追诉处罚,但若干情况下,基于相互尊重或人道原则,可以拒绝遣返。
- 关于渔事纠纷处理
关于渔事纠纷之处理,双方已建立「非暴力原则」之共识,目前差距比较大的地方,在于调处之方式与效力,贵方建议组成渔事纠纷协调机构「协商处理」,就调处结果「各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施行」。我们则认为各自成立调处机构「共同调处」,就调处结果「双方应予认可执行」,目前双方差距有缩短,我们希望能更接近,但是,我们也强调两会应站在共正立场调处纠纷,而不介入利害冲突个案,才能符合两会中介功能。
三、关于经济交流方面
有关台商在大陆投资保障之问题,唐先生已提到不排除由两会签订协议可能性,关于这一点,我们希望能具体谈一谈,其他有关工商界人士互访的问题,大陆产物品进口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在工作商谈中交谈中交意见。
四、关于文教科技交流
有关新闻媒体负责人来大陆访问及记者互访,我们希望能具谈一谈如何安排的问题。在两岸文化交流过程中,一些过度敏感的作法,例如名称的问题经常引起不快,我们也希望在此或工作商谈中表示一点意见,以供贵方参考。
五、结论
今天的会谈,我们希望把重点摆在事务商谈的观念沟通,希望能找到兼顾双方立场,并可实质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至于如何分组,看今天商谈的结果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