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两岸「文书验证」及「挂号函件」第二次会谈

  • 更新日期:109-08-03
时间
81-10-26~81-10-29
地点
香港
主谈人
许惠祐、周宁
主题

商谈两岸「文书验证」及「挂号函件」事宜

成果
因双方对「一个中国」认知不同,且大陆要求将其观点载入协议,故无结果。
协商概述

两岸间接挂号信函遗失之查询与补偿协商

  八十年十月廿九日,本会接受陆委会委托,代交通部处理两岸挂号信件查询、补偿及验证等事宜。十一月二十日,交通部邮政总局代表莅会,就委托本会处理两岸挂号函件之作业细节,再作说明并交换意见。八十一年元月七日,本会致函海协会,说明本会已接受委托,并拟与该会商谈。十六日,海协会函覆称,该会受有关部门委托,同意就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请本会函告商谈时间、地点与方式。本会旋即拟就规划报告,于二月十四日邀请!及邮政总局召开协调会。二月廿九日,海协会来函,同意并同「两岸文书查证问题」进行协商。

  三月廿二日,本会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偕同六名人员搭机前往北京,与海协会就「两岸挂号函件遗失之查询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在本次协商中,双方虽就「一个中国」原则、联系主体与联系方式等问题仍有歧见,惟就查询与补偿等技术问题,则达成若干共识。

  五月廿七日,本会与陆委会及邮政总局就三月份两岸协商时所提方案,再行协调并交换意见。六月廿四日,陆委会正式授权本会尽速就本案,继续与大陆方面联系及协商。关于与大陆方面联系,并在香港续行协商之情形与经过,与文书验证情况相同。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商

  公证文书使用攸关人民权益,陆委会于八十年四月九日委本会办理大陆地区文书查证业务。本会随即展开规举办理。同年四月底,本会第一次访问大陆期间在拜访大陆「司法部」时,告知本会之规划,并希望大陆方面予以配合。大陆方面初则以「例退作法」,继则以因发生「鹰王号」轮船走私事件而认为「气氛不对」,拒绝协商。嗣虽经本会一再去函粉尽速协商,惟均无结果。

  八十年十一月五日,本会于访问北京期间,再度与大陆「司法部」副部长鲁坚就文书验证业务商谈。鲁坚表示:双方就两岸文书使用问题可以择期进行协商,并指定公证司副司长兼「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徐健为联络人。同月廿七日,本会致函徐健,希望在双方就两岸文书使用问题通案解决前,对具有时效性之案件,优先协助查证函复。同月廿七日,本会与徐健电话联系,徐健称,「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会将在本魁元月召开,届时将讨论文书验证问题,如获具体结论,即通知本会。至于双方有关文书验证问题之联系方式,不因海协会成立而有所变更。

  八十一年元月四日,「中国公证员协会」来函,要求我方在两岸尚未就公证文书使用方式进行商谈并取得共识前,停止单方面验证,同时要求改变目前拒不采用大陆公证文书的做法,果能如此,该会将就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方式,与本会商谈。针对该函,本会于元月九日致函该会,说明本会以简便、科学化之方式验证文书,旨在方便大陆地区文书在本地采认使用,借以维护两岸人民权益,并无所谓「单方面实行验证」情事,本会并强调,文书验证至今无法落实,已引起我方各界对两岸交流之疑虑。

第一次协商 二月廿五日,本会致函「中国公证员协会」,表示拟于三月份赴大陆就文书查证问题交换意见,并拟顺道前往上海、福建、广东一带,实地考察两岸婚姻实况。海协会于二月廿九日函告本会,该会在洽商「中国公证员协会」后,决定邀请本会于三月中旬赴北京,就文书查证问题,进行协商。本次协商原拟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工作会议,时间自三月廿三日至廿五日;第二阶段则是就第一阶段达成之共识,再予确认。时间为三脱廿七日至廿八日。第一阶段由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偕同副处长林贵美等六名业务及行政人员,前往北京与海协会有关人员进行协商。双方交换书面方案,并充分交换意见,对于单纯之技术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惟对于「一个中国」之原则、联系主体与联系方法以及文书查证之围等方面,仍存有歧见,双方仍决定展延第二阶段协商。

第二次协商 为增进对大陆地区公证学度之了解,比解两岸法学与实务之异同,并就人民申请验证之案件予以查核,五月十八日,本会函请海协会协调,安排本会人员赴大陆地区考察与查证。六月六日,海协会回函称,须待双方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问题达成协议后,再考虑本会参访大陆公证机关事宜。十七日,本会与法院及陆委会就继续委托赴大陆商谈文书验证事宜,进行协商;司法院原则同意于必要时,将台湾地区各法院公证处印鉴、签名式样或公证书副本提供本。

  六月廿四日,陆委会授权本会,尽速就文书验证事宜,继续与大陆方面联系、协商。七月七日,本会建议海协会在第三地续行协商。该会当日函复指出,「国台办」曾明确表示,两岸事务性商谈之地点主要在大陆或台湾,如有特殊需要始在第三地进行。七月廿五日,本会函覆海协会,强调在第三地续行协商之理由在于考虑目前两岸交流之现况及双方之便利。

  嗣因大陆方面亟欲提高协商层次,进行所谓的「辜、汪会谈」,并经秘书长陈荣杰于九月十七日视察「霞工缉2号」人员遣反之便,在厦门与海协会秘书长邹哲开进行短暂晤谈。陈秘书长面告我方坚持在第三地协商之理由,并希望对方勿将「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事务性会谈混在一起讨论,以免形成两岸交流的障础。当时,邹哲开虽未肯定具体回应,但也表示,目前确是解决有关文书查证等问头的时机。九月三十日,海协会来函表示,同意依我方建议在香港恢复商谈。

  十月廿八日,本会协商代表服务处处长许惠祐等七人,在香港正式与海协会代表进行协商。本次协商的主要障础仍在中共方面主张将「一个中国」的表述与实质问题互为条件。惟本会在陆委会的授权下,改采机动方式主动说明「国家统一纲领」所揭示之「一个中国」原则,并坚持以口头表述「一个中国」的立场。十一月三日,海协会副秘书长孙亚夫由北京口头电告本会陈秘书长,接受我方建议,就「一个中国」原则,由双方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达;至于口述的具体内容,则将另行协商。海协会复于十六函表示,该会充分尊重并接受本会建议,并粉继续商谈协议草案中某些分歧的问题,再由两会负责人签署协议。十一月三十日,海协会再度来函,除希望早日实现「辜汪会谈」外,并称两岸文书查证等问题的商谈,已取得重要进展,该会建议及早继续进行商谈,解决遣留的分歧,使问题获得完全解决。

  对于海协会上述两函,本会表示欢迎,并再次强调,两岸事务性商谈应与政治性议题无关,我方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八十年八月一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我方已依在香港商谈所得初步共识,并充分考虑大陆方面之意见,已在香港将协议草案面交大陆商谈代表,大陆方面若有意见,请速函告,以利我方研究。

  十二月十日,海协会复来函称,该会并重本会建议予电函方式交换意见;并随函附该会十月三十日在香港商谈结束时,交给本会有关文书查证协议草案之修改意见。十二月十二日,本会去函称,对于该会十二月十日函表示欢迎。惟大陆方面本次提出之草案,并非就我方草案修改,故我方仍须再斟酌。另有关查证费用计算基础之资料及寄送公证书副本之文书格式,请其一全提供。至于我方于十月廿八日在香港面交之「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协议草案,亦请尽速提供意见。

  十二月廿四日,海协会将「两岸间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新修正之草案、「公证书查证费用及支付方式」和寄送证书副本等文书格式电传本会,并建议,希望各有关人员见面商谈,直接交换意见,以尽早达成协议。本会继续以传真方式与海协会进行协商,若能获致共识,将再适时、适地与大陆方面续行商谈,进而签署协议。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