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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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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汪会谈后续第三次事务性协商

  • 更新日期:109-08-10
时间
82-12-18~82-12-22
地点
台北
主谈人
许惠祐、孙亚夫
主题

1.商谈「非法入境」、「劫机犯」、「渔事纠纷」及「两会人员入出境往来便利办法」
​​​​​​​2.就「共同打击犯罪」、「司法协助」、「智慧财产权」及「台商保障」等议题交换意见

成果
由于大陆方面回避我方法律管辖权,致无结果。
协商概述

  自「辜汪会谈」以来,双方在后续事务性协商方面虽未能达成共识,但两会仍保持密切连系,推动相关会务,促进两岸交流,解决一些事务性的问题。

  第三次协商于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台北举行,大陆方面除海协会人员外,依旧有「公安部」、「农业部」、福建「公安厅」及「台办」人员则以海协会「商谈小组专家」名义参与。

  本次会谈重点及双方主要意见包括:

  1. 劫机犯之遣返
    本议题在厦门会谈已初次交换协议草案,此次台北会谈并分别于十二月十八日、十九日及廿二日三度交换协议草案。
    1. 双方原则同意劫机犯遣返由航空器所属之一方追诉处罚,唯我方基于相互尊重之精神,认应列入「己方人民,不予遣返」。大陆方面虽同意本原则,但落实在文字上却有困难。
    2. 对于劫机犯所涉同一或其他案件已进行司法程序(侦查、审理、执行)者,我方认得拒绝遣返,大陆方面则对具有法律性质之用语甚为敏感,更不愿承认我方司法管辖权。
    3. 刑事(嫌疑)犯之遣返,在遣返拒绝、强制处分、抵免、请求、移交、交换与追诉范围等方面,与劫机犯之遣返相同,故我方建议设准用条款,以一并解决刑事(嫌疑)犯遣返之问题。大陆方面坚持于共同打击犯罪中讨论。
  2. 非法入境人员遣返
    本议题在厦门会谈中曾二度交换协议草案,此次台北会谈并分别于十二月二十日及廿二日交换协议草案。
    1. 大陆方面认为必须违反「双方」有关规定,进入大陆或台湾地区者,方属非法入境。我方表示双方各有入出境管理法规,在一方合法出境,在地方未必能合法入境,认为此等主张不切实际。
    2. 因大陆方面常未能及时来接回偷渡客,造成困扰,故我方对主动遣回至为坚持,大陆方面则以至我方指定收容地、场所进行「实地查核」为条件,有限度同意。我方认为「实地查核」并无实益,在岸边「就地查核」即可,并说明主动遣回系因大陆方面未能正常配合遣返作业,故有规定之必要。
    3. 鉴于遣返偷渡人员每年支出新台币上亿,我方认为基于损害分配之法理,应由大陆负责,大陆方面则坚不同意。
  3. 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
    本议题在厦门会谈时已交换过意见,此次台北会谈并分别于十二月十九日、廿日下午两度进行讨论,并交换协议草案。与厦门会谈相较,本议题并无明显进展:
    1. 我方认为协议之适用范围应包括商船间之纠纷、渔船与非公务船间之纠纷及渔船与公务船之碰撞纠纷,大陆方面仍坚持本协议适用范围仅限于渔船间之纠纷,渔船与非公务船间之纠纷、渔船与公务船之碰撞不在其列,至于刑事告诉乃论之案件,因性质及法制上之差异,亦不应在本协议适用之列。我方则认为渔船与其他船舶间之纠纷,仍有发生之可能,应一并解决,以符实际,至于告诉乃论之案件,大陆方面如确有法制上之困难,我方可以考量。
    2. 关于渔民自行和解,双方较无分歧,大陆方面对于我方提出由公务船舶在领海内试行和解,认为涉及领海之划分,且以公务船有偏颇之处,至为保留。我方则说明公务船舶系以公正之立场介入,可避免当事人以暴力解决纠纷,仍可发挥其功能。
    3. 我方认为双方各自设调处机构,共同调处,并赋予调处结果法律效力,以有效解决纠纷。大陆方面虽同意双方各自成立调处机构,惟其功能仍系各自代表己方渔民就个案进行协商;对于调处结果则主张「各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执行」。
  4. 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入出境往来便利具体办法
    本问题大部分已有共识,双方同意给予商定会务人员「代办证,代持证」之便利,对特定层级及随行人员并给予查验通关便利。惟仍有部分细节问题亟待解决。
  5. 其他事务协商议题
    双方就两岸司法协助、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两岸智慧产权保障、台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亦大体交换了意见,以利日后商谈。

  本次会谈系两岸四十年余来第一次在台北举办会谈,吸引大批媒体采访,各种不同政治主张亦顺势而发,多少影响协商之进行。此外,本次商谈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两岸劫机犯遣返等事宜协议」、「协商两岸渔事纠纷处理」等议题进行讨论,并就若干技术问题达成共识,但是就涉及法律层面之问题,例如「己方人民不遣返」,双方就同一案件之管辖权、调处效力之认可等问题,大陆方面均采取极端回避之态度,对「司法机关」、「法律」等用语,亦极端排斥,反提出带有「一国两制」意涵之文字,实为商谈之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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