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辜汪會談

  • 更新日期:109-08-03
時間
82-04-27~82-04-29
地點
新加坡
主談人
辜振甫、汪道涵
主題

商談並確定兩會即將簽署之四項協議

成果
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及「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四項協議。
協商概述

會談緣起

  自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政府基於人道、親情的考慮,宣布開放台灣地區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海峽兩岸民間各項交流活動快速增加,對於增進彼此的瞭解,具有正面意義;但也同時衍生出走私、偷渡、犯罪及其他民間糾紛等諸多問題,且涉及層面日益擴大,亟待解決。

  八十一年元月八日,大陸海協會致函本會,邀請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秘書長率員訪問大陸,就加強雙方聯繫與合作事宜交換意見。本會隨即函覆表示,「將於雙方便利之時機專程拜訪」該會。八月四日,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又函邀本會董事長辜振甫先生於當年擇日擇地,「就當前經濟發展及雙方會務諸問題」,進行兩會負責人會談。八月十四日,本會與陸委會舉行兩會高層聯繫會報,就此項邀請案交換意見,咸認兩會高層負責人會面商談,將對兩會之運作與功能有所助益,因此,乃同意本會進行此項會談的籌備工作。八月二十二日,本會董事長辜振甫先生函復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接受其邀晤,並建議當年十月中、下旬或其他適當時日在新加坡,就有關兩會會務及兩岸文化、經貿交流問題,進行商談。

  其後,雙方之「兩岸文書查證」及「兩岸掛號信函查詢補償」等事務性協商,因大陸方面提出「一個中國」的問題,未能達成共識,氣氛及時機均有所不宜,致使會談之舉行延宕甚久。直至十一月,雙方同意「一個中國原則」由兩會各自採用口頭方式表述後,本會始積極考慮此項會談之舉行。十一月底,海協會再度來函,建議於十二月上旬進行「辜汪會談」預備性磋商;十二月下旬舉行正式會談。至於會談地點,則願意積極考慮辜董事長所建議的地點-新加坡,後因主管機關考慮年底之立委選舉以及農曆新年將屆,未能如期舉行。

   八十二年三月二日,海協會又再函本會,建議「辜汪會談」在三月下旬或四月初舉行,並在兩岸擇一地點進行預備性磋商。三月十二日,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與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聯名致函,邀請本會新任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訪問北京。三月十八日,陸委會發表「辜汪會談背景說明書」,將這次會談定位為「兩岸政府正式授權之民間中介團體高層負責人首度會面」,而其性質則為事務性及功能性,不涉及政治問題。三月二十三日,海協會負責人發表談話,將「辜汪會談」定位為民間的、經濟以及事務性的,並期望新任秘書長邱進益能在近期訪問北京,磋商有關事宜。同日,本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率相關人員赴北京,與海協會就「兩岸文書查證」及「兩岸掛號信函查詢補償」進行第三度會商,並與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就「辜汪會談」預備性磋商的程序問題,進行先期安排。雙方原則商定,自四月七日起由副董事長邱進益與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在北京先進行預備性磋商。

第一階段預備性磋商

  陸委會於四月三日正式授權本會於四月七日至十一日,由邱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率本會幕僚人員十三人,前往北京與海協會進行預備性磋商;同時,公布「辜汪會談及其預備性磋商背景說明書」。

  四月八日及十日,邱副董事長與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兩度進行磋商,就正式會談程序性問題及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九日,拜會大陸紅十字會總會。十日,邱副董事長與唐副會長草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十一日,拜會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此次預備性磋商雙方達成了七點共識: 

  1. 定位:雙方均認為「辜汪會談」之定位為民間性、事務性、經濟性與功能性。其目的在建立兩會聯繫協商制度,解決民間交流所衍生之各項問題,並積極促進經濟、文教、科技等之交流。
  2. 會談日期:民國八十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兩天,必要時得延長一天,會前並舉行第二階段之預備會議。
  3. 會議地點:新加坡。
  4. 參與人員:雙方均為會務人員,各不得超過十人。
  5. 正式會談之議題:包括兩會會務、今年事務性商談以及經濟、文教、科技等方面之議題。
  6. 雙方將於新加坡正式簽署「兩岸文書查證」及「掛號信函查詢補償」兩協議。
  7. 雙方於會後發表共同文件,但名稱有待商定。

第二階段預備性磋商

  在邱副董事長與唐副會長第一階段預備性磋商結束後,本會立即與有關機關積極研擬方案,在完成報請許可及向立法院報告之程序後,即依序分為先遣、第二階段預備性磋商及正式會談等三組,分批前往新加坡。 

  四月十九日,本會先遣小組由副秘書長李慶平率領本會同仁一行六人,於當日下午飛抵新加坡,展開先遣作業,就會談場地、人員住宿、記者會之布置等預作安排;而海協會先遣人員徐志勤、喬鋒則於二十一日抵達新加坡。二十二日,本會邱副董事長及海協會唐副會長先後抵達新加坡。二十三日上午,邱副董事長拜會我駐新加坡代表處,察看會談場地。下午,邱副董事長、海協會唐副會長及兩會相關人員在海皇大廈二十六樓,展開第二階段預備性磋商。雙方先確定預備性磋商及正式會議之議程及行程,並就建立制度化聯繫與會談方式及經濟交流議題等,交換意見。 

  二十四日上午,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專員何武良與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周寧、綜合部人員馬曉光,舉行工作會商。下午,邱副董事長再度與唐副會長會商,雙方就會務、共同文件之架構與內容,以及文教、科技交流、遣返等問題,具體交換意見。二十五日全日及二十六日上午,副秘書長李慶平、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專員何武良與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諮詢部副主任周寧、綜合部人員馬曉光舉行工作會商,完成共同文件的初稿。二十六日下午,辜董事長抵達新加坡樟宜機場,並舉行記者會。隨後,拜訪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先生。 

正式會談與簽署協議

  四月二十七日上午,本會董事長辜振甫先生與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在海皇大廈四樓,舉行第一次正式會談,進行大體討論。汪會長在談話中,建議將兩岸直接「三通」排上議程。這項建議,超出預備性磋商時的共識。辜董事長有意忽視,不予接話。下午,邱副董事長與唐副會長等雙方各九人,在原地繼續進行會商,除有關秘書長層級的會談地點及經濟交流外,其餘問題大多達成共識。 

  二十八日上午,辜董事長拜會新加坡第一副總理王鼎昌先生。邱副董事長與唐副會長等則在海皇大廈繼續進行會商。邱副董事長首先對汪會長二十七日談話表示不滿,強調「三通」不在共識範圍之內,並再度促請大陸方面對台商投資權益保障問題,給予具體回應;唐副會長則表示,中共「國務院」已有「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二十二條,海協會無法作出任何超越這個範圍的承諾。經過反覆討論,有關台商投資權益保障問題,雙方仍無法形成交集。下午三時,在進行辜汪第二次正式會談前,辜董事長、邱副董事長與汪會長、唐副會長先行協商三十分鐘,雙方同意延會,並將簽署儀式順延至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辜董事長及汪會長率雙方代表團進行十五分鐘會談後,邱副董事長與唐副會長旋繼續討論經濟交流問題,然因意見差距過大,直至當日晚間,雙方始達成協議。 

  協議簽署儀式於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海皇大廈四樓舉行,由辜董事長與汪會長代表兩會簽署。雙方先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及「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在換文、換筆後,辜董事長、汪會長及雙方觀禮人員舉香檳相互道賀。三十日上午,辜董事長及邱副董事長在拜會新加坡總理吳作棟先生後,旋率團搭機於當日下午返回台北。 

會談結果

  本會成立之初,即曾向中共「國台辦」提出有關「文書查證」問題,待海協會成立,兩會即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進行長達年餘的磋商,終於在本年三月底達成共識,四月初進行草簽,並在本次會談中正式簽署。基於年來運作的經驗,兩會在會談中也同意建立制度化之聯繫協商方式,簽署了「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關於這幾個協議的要點,簡要說明如后: 

1、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在這次簽署的協議中,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今後,查驗文書真偽,可以「比對」方式加以確認,不必再以「函查」方式辦理,將可更有效地服務民眾。至於公證書以外的文書,雙方也同意個案協商,並提供協助。相信這項協議簽訂後,對於長期以來困擾兩岸之文書查證問題,將可順利解決。

2、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在本次簽署的「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中,雙方同意開辦掛號函件之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及盲人文件之相互傳遞;掛號函件則將透過第三地區傳遞,如有遺失等情形,雙方同意相互協助查詢,並於收受查詢函後三十日內答覆;為求作業簡便,在發生遺失或毀損等情形時,雙方郵政單位將各自對寄件人進行補償,而不對帳求償。在兩岸簽署這項協議之後,民眾將可安心地寄送重要文件,權益也將受到保障。

3、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這項協議之主要內容,係建立兩會制度化之聯繫與會談方式。原則上,由本會董事長與海協會會長、本會副董事長與海協會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兩會副秘書長、處長與主任級人員,每季度就主管業務進行會談;專案事項,則隨時進行事務協商。雙方並指定副秘書長層級人員,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此外,雙方會務人員因協議所定之事由,進入對方地區時,亦同意相互給予入出境等便利。

4、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本次會談,係依預備性磋商所定之議題進行討論,並簽署了「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協議中確定在本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在文教科技交流方面,除達成原則共識外,並分別就青少年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及科技交流,具體安排年內之活動。在經濟交流方面,大陸方面對台商投資之權益保障,並未作出具體之承諾。因此我方認為,召開兩岸經濟交流會議,已失去意義。最後,雙方商定共識文字:「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在經濟交流方面,雙方雖未達成具體之結論,唯已凸顯了問題之所在;雙方也充份瞭解相互立場,將有利於日後之商談。

協議文本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