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二)大陸高中、初中、國小學歷:持相關學歷證明文件(高中學歷須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洽各地縣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辦理學歷採認。
-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撥打所在地縣市政府1999專線,或參考國教署網站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電話(04)3706-1800
(三)大陸大學校院或大專學歷
- 持大陸大學校院專科、學士(本科)、碩士、博士畢業學歷者:
- 檢具相關學歷證明文件(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洽大陸教育部所屬學歷認證中心辦理相關認證報告。(認證中心資訊可參考以下連結)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
- 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出入境記錄)。
- 將身分證明文件、上開各項文件(碩博士生須另檢具畢業論文)送交國立中興大學「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教育部核定後發函認可學歷。
- 如係民國81年7月31日至99年9月3日期間入學者,須先參加教育部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舉辦之「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通過後方能認可學歷。
- 國立中興大學「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網址:https://mewtwo.nchu.edu.tw/enroll/vmhd,聯絡電話:04-22851900
- 國立中興大學舉辦「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網址:http://emhd.nchu.edu.tw/,聯絡電話同上
- 持大陸大學校院專科、學士(本科)、碩士、博士肄業學歷者:
- 持專科學歷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擬就讀學士學位者,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教育部查證及認定。
- 持上開各項肄業學歷者,由教育部辦理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