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可向戶政地役政機關申請兩階段軍事訓練(申請時間:每年11月15日前)。
(二)未符辦理「出境就學」資格之役男如須以短期名義出境,須先報請戶政地役政機關同意。
(三)辦理出境就學
- 如係就讀教育部大陸學歷認可名冊之學校:
- 役男首次出境前,持大陸高校寄發之錄取通知(或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至大陸地區就學。
- 役男出境就學後,首次返台前,須在大陸先辦理在學證明之公證書,後續返回台灣海基會驗證,並於出境前繳交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 在同一學階段內,再次返台,可免繳交在學證明。
- 「台商條款」:
-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出境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出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科系限制)得檢附以下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就學。
- 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出具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證明
- (首次出境就學者免附)在大陸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
- 護照正本
- 每次在台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如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須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申請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3個月。
-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出境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出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科系限制)得檢附以下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