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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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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 更新日期:109-07-24

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第二三三一次會議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臺八十二秘字第一 五九九四號函分行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會談 

  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基會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 

二、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並簽署協議。 

三、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適當措施。 

五、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之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辜振甫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長  汪道涵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四 月 廿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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