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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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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赴大陆就学出入境规定及申请再出境常见问题(内政部役政署)

  • 更新日期:109-08-12

依100年8月1日公布施行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修正条文规定,役龄前(18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岁)取得经验证之入学许可经核准出境,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前在大陆地区就学之役男,并就读中华民国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准用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规定办理,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向移民署申请再出境;其在国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2个月;其就学最高年龄为:大学学士至24岁,研究所硕士班至27岁,博士班至30岁。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届满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17.18.19岁3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于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并准用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规定办理。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件,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相关问题可迳洽移民署留学生咨询专线:886-2-23883929。

在大陆地区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常见问题如下:

Q1:役男(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在大陆地区学校就学申请再出境,要具备哪些条件?

A1:在大陆地区学校就学役男(台商及其员工之子),须符合3要件:

  1. 必须是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
  2. 于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至19岁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期间(17、18、19岁)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
  3. 于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并就读大陆地区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始得准用「役龄前出境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之规定。

Q2: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在大陆地区就读,短期返台探亲或渡假于19岁征兵及龄起,役男申请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要提凭哪些证明文件?向哪个机关申请?

A2:役男申请再出境至大陆地区继续就学,应提凭:

  1. 父或母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及经济部投审会出具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证明
  2. 17、18、19岁3年期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证明
  3. 在大陆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及在学证明等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件,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继续就学;其在台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2个月。停留期限届满,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得检附经验证之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请学校写明「开学日期」),申请延期出境,最长不得逾2个月。

    ​​​​​​​※举例说明:甲男80年次,父或母系台商,96年12月31日前出境赴大陆,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同住3年,目前在大陆地区就读任1所大学【不受教育部采认大学校院及科系限制】修习学士以上学位,可申请再出境。

Q3:父母为非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员工)或为外商在大陆地区投资公司之员工者,可否到大陆地区读书?

A3:一般未服役役男前往大陆地区就读我教育部采认之大学校院及科系者,须符合3要件:

  1. 19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就学
  2. 99年9月3日学历采认生效后入学就读
  3. 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始得检附经验证之入学许可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出境到大陆地区读书。

    ※举例说明:乙男81年次100年6月国内高中毕业,可检附经海基会验证、大陆公证处公证之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于100年12月31日前就学之入学许可,申请出境。【免附父或母台商证明、均与父母在大陆同住证明】。

Q4:非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出境或役男已在大陆地区就读教育部采认之大学校院及科系,可否申请再出境?

A4:

  1. 民国79年出生,18岁出境或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或99年9月(20岁)入学,新法均无适用空间。
  2. 民国80年出生,18岁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19岁)入学或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99年9月(19岁)入学,可申请再出境。
  3. 民国81年出生,18岁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100年9月(19岁)入学或19岁当年出境依限返台100年9月(19岁)入学,可申请再出境。
  4. 役男出境逾规定期限返台者,不予受理其入境当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请。
  5.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地区就读者,始得学历采认。
  6. 其出境就学不得逾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20岁以后始入学就读者,与规定不符。
  7. 19岁出境曾逾期返台,学历采认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学就读,或20岁以后始入学就读者,均与规定不符。所以,只要1项条件不符,即不合出境或再出境大陆就学规定。

    ※举例说明:丙男80年次,98年12月31日前出境,未曾返台,99年9月以后在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就读,返台后可申请再出境。【免附父或母台商证明、均与父母在大陆同住证明】。

Q5:非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原就读教育部所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转学到非教育部采认的学校就读(1)或原就读非教育部采认的学校,转学到教育部所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就读(2),可否申请再出境?

A5:

  1. 一般役男就读非教育部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与规定不符。
  2. 18或19岁之年可以;20岁以后就读,与规定不符。

Q6:役龄前出境国外就学役男,后转赴大陆地区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学校院及科系,或由大陆地区转赴国外就学者,可否申请再出境?

A6:役龄前出境或19岁之年经核准出境就学之役男,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前在国外或大陆地区就学,且在符合就读学历及就学最高年龄规范下,不论系由国外转赴大陆地区就学或由大陆地区转赴国外,均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申请再出境就学。赴香港或澳门就学役男,准用之。


Q7:就读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之届役龄在学役男,尚在该等学校就学期间,返台后可否申请再出境前往大陆地区完成学业?

A7:就读大陆地区经我教育部备案设立之台商学校(如华东、东莞、上海)之役龄男子,于该等学校就学期间,返台后准予检具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及护照正本,直接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完成学业;惟就读台商学校毕业后之入出境,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3项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请参考Q2&A2、Q3&A3)。


Q8:在大陆地区就读台商子弟学校20岁毕业后,可否检附经验证之教育部所采认的大学校院及科系在学证明或入学许可,于返台后申请再出境?

A8:

  1. 16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在大陆地区就学,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可申请再出境,大学就学最高年龄至24岁之年12月31日。
  2. 非台商及其员工之子,20岁以后就读,与规定不符。(19岁年底前始符规定)

Q9: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之未服役役男,大陆读书后未返回台湾,役政单位如何处理?19岁征兵及龄男子以短期观光名义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后,逾期未归者,役政单位如何处理?

A9:

  1. 役龄前出境或19岁之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合于「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或「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规定之役男,19岁征兵及龄,兵籍调查时(后)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役政单位办理;至于,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役男不合大陆就学规定者,于19岁征兵及龄起,由户籍地役政单位按国内一般役男身分,依规定办理其征兵处理。
  2. 役龄男子以短期观光名义或其他名义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后,届期无故未归或逾期返国,致未能接受征兵处理者,应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经合法催告6个月仍未返国接受征兵处理者,检具相关证明资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最重刑罚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Q10:什么年龄叫做「役龄男子(役男)」?19岁征兵及龄如何计算?「兵役年龄(役龄)」又如何计算呢?

A10:

  1. 凡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至36岁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应接受征兵处理,称为「役龄男子」,简称「役男」。
  2. 征兵及龄男子,为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曾设有户籍之男子,其计算方式:以现为民国几年减去出生年次,其数目如为19以上,即征兵及龄(例:民国100年-81年次=19岁)。
  3. 承上例,81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于民国1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龄」一整年时间皆为19岁,以此类推。

(资料来源:内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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