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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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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会共识与结论(90.9)

  • 更新日期:109-08-02

就业组总结报告 共同意见讨论 题纲一、修改劳动法规,健全劳资关系,扩大劳动参与。 一、有关基本工资存废问题:基本工资制度不应废止,惟该制度之进行方向与执行方式应加以检讨,以适应当前经济变动情形,请劳委会研拟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势族群工作权益,达到照顾劳工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放宽工时弹性,使企业人力资源有效运用: (一)修正劳基法第三十条第二项,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二周内一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规定,修正回原每周得有一日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规定,每一工作日之正常工时以十小时为度, 每周正常工时以四十八小时为度,每二周之正常总工时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解决四班二轮问题) (二)劳基法第三十条增修第三项,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时弹性调整,但劳工每日正常工时以八小时为度,每周正常工时以四十八小时为度,八周内之平均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二小时。(解决四班三轮问题) (三)增修劳基法第三十条第四项,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得将一年内之正常工时弹性调整,但劳工每日正常工时以八小时为度,每周正常工时以四十八小时为度,一年内之平均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劳资双方所为约定,每次约定之实施期间以一年为限。(解决淡旺季问题) (四)增修劳基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弹性工时者,其延长工时加上当日正常工时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以上弹性工时之实施,仍受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的保障。 以上建议原则,请劳委会拟定具体条文,尽速完成修法工作 三、放宽工时限制,排除企业人力资源运用困扰,促进妇女就业: (一)放宽女性延长工作限制,与男性一致,减少企业人力运用困扰。 (二)放宽女性夜间工作限制,促进妇女就业,加强女性工作权益保障。 四、检讨工资优先清偿权问题,放宽积欠工资垫偿之申请条件,确保关厂、歇业劳工生活:放宽劳工申请积欠工资之条件,使企业之分支机构歇业,遇有积欠劳工薪资时,亦可申请积欠工资垫偿。 五、劳工退休制度改制为个人帐户制或年金保险制: (一)应采行劳工可携带式退休制度,以保障劳工生活权益。 (二)雇主提拨率确定,并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采渐进式调整。 (三)个人帐户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携式年金制并行,提供劳工选择,不管那一方式,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个人帐户制劳工可自行相对提拨;年金制若费率超过百分之六之部分,由劳工负担, 强制提拨。劳工提拨部分研议给予免税。 六、建立劳资协商机制:为建立有效劳资协商机制,达到劳动弹性化之目标,应促进工会自主化、多元化,落实保障劳工组织工会之自由;对于不当劳动行为、诚信协商义务等,亦应于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中予以规范。上述三法应尽速完成修法工作。 七、制定「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建立重大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并于今年九月底前送立法院讨论:有关制定「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加速完成研拟草案工作,并对于事业单位关厂歇业过程加以规范,以防止雇主不当关厂歇业,维护劳工权益。 八、外劳薪资合理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一)我国即将加入WTO,基于公平原则,基本工资是法定制度,不应排除外劳之适用。 (二)外劳薪资过高,可考虑其薪资包含膳、宿费用等,以降低企业成本;并配合降低仲介费用,兼顾外劳权益。 (三)仲介费过高,可考虑采直接聘雇方式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降低该项费用。 (四)就业安定费可于适当时机加以调整,以符合劳动市场之需要。 (五)外劳来源宜考虑开放更多来源国,不宜因外交政策运作负面干扰外劳市场。 讨论题纲二、检讨外劳政策兼顾企业需要及劳工就业机会 一、外劳政策制度必须以促进本国劳工就业为目标。 二、外劳政策,应在补充性原则、总量管制原则及行业重新检讨原则下,继续执行紧缩政策;惟劳委会在执行政策时应主动协助业者进用所需人力。 三、视本国照护服务产业之发展,逐年降低外籍监护工之引进。 四、落实国内招募,延长国内招募期限,并提高国内招募效率,兼顾劳工就业与企业经营需要。 五、加强非法外劳查察及劳动检查。 六、重视外劳人权。 七、应增加外劳业务处理人力,以增进外劳及仲介业管理,维护外劳权益。 讨论题纲三、建构完整就业安全体系 一、加强就业服务措施 (一)整合就业服务系统:整合中央劳委会、退辅会及青辅会,及地方相关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元化服务系统,并加强组织再造工作。 (二)建立区域运筹中心:将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转型为区域运筹中心,统整相关公私部门资源,提升就业媒合效能。 (三)增设就业服务人力:因应就业服务需求,逐年增加就业服务人力。 (四)强化就业专业服务:提供寻职者就业咨询、咨商等专业化服务。 (五)强化求职求才网路资讯系统:建立电子化求职求才网路资讯系统,普及就业资讯。 (六)与民间策略联盟,扩展就业服务网络:加强与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民间团体策略联盟,规划将部分业务委由民间营利与非营利机构办理,以扩大就业服务网络,并提升服务绩效品质。 (七)扩大就业服务据点:扩大就业服务据点,以增加就业资讯窗口,并于乡镇市区设置自动资讯服务台,方便民众利用相关资讯。可结合民间资源,并与经济部工业区服务中心结合。 二、整合训练资源扩大办理职业训练: 重建职业训练体系,公训机构重新定位,必要时弹性调整组织人力,配合企业需求,并与民间训练机构结合,以因应就业市场之需求: (一)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应尽速调整开发训练职类,以符合就业市场之需要。 (二)职业训练师应再训练,以提升训练品质。 (三)公共职业训练机构经营方式考虑公办民营,以提高效能。 (四)结合民间资源,扩大委托公(工)会、相关专业团体等,并以就业为导向,办理训用合一职业训练。 (五)建立职业训练资源网络。 (六)扩大职业训练券之运用。 (七)加强职业训练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之连结功能。 (八)研议取消人才培训投资抵减三十万元之门槛限制,并提高抵减额度,以增加事业单位办理训练诱因;增订个人训练费用得抵减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规定,以鼓励国人积极参训。 (九)加强并改进营造业公共安全之训练。 三、失业保险单独立法 失业保险业务由劳保体制脱离,单独立法办理,成立专责就业安全机构。为培养有准备的劳动力,促进国民就业: (一)失业保险单独立法,并与职业训练与就业服务体系结合。 (二)重建职业训练体系:公训机构重新定位,配合企业需求,并与民间训练机构结合,以因应就业市场之需求。 (三)加强就业服务措施,提高就业咨商功能。 (四)成立专责就业安全机构。 讨论题纲四、促进就业及因应失业之对策 一、以工代赈,救济失业 (一)推动社会型永续就业工程计划,协助失业者从事具社会价值的工作,准备重返就业市场。 (二)推动经济型就业工程计划,结合民间部门发展区域产业,创造持续性就业机会,协助失业者稳定就业。 (三)扩大雇用奖助实施范围,对传统产业之雇主,于进用失业劳工时,给予雇用奖助津贴,以促进失业劳工就业,并订定规定。 (四)结合内政部及民间团体,以永续就业工程计划搭配照顾服务产业,开拓就业机会,促进失业者就业。 二、整顿观光景点基本设施,积极发展观光事业,吸引外国旅客 积极发展观光事业,开发整顿野溪温泉,整体推动观光业:确实执行「国内旅游发展方案」及「温泉开发管理方案」各项措施及有关观光建设计划,以国际水准改善观光景点之基本设施,健全观光事业的发展,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并研议提拨部分公共建设经费,以客观公正评估机制,提供地方政府建设具有观光潜力景点之公共设施。 三、降低税率、增加公共投资、加强资讯基础建设、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创造就业机会。 讨论题纲五、加入WTO后所可能产生失业问题之因应对策 一、成立跨部会单位,以解决加入WTO失业问题。 二、深入了解加入WTO对农、林、渔、牧业及传统产业、高科技及服务业之冲击,以及掌握就业市场人力供需。 三、政府应注意国际贸易组织将劳动条件(蓝色条款)纳入WTO规范项目之一。

两岸组总结报告(另列)

财金组总结报告 壹、共同意见 一、推动财政改革,消除财政赤字,追求财政平衡 (一)从事政府组织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支出规模 具体落实行政院现有之行政革新方案,并订定明确之时间表,于立法院第五届第一会期内,将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审议,并请立法院将行政院组织法修正案及相关法案列为优先法案,尽速通过。 (二)推动租税制度改革,进行税制结构调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税公平、经济发展、税政简化财政部应于兼顾财政稳定、租税公平与效率及地方财政平衡的前提下,在立法院第五届第一会期内,提送整套税制改革计划及相关法律修正案至立法院审议。 (三)规划政府财政平衡与时程 行政院应成立财政改革委员会,积极从事税制改革,开辟财源,降低政府支出规模及检讨支出结构,并规划于五至十年内达成财政收支平衡目标。 (四)推动公营企业、公务机关之民营化 1、行政院应审视情势,认已无公营必要时,不论事业盈亏,即应以合于市场条件方式,积极进行民营化。 2、无论民营化或民营化后释股,建议由单一专业单位统筹办理释股事宜。并应澈底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民营化过只须受审计部门之事后审查。 3、建议修正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十五条,不局限民营化所得必须为资本支出,并允许民营化特种基金得以支应财务艰困事业民营化前专案裁减或结束营业时员工离职给与,俾利民营化之推动。 二、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国际化及财务透明化 (一)健全各业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师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财务透明化,以建立市场制约之机制健全金融事业及公开发行公司会计制度,建议由财政部成立推动改革小组,成员包括财政部、经济部、证交所、柜台中心、学术单位、企业界(包括金融业)、会计师公会等相关单位,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于近期(二年)内全面检讨健全会计制度,俾与国际制度接轨。 (二)健全资本市场之途径 1、检讨修正TDR发行交易规范,及其实务发生之问题,以活络TDR市场。 2、简化外资投入国内股市之申请核准程序及放宽相关管理制度。 (三)禁止政府及「四大基金」干预股市运作 1、政府持有之上市(柜)金融机构股权应于五年内,于适当时机,降低至各该金融机构总股权之二十%,并积极推动合并。 2、政府应尊重市场机制,督促四大基金资金运用之透明化、制度化及效率化,并重新检讨国家金融安定基金动用之决策机制。 (四)公营银行澈底民营化 1、行政院应审视情势,认已无公营必要时,不论事业盈亏,即应以合于市场条件方式,积极进行民营化。 2、无论民营化或民营化后释股,建议由单一专业单位统筹办理释股事宜。并应澈底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民营化过程不须受立法部门之事前审查,而只须受审计部门之事后审查,俾增进民营化绩效。 3、建议修正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十五条,不局限民营化所得必须为资本支出,并允许民营化特种基金得以支应财务艰困事业民营化前专案裁减或结束营业时员工离职给与,俾利民营化之推动。 (五)降低「预期心理因素」对股市、汇市之不良影响 政府主动发布新闻稿,提供正确资讯。政府并应注意重大财经指标发布时机,强化市场资讯透明度,并即时澄清相关重大资讯;执政团队应建立协调发言机制;新闻媒体亦应强化专业伦理。 (六)营造金融机构合并机制或增加整并诱因 1、建立官股转换机制,有效达成规模化并购。 2、提供危险分散措施,提升外资并购诱因。 3、放宽合并对价给付之类型,增加股东认同并购之意愿。 (七)检讨银行转投资与业务 加强推动资产证券化以活化资产流通及交易。 贰、多数意见 一、推动财政改革,消除财政赤字,追求财政平衡 (一)推动租税制度改革,进行税制结构调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税公平、经济发展、税政简化 1、土地增值税税率减半征收两年,地方政府减少之税收由中央政府补贴。 2、停征证券交易税一年。 (二)政府公共债务的合理规范 1、各级政府举债额度内容,配合预算法第六条修正及顺应国际惯例,将「举新还旧」部分予以排除债限范围。 2、有关各级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每年度举债额度(举新还旧部分不纳入),不得超过各该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之百分之十五。 (三)振兴台湾不动产市场 土地增值税税率减半征收两年,地方政府减少之税收由中央政府补贴。 二、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国际化及财务透明化 (一)健全资本市场之途径 1、引进公司外部董事、监察人制度,增订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2、适度规范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并限制股票质押。 3、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与监察人持股最低成数规定,应扣除已质押部分。 (二)禁止政府及「四大基金」干预股市运作 1、建议协调四大基金相关监理委员会和主管机关,将「创业投资业」纳入投资标的。 2、促请四大基金尽速研拟相关规范,扩大投入创业投资资金规模。 3、仿美国一九七八年退职金安全法案,规范退休基金投资创投事业,以保障退休金之安全。 4、请主管机关研拟「创投事业管理条例」,对创投事业予以法治化管理。 (三)适当规范股票质押借贷以重建股市与金融机构之间防火墙 1、引进公司外部董事、监察人制度,增订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2、适度规范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并限制股票质押。 3、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与监察人持股最低成数规定,应扣除已质押部分。 (四)企业授信纾困问题 对企业授信纾困机制,应回归银行自主原则,善用信用保证,检讨企业重整机制,以恢复企业的竞争力。 (五)长期健全建筑经理业,消除发展瓶颈 长期健全建筑经理业,消除发展瓶颈。 参、其他意见 一、财政部应于兼顾财政稳定、租税公平与效率及地方财政平衡的前提下,在立法院第五届第一次会期内,提送整套税制改革计划及相关法律修正案至立法院审议。前项税制改革计划应包括本次经发会咨询委员之提案而未经讨论之税目,如建筑物契税、遗产及赠与税等。 二、强化中小企业互助保证贷款机制。 三、请行政院成立专责单位,提供工商企业必要协助。 四、对工商企业营运正常、缴息正常,有财务周转需要者,在明(九十一)年十二月以前到期之各项贷款,一律顺延一年;及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发行之公司债,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到期者,仍由各该金融机构继续担保发行,其期限一律顺延二年,以纾解工商企业资金需求困境。 五、积极推动银行转投资于金融相关事业,以改善银行经营困境。 六、放宽银行投资有价证券限额,由二十五%提高至三十%。

产业组总结报告 壹、共同意见 题纲一、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的途径 一、修正相关法令扩大国防役范围至参加预官考试的研究生或大学毕业生,并将民营企业(含医疗机构)的分配比例由目前的四O%提高至六O%以增加员额,充实民营企业研发人才。 二、运用给予长期居留权或免税措施吸引国外电子商务人才来台服务,同时加强培育电子化之企业领导人才。 三、大陆与海外科技人才来台,时间宜放宽至五年或更长时间,并发给不限次数及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且得申请展延,以提高他们来台工作的诱因;国际企业总部并得引进国外(含中国大陆)技术及管理人员在台从事研发设计及行销相关工作,其居留时间与签证,亦比照大陆与海外科技人才来台之规定办理。 四、允许大专院校专任教师以留职停薪或兼职方式,参与企业之创立或营运,由教育部会同相关部会订定可行办法,以落实执行。 五、应尽速修正「公司法」放宽有关公司举债、公司资金借贷、公司发行股票规定、折价发行股票等限制之规定,让传统产业有充分的工具来筹措资金。 六、由无法从银行及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组成互助圈,由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提供部分保证,帮助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互保基金会并将取得贷款之中小企业组成同业或异业交流团体,达成升级转型之目标。 七、建议中央主管机关协调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信用保证机构共同检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之资金规模及来源,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升级及转型之资金需求。 八、开放银行及保险业以可运用资金投资具有发展潜力之未上市(柜)中小企业。 九、发展无形资产鉴价机构,协助改善银行征授信能力不足之问题,并鼓励银行提供企业智慧财产权担保融资,成立技术交易中心,以协助新兴企业之发展。 十、透过经济部「科技专案计划」、「主导性新产品开发办法」及「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八条的政府奖励等政府资源加强对「共通性」、「跨领域」技术开发或创新利基产品开发的支援或奖励。另,「科技专案计划」应适度提高对传统、民生工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比例。 十一、统筹、整合研发计划、技术移转及行销资源,以及加强工研院等研发机构致力于加工技术及材料运用品质提升、制程改善等,以降低厂商成本并避免仰赖进口。 十二、成立技术认养团队,辅导中小企业转型,提升研发能力,并协助将研发成果商品化,以及辅导其合并后上市或上柜,壮大企业规模。 十三、请政府协助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研发,开发新产品,建立品牌形象,行销全世界。 十四、协助厂商强化与市场主要采购商品及品牌厂商之伙伴关系,并由政府协助厂商取得行销通路。 十五、不分科技产业或传统产业,由政府相关单位依国别建立全球供需面产、销分析之资料库,提供厂商参考,以增强竞争力,并降低风险。 十六、建议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推动成立专业国际行销公司。 十七、建议经济部协助厂商建立跨国物流,产品直销海外,并建置大型展览馆。 十八、有效结合政府驻外单位、财团法人及其驻外机构,整合成一个能发挥整体拓销战力之体系。 十九、执行扩大内需,增加公共工程及基础建设,以纾解传统产业困境。 二十、为提振房地产市场,建议政府对已发建筑执照者之使用期限再适度延长,让未兴建之业者有机会等待经济较为景气时再行兴建销售。 二十一、加速推动不动产证券化,以健全房地产市场运作。 二十二、调整进口关税及对产业结构调整之措施提供租税协助,以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适度调整进口原料关税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给予租税协助,以重振传统产业之竞争优势。 二十三、政府提供公有土地以优惠价格售予或租予合乎奖励条件之企业设立营运总部之用。 二十四、企业利用周边土地建立全球营运总部得专案变更土地之分区限制,政府并协助取得必须之土地。 二十五、检讨在台设立营运总部或发货中心与新加坡或香港比较不利之租税条件并予以调整。 二十六、扩大「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八条知识服务业的奖励范围,以推动「知识服务业」的发展,以及协助产业转型。 二十七、重点辅导具地方特色之产业。 二十八、尽速通过电子签章法,结合民间团体订定实务作业基准供业界参考。此外,加强企业电子化、供应链管理的辅导,以强化台湾为区域营运总部的管理运筹能力。 二十九、引进并制定产业电子化相关技术及标准,例如可委托相关产业公会协助产业导入XML等资料交换介面标准,并建立技术及示范体系,并找出适合中小企业及传统产业使用之电子化环境与模式。同时,尽速建立台湾产业电子化应用模式及成功范例,以供参考采行。 三十、推动中小企业策略联盟: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策略联盟,促成异业或同业经营交流。结合同业或异业,使资讯及经营资源相互交流与分享,共享开发新经营技术及新产品,共同行销共创商机,协助中小企业加速升级转型。 三十一、加强区域整合以防止被边缘化及孤立化:借由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做为我国强化区域整合并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十二、建议参酌各国贸易救济机关做法,调整我国现有贸易救济机关成为独立超然组织。具体建议做法说明: (1)提升独立性方面:贸易救济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提升其作业之独立性; (2)组织运作方面:贸易救济机关延用目前采委员制方式,应效法美国增设专职委员; (3)业务功能方面:整合现行财经等相关贸易救济单位之业务、人力及财力。 三十三、加强协助业者预防进口国反倾销之控诉;诉讼发生时,由政府提供必要资讯协助业者因应。 三十四、评估WTO影响及研拟因应对策:政府应就WTO对相关产业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因应对策 、对策执行进度及绩效、产业升级状况等,每半年提出详尽评估报告,并建立重要产品预警系统。 题纲二、提升高科技产业竞争力 一、修正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相关法令,提供具有竞争力之租税环境,以利高科技产业发展。 二、增列以研发经费及雇用技术人员比例为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认定基准,扩大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租税优惠的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的适用范围。 三、在遵守国际规范下,目前政府对新兴产业提供之直接补助与租税优惠不应缩减。 四、员工股票红利之发放得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外子公司员工。 五、放宽员工认股权凭证之限制。 六、放宽上市、上柜公司资金运用计划用于大陆地区投资之限制。 七、允许公司以外币为功能货币制作财务报表。 八、应尽早准许生技研发公司于资金市场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九、依据国际会计准则三十八号规定,容许研发成本认列为无形资产,以反映真实成本,提高企业从事研发的意愿。 十、推动研发服务产业,排除相关设立障碍。 十一、推动高科技产业创新研发,多元经营以分散风险。 十二、订定「实验药厂标准规范」,使生技研发公司能同时同地从事研发和产品试制,但不可用于人体。 十三、建立开放之网际网路发展环境:推动无线通讯费率自由化,扩大无线通讯的使用层面与应用深度,并加速推动无线通讯资料界接自由化。 十四、在全台各工业区设置单一服务窗口,提升行政效率。 十五、充裕供应重大投资案稳定之水、电与光纤宽频网路设施。 十六、运用科技专案辅导业者建立更完整之企业(包括服务业)电子化系统。 十七、考虑设置生技产业单一窗口及兴建生技园区。 十八、订定合理公平且符合国情之验证制度及安全规范,使国内外产品立于相同之竞争基础,以创造国家竞争力。 十九、建议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制度。 二十、增加开发科学园区,强化周边环境及租税设计,吸引外资、海外华人、国人创业。 二十一、尽速通过「专利师法草案」并建立专利知识库。 二十二、健全智财权之审查机制并提供各国法规、专利之咨询服务。 二十三、适度放宽退休基金、票券、银行、保险、证券、政府基金等参与创投事业,及同意管理创投事业之管理公司上市上柜。 二十四、尽速实施未上市上柜股票交易制度。 二十五、开放外资(含陆资)进入不动产领域。 二十六、加强学术研究成果实用化,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实力:推动大学设立研发中心,扩大产学合作规模及促进大学研发国际化。 二十七、建立知识流通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台湾之地理区位特色,建构台湾成为亚太高科技资讯交流中心。 二十八、选定具两岸互补分工优势之领域,寻求订定大中华区产业标准,掌握智财权之自主性。 二十九、运用大陆地区之基础研发机构与人力,结合台湾经营管理与科技整合之经验,迅速取得大中华经济圈新兴科技市场机会,并进而向国际市场迈进。 三十、由主管机关评估是否由政府协助民间成立「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策进会」,以促进生技产业发展。 题纲三、加强研发工作 一、加强对研究机构、国家整体研发绩效评估,做为科技经费分配的参考。 二、因应市场环境变化,策略性检讨并整合相关研发资源。 三、政府科技预算补助应以重点领域或策略性产业为主。 四、推动前瞻计划与跨技术领域之重大计划,并以产业关联性大与技术贡献度高之计画为优先,增加基础科技研发之基金或补贴。 五、推动产学研间之研发联盟或合作,增强竞争前技术或产品之研发合作:政府应于一定期间内研拟整套机制,建立大学、政府机构、研究机构、业界与研发服务产业间之创新研发运作机制,并推动业界之研发联盟。 六、鼓励大学及财团法人投入国际研发合作:适时提供经费支持及放宽投资国际合作计划限制,以鼓励大学及财团法人投入国际研发合作。 七、参考欧盟「促进创新及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计划」,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跨国技术移转。 八、于一定期间内研拟具体措施,加强高科技产业对其他传统产业的扩散效果,重视科技专案对传统产业的投入,辅导传统产业进行研究发展、新设备开发、加工技术、制程改善等。 九、加强研发优惠措施的运用:检讨研发人培投资抵减办法,扩大企业研究发展与人员训练租税减免范围,并简化研发单据之核销程序。 十、修正政府采购法以利科技研发:修正政府采购法增列有关研发之规定,以营造稳定之研发环境。 题纲四、积极延揽培植科技人才 一、修正「就业服务法」及「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等办法,积极引进国际与大陆人才,同时审慎评估与配合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以防止我方科技成果流失。 二、研议建立方便外籍人士取得在台居留相关资讯之网站,并解决眷属健保及子女教育问题。 三、建立机制训练社会劳动力转型,并扩大辅导传统产业进行有系统的人员在职培训。 四、经建会邀集相关机关研议建构「全球投资商情网」,协助赴海外投资厂商培训经营管理人才及产业辅导系统。 五、大专院校增设资讯产业相关科系及招生名额,并鼓励大学广增双学位、跨领域学程及副修,进行推广教育及研究所在职进修班。 六、加强生物技术、资讯、通讯之人力训练计划,培育国内科学技术与行销管理人才,并善加运用引进国外有经验的生技人才。 七、积极培育及引进电子商务人才,注重培育电子化企业领导人才,改善经营管理人才及建立系统人才。 八、选定科技学科,由企业或政府提供奖学金鼓励学生,并推荐优秀毕业生予相关产业。 九、往下扎根培养国际语言沟通无碍的国民,即自小学开始授予国际语言教学,有利于引进外资、技术传承及具国际竞争力。 十、积极开放大专院校教授及研究机构之人才借调投入产学合作,延揽产业界杰出人士前往大学任教。 十一、开放国外知名大学和国内大学及研究机构合作及设立分校。 题纲五、推动知识经济产业化 一、加强培育专利与研发等有关智慧财产权之专业人员。 二、政府应配合知识经济方案,检讨高中与大学学程,并配置适当比例预算,利用在职训练、远距教育形式或社会教育途径,增进各产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素养。 三、利用政策工具提供奖励或租税优惠,鼓励转型产业培养员工第二专长或提升其技能。 四、建立资产、技术的鉴价制度,并培育相关专业人才。 五、鼓励学术界或研究机构设置技术移转中心或技术授权中心。 六、由国科会邀集相关机关研议设立「智慧财产权交易中心」或「研发科技交易所」。 七、研拟与国际接轨之知识经济指标,并定期评估。 八、制定符合需求的企业法制环境、金融财税制度、劳雇关系等相关法规。 题纲六、修改公司经营相关法规,便利企业并购与筹资 一、政府应秉持简化手续、排除障碍及提供适当奖励的原则,就有关公司分割、合并,涉及修法(如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公司法)或立法(如企业并购法)部分,由业者与政府协调立法院尽速于立法院下一会期完成立法程序,以利产业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二、建请主管机关检讨相关法令,使公司合并时,股票下市的规定,更趋合理可行。 三、请立法院尽速审议并通过有关放宽公司资金筹措及引入公司分割暨简化合并程序的「公司法部分条文再修正草案」。 四、公司法修正通过后,行政部门应于一定期间内,积极完成研拟、修正相关施行细则的工作,以有效落实放宽公司资金借贷之限制、删除公司举债之限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得折价发行股票、放宽公司发行股票之限制、放宽公司自将股票收回、收买或收为质物之限制、无实体交易制度之实施、公司分割制度之实施及简化合并程序等等规定。同时,借此落实全国知识经济会议、全国经济会议相关之结论。 五、请立法院应尽速审议并通过有关奖励公司合并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同时配套检讨劳基法、公交法及相关税法之规定。 题纲七、因应加入WTO,推动农业转型及产业升级 一、研究关键生物技术,应用于种苗、鱼苗、种畜(禽)繁殖、花卉等品种改良及二次代谢物生产。 二、利用本土资源开发生物性农业资材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提高生产力。 三、利用环控及自动化技术,营造最适合作物、禽畜及鱼类生长之人工环境。 四、开发应用机械化、自动化、资讯(网路)化、卫星与遥测等技术,提升农业生产与行销作业效率及精准度。 五、拟订农业生物技术之发展方向,规划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合理编列并有效配置农业部门相关预算,营造有利之发展环境,并加强成效评估。 六、研发生物科技之量产技术,建立生技产品认证制度,并加强技术移转供业者应用。 七、推动农业科技产、学、研合作研发,以市场导向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及量产产程,将研发成果落实于产业发展。 八、加强农业科技智慧财产权管理及商品化,促进产业转型,创造农业技术附加价值。 九、六至十二个月内规划设置创新育成中心,提供新兴高科技农业所需之技术、产程、商品化方法及资金融通诱因,鼓励企业投资高科技农业,促进农业走向专业化、精致化。 十、六至十二个月内规划完成高科技农业技术专业区,例如「农业生技园区」,兼具研发、产销、加工及转运功能,并辅导邻近农场成为其卫星农场,发展为高科技农业产业中心。 十一、加强国内花卉等高附加价值之农产品技术研究与创新,生产具竞争力的自主性产品,积极拓展外销市场。 十二、辅导建立企业化、资讯化及制度化之产销组织,研拟产销班法人化之可行做法,推动「农业合作社法」单独立法,俾利事权统一及管理一元化。 十三、推动农业产销联盟,选择重点产业或产品项目,整合国内外行销通路,建立持续永久的农产品供销合作体系,如成立农业公司法人,以进行企业化经营。 十四、推动农产加工联盟,发展具地方特色的农产加工品,建立农产加工品之中心卫星体系;推动休闲农业联盟,建立休闲农业资讯服务网,开发全方位的休闲农业体系。 十五、利用台湾农业生产技术、食品加工制造优势,加强工业与农业结合,以推动「农工业一体化」,建立台湾为亚洲的食品王国。原料尽量由本地供应,亦可鼓励农企业赴海外投资,进口其半成品及原料。行政部门相关之农业、工业、贸易部门,并应朝单一窗口及统一方面调整,以利协调及整体发展。 十六、于我国加入WTO之后,政府应对重要农产品建立「产销失衡及价格预警机制」,并辅导业者运用农产品期货商品之适当避险措施,定期检讨预警机制,达成防止重大产销失调绩效。 十七、运用资讯产业已建立之全球运筹管理能力与模式,及建议辅导建立农业同业与物流、加工、医疗、旅游等异业组成联盟,交换互补性资源,并建构农业产销资讯网,促进农业行销网路化,并协助以网路提供农产品产销资讯,以提升农业竞争力。 十八、排除农产品出口障碍,加强辅导透过农业策略联盟组织、农民团体及相关出口业者积极开拓精致农产品及加工食品外销市场,创造农业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十九、推动休闲农渔园区计划,并结合乡镇特产节庆的产业文化活动,以策略联盟方式构成休闲农渔园区及旅游网。 二十、协助农渔会规划集资成立农业休闲旅游公司。 二十一、规划农林渔牧业休闲旅游套装行程,建置休闲农业资讯服务网,加速农业转型为三级产业,活络农村经济。 二十二、全面推展森林生态旅游,建设国家森林游乐区、国家公园、风景特定区等全岛山岳旅游及景观据点,提供森林多样化的休闲游憩环境。 二十三、修订辅导及发展休闲农渔业相关法令规范(包括发展观光条例、民宿管理办法、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规范、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等),俾利休闲农渔业发展并兼顾环境保育,以达永续发展。 二十四、扩大辅导农民利用农地及景观资源,以「农业结合旅游」、「农业结合教育」、「农业结合安养」的方式,发展休闲农业,取得新的收入来源。 二十五、整合现有农业训练设施及师资,加强农业教育训练,针对农民办理农业专业训练。 二十六、透过农委会各区改良场及农会体系,确切掌握农民转业需求,每年规划办理二千名员额之第二专长职业技能训练,参加中长期转业训练者发予基本生活津贴;并办理长期之低利创业贷款。 二十七、运用农村优美风光及宁静空间,辅导农渔民团体及民间企业利用兴建、经营日间照护中心、安养中心等高龄者照护设施。 二十八、鼓励休闲农业体系与医疗机构策略联盟,辅导筹设自然休养村或预防保健中心。 二十九、协助农渔民团体规划设立社区生活支援服务体系。 三十、加速完成国土综合开发计画法,俾指导农地管理与开发利用,有秩序地释出农地。 三十一、于六个月至一年内研拟加入WTO后农业用地之需求总量、可变更农地数量,妥善规划农地释出之短、中、长期政策与计划。 三十二、建立农地资源数量及品质资料库,推动农业适地适作经营模式,并加强农企业法人经营农业之辅导,以及辅导扩大农场经营规模。 三十三、推动全面造林,结合山坡地造林、平地造林、海岸造林,以及城乡绿美化,全面建造带状之绿地林园,建设台湾成为绿色矽岛。 三十四、由海岸巡防署、财政部、警政单位及农委会等相关单位筹组跨部会的查缉农产品走私专案小组。 三十五、强化走私农产品之鉴别与认定能力。 三十六、严密执行国际港口、渔港、沿海海域之缉私措施。 三十七、加强市面私货查缉及货柜查验。 三十八、强化民众防杜农产品走私之警觉心,并修法提高检举奖金,鼓励民众检举走私。 三十九、加重走私农产品之刑责与罚锾,以吓阻走私行为,并加强取缔非法制造及销售之地下工厂及业者,以免品质参差不齐,破坏市场正规营运。 四十、加强动植物防疫及检疫措施,加速扑灭口蹄疫,早日恢复为非疫区,俾拯救养猪及相关产业。 四十一、适度调整重要农畜产品(饲料、种苗、花卉、食品等)之原料与加工成品关税,维持合理税率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贰、多数意见 一、建议政府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在一定金额内,视实际须要采分期方式挹注互保基金,作为互助圈不可预期逾放的保证赔偿准备金,以促成银行的合作意愿。 二、提供营运正常之传统产业取得资金的融通:由产业主管机关邀集银行公会透过适当评估机制,经评估通过之厂商,由政府相关基金提供信用保证,以协助其取得资金的融通。 三、加速智权除罪化,塑造公平竞争环境:专利法、著作权法及智慧财产权法尽速除罪化,有关罚金规定均修正为罚锾,同时废除自由刑。 四、运用创投基金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恢复对高科技创投事业之投资奖励。 五、科技研发预算每年以成长一二%以上为目标。 六、产业技术发展之研发经费相当于全国科技研发平均成长率,并逐年增加政府补助民间研发之经费。 参、其他意见 一、行政院开发基金提供传统产业研发的无息贷款。 二、建议财政部将中小企业互保基金会纳入银行法施行细则之信用保证机构,使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利率为有担保利率,而非信用放款利率。 三、建立债权债务协商机制并提供再生计划特别融资,以协助阶段性困难厂商改善体质,再生改善营运计画应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评估,并会同金融机构主管机关邀请债权银行协商决定,并由原债权银行提供专户融资,政府提供必要之营运风险保证,保证作业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提拨二十亿元额度专款由中小企业信保基金办理。 四、工厂毗连农地变更用途的松绑﹝例如非都市土地特定农业区经办峻农地重划之农业用地,不得办理毗连土地变更编定为工业用地,兴办工业人申请利用毗连非都市农业用地办理变更编定为工业用地之面积在一公顷以上者,与紧临农业用地间应规划二十公尺或十公尺之隔离绿带或隔离设施等﹞。 五、选定纺织、机械等亟待突破领域,由政府、民问集中资源﹝如韩国米兰计划﹞协助其突破瓶颈,或选定具国际竞争力厂商重点辅导并给予补助,以提升传统产业信心。

投资组总结报告 壹、 共同意见 一、活用生产用地,稳定水电供应 (一)活用生产用地: 1、缩短都市计划法中相关都市计划区域通盘检讨之时限,将朝追求时效、符 合时宜的目标办理。 2、针对因建筑法令变更所造成禁建或开发意愿降低之原可建筑土地,研拟补救措施,请内政部在六个月内检讨。 3、经济部工业局应于三个月内研议整套方案,提出放宽工业区土地使用限制、弹性调整工业区土地售价、扩大出租及允许作价投资等措施;至于针对部分滞销中且具发展潜力之工业区,应按政府财政能力及市场需要,分年编列预算取得地权,使其能比照科学园区模式、以具有市场竞争力之价格出租予厂商,并在租售的规定上采取最有弹性的作法。 4、三个月内修订相关法规,将北、高两市及各县市都市计划内之工业用地,及工业区土地使用类别检讨放宽一般商业用途,促进土地有效运用。 5、促进奖励民间投资意愿,活络国有土地有效利用开发,放宽公有土地处置之程序及限制。 6、针对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及目前由中央管理之工业区土地成立专责管理机关,统一政策规划管理,并赋予相关证照核发之权责,有效缩短兴办工业人设厂时程。 7、修正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有关工业用地使用管理之相关规定,以促进工商产业发展。 8、依森林法相关规定,检讨保安用地,以利土地之释出。 (二)稳定供水策略: 1、针对加入WTO后,应检讨农业耕作制度及其用水方式,释出剩余用水提供产业及民生运用,请经济部、农委会尽速研商,并于加入WTO以前,建立完善之调度制度。 2、为稳定水源供应,应依经济部所订「台湾地区水资源开发与调配策略」办理;若因水源开发配合不及,则应依「农业用水调度使用协调作业要点」,调度农业用水因应,以确保民生及产业用水无缺。 3、为有效做好水土保持、河川整治及污染管理事宜,应成立专责河川整治管理机构,宽筹经费,加速整治。 4、推动地表地下水资源联合运用。 (三)稳定电力供应: 1、政府应检讨及规划企业经营所需充足且稳定之电力供应,对外公布未来电力需求预估、供应规划、南北电力供输状况,以将 明确的实况与可行之解决方案让民众了解;并评估对环境的影响。 2、政府应对高科技产业提供充分电力供应,并全力解决工业区用电问题、确保电力品质、防止跳电事故。 3、政府应加速评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燃料电池等再生能源之开发。推动「绿色建筑」并建构区域电力相互支援。 4、变电所之设置应朝向社区化方向规划,将变电所社区化之概念纳入整体规划,在配合社区发展前提下,落实变电所社区化,避免民众抗争。 5、「电业法修正草案」目前已进入立法院一读审查,相关电业自由化、输电线路线下补偿均有完整规划,对健全电力市场、稳定电力供应极有助益,希望立法院于下一会期完成审查通过「电业法修正草案」。 6、经济部能源会应尽速法制化,拟成立之经济部能源局组织条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后,希立法院在六个月内审查完竣。 二、提升政府效率,澈底去除中央与地方招商之障碍 1、政府应精简机关,淘汰冗员,有效缩减人事费用。 2、建立政府机关行政效率评估指标,规范决策模式,提升行政品质。 3、请「行政院财经小组」统筹协调,提供工商企业必要之协助,因应当前经济不景气。 4、扩大国内企业界参与财经金融部会决策及建立提供建言的管道。 5、立法院应于第四届第六次会期通过修改公务员图利之条文,使公务员勇于主动积极协助业界发展。 6、简化土地使用变更流程。 7、推动政府改造,尽速完成「中央政府机关组织基准法」及「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草案之立法工作;并建议由总统邀集各界人士组成「推动政府改造委员会」,集中全力推动调整政府角色、改变政府运作模式、改变组织型态、改变决策模式、改变预算运用方式、改变人才晋用方式。 8、对于不合法抗争者,政府应展现公权力,强力取缔,建立民众对政府之信心;另,政府对限制发展地区,应尽速建立明确之补偿机制,以使公共建设能有效掌握成本及工期。 9、为发展知识经济提供充分的宽频基础建设,建议政府检讨及修改对各类资讯服务业的管理方式及相关法规,将有线电视的基础网路部份纳入电信业由交通部管理,新闻局则主管包括有线电视及 其它资讯网路业所提供的所有视讯内容。 10、法令之订定及执行应符合「政策一致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免扭曲市场,滥用公权力,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11、弭平产业间因法规及主管机关欠缺、重复或不一造成的经营或竞争障碍。 三、提供具国际竞争力奖励诱因,吸引国内外及陆资投资 1、奖励科技创投事业,以培育前瞻产业,活络资本市场,并订定法规,符合一定条件之创投基金管理公司可上市或上柜。 2、搁置「离岛建设条例」有关「免税特区」之条文修正。 3、为加强奖励投资,应参考其他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租税诱因,增加「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奖励投资项目。 4、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即时修改公司经营相关法规,并制定「企业并购法」以便利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并购活动;放宽国外企业对国内公开上市公司以股票或现金进行竞价并购;放宽相关法令对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资活动之限制,开放国内外筹资管道及工具,以利企业筹资。 5、检讨简化国际人士来台审查程序,协助我国引进先进科技与技术;并放宽大陆科技暨专业人才来台限制,以利用两岸优秀人才合作建立台湾竞争优势。 6、积极协助具国际竞争力且非关键技术产业(如封装、测试等)进行包括大陆在内的全球布局,以利台湾的产业升级,永续经营。 7、建请财政单位研拟降低土地增值税减税方案对国家经济发展之影响。 8、成立技术认养团队,辅导中小企业转型,提升研发能力,并协助将研发成果商品化,及辅导其合并后上市或上柜,壮大企业规模。 9、尽速完成知识经济发展方案相关法规立法工作。 10、充裕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之来源,检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授信审查,以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资金,并检讨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之功能。 11、积极推动土地证券化。 12、提高或增加对幼年、老人或弱势团体事业之奖励。 四、扩大公共建设预算,加速完成国际水准基础建设 1、公部门应配合河川疏濬计划及北部陆砂之开采,积极解决砂石供应不足问题。 2、交通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重量法为检查标准,应研拟一年缓冲期之配套措施。 3、由公部门负责推动跨县市「土方银行」,负责余土土方分类堆置暂存、资源回收使用及剩余废土之处理。剩余土应依是否可再使用之分类作不同之合理规范,并检讨废除目前「弃土证明」之行政命令。 4、政府采购应研议在符合WTO等国际规范下,优先向国内采购,以扩大内需,经济部并应推动国产化政策,以提振景气。 5、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间参与投资公共建设,加速公用事业之自由化与民营化,并协调立法院于下会期完成「石油管理法」之立法。 6、放宽政府公共建设履约保证制度,包括:1对在建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保留款分四期平均摊还承造人;2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合约应有物价指数之补偿条款;3政府预算透明化不浮编,不合理之低价抢标不予决标;4公共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应得以「银行保证」、「保证保险」等方式检讨。 7、推动兴建大型国际展览馆,并在交通动线上密切配合,以带动国家经济发展。 8、加速电信宽频网路建设与相关产业发展,并采行提供融资协助、改善法制环境、整合相关部会事权与资源等对策。 9、加速执行公共工程建设,提升公共工程执行率,尤应加强推动列管中之公共建设计划,及加速定案计划之发包作业,并建立跨部会之协调推动机制。 10、加速兴建污水下水道等公共工程,一般排水沟与灌溉渠道等水权应予明确区分,灌溉渠道边缘应可揭置或埋设污水排放涵。 11、政府应研拟整体营建业发展策略,包括改善招标制度、采行统包方式以减少工程界面影响及协助资金之融通(含各项保证及备 用资金)。 五、消除妨碍经济发展的非经济性因素 1、为降低国家乱象,尽速进行二级政府体制之再造,解决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策不同调,所产生的投资环境之非经济因素障碍。 2、建立廉能政治,请立法院尽速完成廉政署组织条例之立法工作。 3、统一执政当局政策宣示「口径」,各部会应建立专责之发言人员(群);跨部会之政策宣示,应由行政院或指定单位对外发言。 六、调和环保规范及劳工法规与产业发展之关系 (一)调和环保规范与产业发展之关系: 1、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审议规范(包括审查事项、量化基准及评估技术等),使审查流程及时限明确化、制度化及快捷化。 2、整合单一窗口作业,加速审理环境影响评估申请案。 3、对于申请设置于工业区、科学园区及加工出口区内之工厂,在不超出原核定之工业区污染总量下,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4、设置单一窗口受理环保相关许可,同时建立环保许可预审制度,并与水土保持、土地变更作业并行审查,以提升行政效率。 5、尽速建立全国各地基本环境资料库,以减轻个别环评报告制作及环评审查之作业成本、提升作业公平度,并使审查委员及开 发者有所依循。 6、明确订定环评审查委员之遴选标准,并规定专业审查委员应参加现勘,且其审查意见应含具体可行之实务方案,以供业者参 办。 7、应比照「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有关总量管制之简化规定,增列「非工厂之其他 开发项目」在工业区及区外之适用范围。 8、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估法定审查期限内,研究缩短审查时程之可行性。 9、成立「马上办中心」及「一次办妥窗口」,并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招商工作,加速环境影响评估之速度,提高行政效率,俾利申办各种投资案件。 10、政府应尽速建设北、中、南区域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场及暂时 贮存中心。 11、尽速订颁「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积极推动「逆向回收机制 」,以建构完善的废弃物回收及处理管道,并降低营运成本。 12、积极辅导并奖励成立「工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构」。 13、为解决事业废弃物处理处置不足窘境,应积极辅导公民营废 弃物清除处理机构,奖励投资兴建事业废弃物中间处理及最终处置设施。 14、开放掩埋场提供一般事业废弃物合法掩埋。 15、发展营建资材资源处理再生利用之新兴产业,提高营建资材 资源化比例,并规划区域性建筑废弃物处理回收系统。 16、研议简化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相关法规。 17、审慎评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关子法之相互 关连性及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后实施;环保署拟开征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用,应妥为规划,以免造成业者负担不合理。 18、环保署应对限制清理机构营运区域之县市政府提出有效之纠 正措施。 19、检讨传统制造业放流水标准,研议比照欧美等先进国家之管 制标准。 20、对厂商投资案或推动类似计画需作地方沟通时,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应主动办理,以排除投资障碍。 (二)调合劳工法规与产业发展之关系 (移至就业组讨论) 贰、多数意见 一、活用生产用地,稳定水电供应 1、请行政院农委会于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方案,检讨放宽毗连农地变更作为工业使用之面积及其隔离绿带或设施宽度。 二、提供具国际竞争力奖励诱因,吸引国内外及陆资投资 1、奖励科技创投事业,以培育前瞻产业,活络资本市场,包括:1提供投资抵减优惠;2扩大及增加创投基金之资金来源,包括提高银行及保险等金融事业投资创投之上限;若利用四大基金投资创投,应立法规范;3订定清楚规范,符合一定条件之创投基金可上市或上柜;4设立「台湾科技投资基金」吸引国际菁英来台创业或投资。 2、为吸引外资及陆资来台长期投资,政府应协助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合并,诱导国内外企业投入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外国投资者对国内特定产业从事长期投资者,其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利或资本利得)之扣缴税率应予降低,以此奖励吸引外资投资国内相关产业;并在国家安全及全民利益之下,并逐渐开放陆资来台投资,采取循序渐进、双管齐下的管理制度,第一是采取总量管制措施,第二是订定个案金额上限门槛,并定期追踪考核资金流向。 3、重要工业原料及机器设备进口关税机动减半征收,减轻业者生产成本;扩大业别适用机器设备或技术投资抵减,修正「促进产业 升级条例」第六条相关子法,包括取消产业别及降低门槛等规定;建议行政院开发基金应提高对于具有发展潜力之高科技产业之投资比例。 4、于「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部分奖励办法」内增列企业在台设立「营运总部」者,可享五年免税之奖励优 惠,并可参考新加坡多国籍企业营运总部计划之作法。 5、就特定类别货物税之课征,采为期二至三年之减半或取消。其中就税收损失较小之项目,予以取消;对税收损失较大之项目,因 考量目前财政状况短绌,酌予减半,借以促进景气全面复苏。 6、正视土地增值税对国家经济之负面影响,立即采取二年减半之救急措施,并著手研拟全盘改善方案。 7、有关经济特区之提案部分:同意制定法令,以利民间开辟经济自由区,试点内全面松绑,促进制造业、金融业及服务业与国际接 轨。 8、企业以股票质押贷款,银行得采「市价与净值从高认定法」,以利传统产业融资。 9、建请政府拟订方案,以纾解银行为处理逾放款问题,而对营运与缴息正常之企业抽银根的现况,以提振投资环境。 10、财政部应比照新加坡提供厂商相当之租税优惠。 三、扩大公共建设预算,加速完成国际水准基础建设 1、暂时延缓实施非急迫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如老人年金),以筹措公共建设财。 四、消除妨碍经济发展的非经济性因素 1、反对核四公投,以免影响投资意愿及信心。 五、调和环保规范及劳工法规与产业发展之关系 1、调和环保规范与产业发展之关系:检讨将环评委员之功能改为咨询性质。 参、其他意见 1、提供具国际竞争力奖励诱因,吸引国内外及陆资投资:建请暂时停征证券交易税一年。 肆、并入其他组讨论之项目 一、扩大公共建设预算,加速完成国际水准基础建设(并入财金组讨论) 1、建请修正公共债务法,举新债还旧债应不算举债。 2、为扩大公共投资,可适度提高举债上限,以振兴内需市场。 二、调和环保规范及劳工法规与产业发展之关系-调和劳工法规与产业发展之关系部分(并入就业组讨论) 1、请政府加强查缉外劳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 2、健全就业安全体系,奖励产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 3、有关工时弹性化具体建议采用行政院经建会所提五点方案;另,劳工比照公务员减少国定假日日数,避免劳工与公务员适用不同的国定假日。 4、外劳工资应与劳基法最低工资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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