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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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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查驗收費辦法

  • 更新日期:109-07-17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第三條第一項,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簽訂之委託契約第九條及「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制定。

第二條  費用種類

海基會辦理大陸地區文書查驗證業務收取之費用分為「驗證費用」及「查證費用」。

「驗證費用」係指海基會核對大陸地區中國公證員協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書副本或以其他方式確認大陸地區文書形式上真偽之費用。

「查證費用」係指大陸地區公證書有「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第三條所列各款情形,而進行查證之費用。

第三條  驗證費用

申請驗證,申請人每份公證書應繳納新台幣(下同)參佰元之驗證費用。

申請驗證數份公證書,其字號相同者,第二份以下每份減半收取;申請補發副本者亦同。

 第四條    查證費用

查證費用分為郵寄費、電話費、電傳費、實地調查費、快遞費及手續費。

郵寄、電話、電傳費每件合計為肆佰元。如需要實地調查者,每件加收壹仟元;需要以快遞寄送查證結果者亦同。

手續費每件為貳佰元。

第五條     費用之收取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費;未繳足費用,於收受繳費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仍未繳足者,不予受理或不發給證明。

收取各項費用,應挈給收據。

 第六條    退費

進行核對副本前撤回驗證之申請者,得退還手續費之半數,其他情形均不退費。

申請查證之費用,於函請大陸有關之公證員協會協助查證前撤回者,得退還手續費之半數及其他費用之全數。

 第七條    報請核備

本辦法應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備,修改時亦同。

  第八條   生效施行

本辦法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備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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