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特殊案件文書查驗證處理要點
- 更新日期:109-07-17
民國94年7月2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40012458號函准予備查
一、 目的
為規範涉及特殊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本會申請大陸地區文書驗證或查證,依本會辦理兩岸文書查驗證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第7小項規定制定本處理要點,以供同仁辦案時遵循。
二、 特殊案件範圍
(一)本會依有關機關囑託函請大陸相關單位協緝遣返之刑事犯。
(二)涉嫌違法之案件(例如假結婚、詐欺、偽造文書等)。
(三)其他重大案件。
三、 特殊案件之處理程序
(一)簽陳管制
各處室如有本要點第2點所列之特殊案件,須管制申辦文書查驗證者,應簽奉核可後,送交法律服務處依本要點辦理。
(二)建立名冊
法律服務處應就本要點第2點之案件,建立管制名冊,並輸入電腦資料庫存檔。
(三)電腦及副本註記
法律服務處資料輸入人員於收到大陸地區公證書副本後,應逐案輸入公證書所載當事人姓名,供電腦與資料庫管制名冊自動比對與註記。若電腦出現姓名相同之訊息,應立即在該副本上以鉛筆註記「管制」字樣,再掃描入電腦副本檔。
(四)確認與簽報
前款人員應立即將全案交由該處副處長以上主管指定專人確認是否與管制名冊所載之人為同一人。若係屬同一人,應立即簽報長官核示;若非為同一人,則註銷管制。
(五)函請囑託或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申請人申請查驗證大陸地區公證書涉及管制名冊所列人員案件,本會得暫不予核驗,先就該案件函請囑託或相關機關於10日內表示意見。上述機關若表示無意見或未於10日內表示意見,本會得依職權進行核驗。
(六)查證
本會得依相關機關之囑託或指示,就有關大陸地區文書之真偽及其他待查明事項,函請大陸相關公證員協會或有關單位協查。
(七)簽報處理方法
本會應依囑託或相關機關之意見或就大陸方面查復之結果,簽報長官核示處理方法。
(八)核驗及通報
本會應依前項之處理方法為文書查驗證之核駁,並將處理結果函告囑託機關及相關機關。
四、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處理程序經秘書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