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 更新日期:110-07-16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民國110年7月
一、抽取號碼牌
請先按觸控式號碼機螢幕抽取號碼牌,本會人員將依序呼叫號碼,並請依號碼燈號至櫃檯接受服務。
二、填寫申請書
在服務櫃檯備有文書驗證申請書,請參考範例逐欄詳實填寫。每一字號公證書請填一份申請書。
三、備妥文件
(一)親自來會辦理者,須繳交公證書正本、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或駕照或護照等附相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如係大陸人民,則須提出移民署發給的入出境許可證件),並須提出該證件正本以供查驗。
(二)授權他人辦理者,代理人應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另須繳交授權人簽名或蓋章之授權書、授權人及代理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如係以法人為申請人,另須提出足資證明法人存在(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及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授權書上授權人欄應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蓋公司大小章。)
四、繳納費用
待本會服務人員唱名後,持繳費通知單繳納費用。每一字號公證書應繳納新臺幣(下同)300元,申請驗證數份同字號公證書或加(補)發數份驗證證明,每一份加收150元。
五、核驗、領件
(一)申請驗證時,如大陸方面已寄來公證書副本,正、副本核驗相符且合於發證要件者,本會得依「馬上辦」作業,原則上於1個小時內發給證明,請持憑繳費收據領件;如大陸方面尚未寄來公證書副本,本會可先收件,於收到副本後,依序辦理。(本會中區及南區服務處僅受理大陸公證書副本寄達本會之文書驗證馬上辦作業。)
(二)「馬上辦」作業為顧及多數民眾權益,每日辦理同一申請人(公司)之文書驗證申請案最多5件,其餘本會先收件,俟核驗完畢後,再以掛號寄送或以電話通知領件。
六、疑案查證
如公證書有下列情形,海基會得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向大陸方面查證:
(一)違反公證機關有關受理範圍規定;
(二)同一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公證;
(三)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記載不符;
(四)公證書內容自相矛盾;
(五)公證書文字、印鑑模糊不清,或有塗改、擦拭等可疑痕跡;
(六)有其他不同證據資料;
(七)其他需要查明事項。
海基會得依當事人申請、機關囑託或依職權向大陸方面查證。申請查證須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繳納手續費及郵電費600元,實地調查費及快遞費另計。
七、服務單位
(一)「聯合服務中心」(地址為10424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捷運文湖線大直站3號出口》)
- 櫃檯服務:服務時間為9:00-17:00;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9:00-16:30(例假日休息)。
- 電話服務:服務專線(02)2533-5995,服務時間為9:00-17:00(例假日休息)
(二)「中區服務處」(地址為408013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
- 櫃檯服務:服務時間為8:30-17:00;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8:30-16:30(例假日休息)。
- 電話服務:服務專線(04)2254-8108,服務時間為8:30-17:00(例假日休息)。
(三)「南區服務處」(地址為802304 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6樓)
- 櫃檯服務:服務時間為8:30-17:00;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8:30-16:30(例假日休息)。
- 電話服務:服務專線(07)213-5245,服務時間為8:30-17:00(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