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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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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大陸進行仲裁?

  • 更新日期:109-08-12

答:大陸《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由此可見,有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要達成仲裁協議,才可以申請仲裁,否則,仲裁委員會是不受理的。所謂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一是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雙方以其他書面形式(非合同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何者都應當具備:(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及(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三項要件,才符合法律規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記明:(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基本資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將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以便雙方了解仲裁程序的「遊戲規則」,並各自選定仲裁員;被仲裁人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以便仲裁程序開庭進行。 仲裁程序原則上不公開進,另外應注意的是,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常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而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則可以進行缺席裁決。不論何者,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其大,所以應格外注意,不可輕忽以致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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