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被繼承人可以遺囑來分配他的大陸遺產嗎?

  • 更新日期:109-08-12

A:除了法定繼承外,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來分配他的遺產,而且其繼承順序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不過,依照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第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因此,國人如果經常居住在大陸地區,或者在大陸地區作成遺囑的,其遺囑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均要符合大陸繼承法的規定,即,第一,被繼承人是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設立遺囑的;第二,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脅迫、被欺騙等情形;第三,遺囑必須為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產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繼承份額;第四,遺囑可採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其中代筆遺囑需由兩個無利害關係人的簽字證明;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處分方式,一旦緊急情況解除,當事人應當撤銷口頭遺囑或以其它遺囑形式代替。台灣民法第1187條也規定了遺囑繼承,但是有所限制,換言之,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謂特留分,台灣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及第一、二順序繼承人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第三、四順序繼承人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而且要從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額,再來算定特留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