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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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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安機關在查處“酒駕”的過程中,可能採取的手段有哪些?

  • 更新日期:109-08-12

A:公安機關在查處酒駕的執法過程中,可以採取要求呼氣酒精測試、抽血、扣留駕駛證、扣車、約束人身自由等強制手段,其依據是大陸地區“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謹節錄上述指導意見部分內容供台商參考: 一、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 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要求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應當先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並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醒酒約束場所應當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護,確認當事人酒醒後,要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 三、進一步規範立案偵查 8、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10、規範強制措施適用。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採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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