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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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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拘留?台商如果遇到公安機關欲對其處以“行政拘留”應如何應對?

  • 更新日期:109-08-12

A:其實依據大陸地區相關法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有三種: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一般大家比較關注的是“刑事拘留”,而行政拘留是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一種處罰,依據大陸地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又第16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又第43條第1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再者,台商在大陸地區因酒後駕車時有發生,而酒後與他人產生糾紛甚至動手毆打對方,而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的情形也常常遇到,遇到此類情形,台商可以考慮以下二種對策: 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違法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换言之,就是採用和解了事);(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此外,同法第9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定的,不予處罰(即和解後,取得被害人原諒,公安機關可以不處理。)。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達成協定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換言之,好漢不吃眼前虧,一旦公安機關介入糾紛,先與對方達成和解,再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有時就能化解一場牢獄之災。 二、當然如果對方和解時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台商認為對方有敲竹槓的嫌疑無法接受和解,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但這個方法的最終決定權在公安機關,不在台商自身,此點台商必須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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