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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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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經營商業的法律規定如何?

  • 更新日期:109-08-12

A:大陸「民法通則」第二章為公民(自然人),第三章為法人。公民章內將民事主體分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個人合伙。法人章內則將主體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及聯營;其中所稱企業,又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公司企業,此與我國「商業登記法」將商業主體分為獨資、合夥、公司類似,但又不完全相同。 關於個體工商戶,大陸國務院早於1987年8月5日即已頒布「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並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實施細則,作為執行的依據。惟該「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均係規範大陸內地人士,並不適用於港澳臺地區居民。迨至2011年4月16日,國務院修訂上開條例,更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隨後,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1年9月30日公佈「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亦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第27條及新辦法第39條分別規定: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大陸公民和台灣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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