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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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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合同法》有何特點?

  • 更新日期:109-08-12

答: 大陸《合同法》主要有四個特點,具體是: (一)《合同法》是在《經濟合同法》、《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三個合同法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對有關合同的共性問題作出統一規定,並吸納大陸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 (二)《合同法》中設置分則,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對每個合同都作出較為具體規定,尤其是居間合同,這是首次在大陸的法律法規中正式作出規範。 (三)《合同法》強化違約責任。該法在第七章用了十四條來規範違約責任,大陸當前合同糾紛較多,強化有關合同執行方面的規定,以保證《合同法》的有效實施。 (四)《合同法》體現了提倡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原則,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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