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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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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 更新日期:109-12-16

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當事人提出在大陸製作之文書,為辨明其真偽,依據我方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先經海基會驗證後,再據以辦理相關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記、死亡除戶、扶養大陸親屬、繼承、請領各項給付等),則該等大陸文書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須先在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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