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赴中國大陸結婚,所需之單身證明等相關公﹝認﹞證書,應如何辦理?

  • 更新日期:109-12-16

答: 申請人應持戶籍謄本、印章、身分證、並立具宣誓書表明為單身後,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單身公﹝認﹞證書及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再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以函直接寄送海基會,轉寄大陸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協會。

回頁首